保护环境议论文范文
近年来,我国经济获得飞速发展,但是与人类紧密相关的自然环境却受到破坏,保护环境迫在眉睫。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我们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宁要绿色青山也不要金山银山 ,可见保护环境对于人类的延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保护环境议论文范文文,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环境友好型社会论文
论文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根据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演变,我们可以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环境依赖型社会,第二个阶段是环境对抗型社会,第三个阶段是环境友好型社会。当然,环境友好型社会还正处于建设之中。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一种理念,其实质就是要重新建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三大特征分别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环境与发展的和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践机制有四个,即观念机制、经济机制、制度机制、科技机制和法律机制。
论文关键词: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践机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必须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先进发展理念,为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而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这对于不断提高我国资源环境保障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地认识、利用、改造和适应自然环境的过程中发展的。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从和谐到对立,再到新的和谐的过程。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根据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演变,我们可以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环境依赖型社会,第二个阶段是环境对抗型社会,第三个阶段是环境友好型社会。当然,环境友好型社会还正处于建设之中。
1.环境依赖型社会
在原始社会,人类在强大的自然面前,力量显得十分单薄,人类像其他动物一样完全服从自然界的支配和统治。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利……”在“人的依赖关系”的条件下,人类完全依赖于自然界。到了农业社会,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人类开始将自然界作为对象来开发,开垦土地、种植庄稼,而不像以往那样只是采食现成的野果和狩猎,所以,人与自然之间出现了原始的对立。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同时,也出现了对自然的破坏,主要是过度地开垦土地和砍伐森林造成的。但是,那时的人类开发自然的能力还很有限,那些破坏还在自然的承受能力之内,所以总体上,人与自然之间还是基本和谐的。我们可以把处于与自然环境这种关系下的社会叫做环境依赖型社会。
2.环境对抗型社会
自从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逐渐从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也进入了全新的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蒸汽机和内燃机的发明和投入使用,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越来越强。而工业社会又创造了新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基本的生存需求,而是追求更高的物质和精神消费。这导致对煤、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和木材、淡水、矿产等资源的巨大需求。大量开发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导致自然资源的急速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与自然环境之间愈来愈呈现出对抗关系。工业社会以来,人类已经从匍匐在大自然脚下的奴隶一跃而成为大自然的主人,但人类要为自己的狂妄付出沉重代价。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我们可以把与自然环境处于这种严重对抗关系下的社会,称为环境对抗型社会。
3.环境友好型社会
人类社会在完全依赖自然环境并受其支配下生存,固然不可能生活得富裕、自由和健康,但是,人类社会这样与自然环境严重对抗,控制与支配自然环境,满足自己无休止的欲望和要求,也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最终会遭受灭顶之灾。因为,毕竟地球的资源有限,承受人类破坏的能力有限。人类进入环境对抗型社会,不到几百年,对自然环境带来的压力和破坏却远远超过了人类几百万年的辛苦劳作。这使人类自己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趋于枯竭,从目前探明的煤炭、石油等资源的储量看,恐怕不到一个世纪,就会消耗殆尽,能源危机已现端倪;而更为严重的又一后果是,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大大破坏了生态平衡,空气污染日益严重,全球气候开始变暖,水资源出现世界性危机,大批森林草原惨遭毁灭,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臭氧层日益变薄,这些都使地球越来越不适宜人类生存。环境危机不断提醒我们:人类不能再与自然环境对抗下去了,应该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涵和特征
关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涵尚没有范式化的概念,本文认为,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一种理念,其实质就是要重新建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当然这种和谐不是原始社会和农业社会时的人与自然的和谐,那是在以人服从自然为前提的和谐,而此时的和谐是以人占主导地位为前提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这种和谐不是自动实现的,是靠人类的主动调控实现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如下三方面的特征:
1.人与自然的和谐
环境友好型社会首先应该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回顾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至今还没达到这样的状态,在古代,自然过于强大,人类完全处于大自然的控制之下,既畏惧自然,又不得不依赖于自然,这时候的人类是完全被动地去适应大自然,谋求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但这根本不是真正的和谐,真正和谐的前提是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到了近代,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力量日益增大,人类开始在与自然的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但过于自信,准备控制和支配自然,与自然处于对抗的地位。只有到了当代,人们才开始意识到只有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使自己更好地发展下去,人与自然是共存共亡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之所以会经历这样的演变,这与人们对发展的本体的看待的不同不无关系。在古代,那些唯物主义者的本体和本源是一回事,本体就是自然,而社会和人并不重要。这必然导致人们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把自然看得重于人,人与自然之间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和谐关系。近代占主导地位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把人看作发展的唯一本体,一切都要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这个时候的自然已退居次要地位,那么人们在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必然以人为重,人与自然之间也不可能建立和谐关系。当代,人们要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真正的和谐关系,必然要以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为哲学基础。马克思将社会和人也纳入了本体的范围,创造了社会本体论。这样发展的本体就变成了三个,即自然本体、人本体和社会本体,它们组成了一个完整统一的本体系统。这个系统本身就体现了人与自然的不可分割性以及和谐共处的必要。
范文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概略讨论了生态文明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基本意义。文明可以视为文化进化的一种存在状态,而生态文明表明了文化的观念状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最终将增进文化的观念系统的生态化取向。这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应当按照生态文明的思想及其多样性的、循环的和共生的原则发展。
论文关键词:文化;文明;生态文明;社会发展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关注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人类在不同的时期总会遭遇到不同的社会发展问题。从一个广泛的背景上看,人类所面对的问题总是与其自身活动的范围、强度以及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有关。人类在当代所遭遇到的生存问题要远比历史上曾经面对的问题严重得多,因为随着全球的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类从自然环境中攫取资源的速度和规模都是以往的任何社会所无法比拟的。当前,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压力,这与以前受到的环境压力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这种环境压力正在迫使人类不得不改变对待自然的态度,调整人在自然环境中的行动方式。正是在这样的紧迫背景下,我们看到,“生态文明”作为一种试图从根本上促进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的战略抉择,正在成为当前社会努力倡导和普遍化的一种主流意识。本文仅就生态文明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基本意义进行概略性的讨论。
一
我们首先从如何理解“生态文明”的意义开始讨论。一般而言,人们在使用“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时,通常在含义上并不作特别的区分,或者说,这两个术语经常是可以互换的。这种状况或许源自著名的人类学家泰勒(E. B. Tylor)第一个所给出的“文化”的定义。泰勒在他的《原始文化》一书的开篇说:“文化或文明,在其广泛的人种学意义上,是人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所获得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及其他能力与习惯的综合体。” 显然,在这个定义中,泰勒是把“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并列使用的,这就是说,“文化”等值于“文明”。然而,泰勒在他的另一部重要的著作《人类学》中,把“文化”划分为蒙昧、野蛮和文明三个大的阶段。泰勒认为,蒙昧阶段属于石器时代;野蛮阶段开始于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时期;而文明阶段则是从人发明书写技巧开始的。无论这种划分是否恰当,我们都可以看到,泰勒在这个划分中明确地把“文明”定位于人类的文化发展的某个特殊的阶段。毫无疑问,泰勒的这个划分将“文明”包含在“文化”中,只不过此时的“文明”属于文化的高级阶段。
鉴于自泰勒以来的人类学家,在人类学的研究中总是以“文化”作为一个独特的标志来区分人类与非人类生命,特别是如人类学家怀特(Leslie A. White)所说的那样,人是唯一的一个以文化的方式而存在的动物。由此可见,“文化”这一术语是人这一物种所具有的一个最普遍的属性,因而它也就是一个涵盖最广的概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还是在“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之间作一区分为好,确切地说,我们可以把“文明”看成是“文化”的一种存在状态。但是,这种界定不同于泰勒所说的始于书写技巧意义上的那种文明。人是一个文化的物种,并依赖文化而进化。因此,人的发展过程,可以视为一个文化的发展过程。而人的文化进化的每一个不同的大的阶段,无论人们如何采用何种评价的标准,它都代表或反映了人类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存在状态即文明的状态。所以,人类所处的工业时代是一种文明,而石器时代也同样是一种文明。我们不能因为人在一个时期比另一个时期的存在状态显得原始和落后,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不属于文明的范畴。
如果我们可以用“文明”表示人类文化进化的任何一个不同的阶段,那么,这就意味着,此阶段的“文明”便代表着人类的文化在这一时期的整体的存在状态。具体讲,根据泰勒的关于文化的系统观[4-5],“文明”在整体上总是对应着一个由“技术系统”、“社会系统”和“观念系统”这三个相互作用的亚系统所构成的文化系统。这样,我们当前所讨论的“生态文明”在时间上就对应着文化进化到今天的一种特定的存在状态,尤其是这种特定的存在状态是以“生态”为其根本标志的。“生态”表明了人的智力活动发展到当代,人对自身与整个环境的关系及在其中的位置有了一个合乎理性的确认。这种确认并不只是我们在科学事实方面所作出的一个判断,同时也更是在价值方面所作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确切地说,“生态” 作为今日文明的一个核心标志,它的意义首先表现在构成我们的文化的“观念系统”正在发生着一个革命性的变化,或人的社会发展的整个价值体系及其取向正在发生变革。这一革命性的变革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发展将以一个逐渐“生态化”的价值体系来指导我们的行动。
二
从生态化的文明语境上讲,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我们事实上面对着两个具体的基本问题:一是地球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另一个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由此产生两者的关系问题。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的协同发展正在成为今天人类关注的一个最重要的全球性问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丝毫不亚于我们在历史上经历过的任何一种困难。正如有的科学家指出的那样,为了人类的福祉,我们需要一个千年生态系统的评价体系,因为我们对地球生态系统维护与人类福祉之间的关系知之甚少,我们还缺乏把生态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动力学进而与生态系统支持的人类福祉联系起来的理论基础。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讲,或从整体主义的生态学思想看,由于我们同地球自然生态系统处在一种高度紧密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人的社会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这个系统强有力的支持,因此,为了人类福祉,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讲,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首先依赖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那个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确切地说,相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显然具有不容置疑的优先性。因为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如果不能够可持续发展,那么,毫无疑问,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句没有任何意义的空话。
因此,在我们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个重大问题时,从哲学上讲,重要的首先不是去寻找在技术的或操作层面上的进步(尽管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而是首先要解决我们在观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因为只有一个适宜的人与自然的观念,才能引导我们真正走出一边发展一边破坏环境的怪圈。我们知道,20世纪以来,人类的生存环境之所以遭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一句话,这种态度表现为一种本能或动物式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和行动方式。正如我们可以在西方哲学和文化的思想发展中看到的那样,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到了近代人们更是高举着征服自然的旗帜,向自然宣战。自然在人类的观念中,成了僵死的、无生命的东西;成了可以随意宰割和驱使的对象,成了人们可以随意倾倒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垃圾场所;成了人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餐桌”。事实证明,我们人类关于自然的这些观念已不再成为支持我们的社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思想了。
范文三: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论文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一种惠及我们每个人以及子孙后代的公共物品,我国党和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努力推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这样的伟大进程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
一、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公众参与
建设生态文明,首先必须清楚什么是生态文明,以及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生态文明。一般认为,生态文明是一个很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国外学术界较少使用这种搭配。实际上,“生态文明”的概念与国外的“生态社会主义”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或许是中国人更偏爱“文明”一词的缘故,于是在相继提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之后,又提出了“生态文明”。对于“生态文明”的内涵,学术界现在还有一些争论,但大家都有一个共识:“生态文明”是一种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发展的社会文明形态。人们通常在两个层面上使用“生态文明”这个概念。一个是从纵向的维度,把“生态文明”看作人类社会最高的文明形态。一般认为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文明(也叫采集文明或采猎文明)、农业文明,现在处于工业文明时代,但是工业带来的生态环境危机促使人们寻求一种新的、超越其上的文明——生态文明。这种意义上的生态文明是全方位的,包含生态化了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也可以说是广义的“生态文明”。因为生态的基本特征是多元的、互动的、系统的、整体的、和谐的、稳定的、循环的、持续的,因此笔者所理解的广义的生态文明应当包括:富足、循环的物质文明,多元、宽容的精神文明,民主、有序的政治文明,公平、公正的社会文明,以及良好、持续的生态文明,总体构成一个和谐发展的人类文明。
另一个维度是横向的,也就是把整个社会文明划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这也是十七大报告中“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的几个方面。报告中还有一个与之相并列的方面是关于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的,可以理解为狭义的“社会文明”。这种“生态文明”概念主要是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它与其他文明互为前提。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这需要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作后盾是不行的,没有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制度安排也是不行的,没有人们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更是不能持久的。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方面的建设如果最后造成人类自身家园的破坏和丧失,是谈不上文明的。因此,生态文明与其他文明是相辅相成的,它构成了和谐社会的生态基础。
不论我们坚持的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概念,生态文明建设都离不开公众的参与。这是因为: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事关我们每一个人,需要人人作出努力。人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分子,无时无刻不受生态环境的影响,也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环境。在1984年2月中国生态经济学会成立大会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万里同志指出:“经济发展关系到每一个人,生态环境也关系到每一个人。因此生态经济问题是一个群众性的问题。”[1]这句话同样适用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必然要求切实转变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这就需要我们每个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另一方面,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生态文明目标得以实现的保障。“根据民主理论,参与代表着确定目标及对所有社会问题选择手段的过程。”参与本身不是目标,“而是确定目标、选择优先项目和决定动用何种资财来实现目标的方法”。公众参与就是把自己的需要和愿望传达给政府。因此,“社会目标通过参与来确定,必然会最大限度地分配社会的利益以符合人口需要和愿望”[2]。 生态文明建设不是少数人的乌托邦,而是全社会的共同理想,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理应由全体人民共同来参与决定。
有学者把“生态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即“在健康的政治共同体中,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将公共利益作为最高诉求,通过多元参与,在对话、沟通、交流中,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作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合法决策”[3]。这说明公众参与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群众性的“参加”,而是人民作为政治或政策的主体,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个政策过程中去。
二、公众参与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公众参与是公众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还涉及公众的环境权问题。公众的环境权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信息传播权、环境意见表达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政策监督权以及环境侵害请求权等,其实质是公众的生存权,属于第四代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公众参与是民主制度下环境保护运动的必然诉求。早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都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的原则予以确定。1998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的《奥胡斯公约》把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拓展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
《奥胡斯公约》对我国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当时就有学者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法,即:建立公众参与会议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完善代表提案和群众信访的办理制度,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作用,明确公众参与是环境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环境状况公布工作,召开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实施政务公开制度。[4]可喜的是,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很多设想都已经落实到了具体的法律和制度层面。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这是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益”首次写入国家法律,也意味着谁不让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就是违法。随后,一些地方开始了公众参与单行条例的探索,2005年沈阳市率先出台了《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2006年,以“圆明园防渗膜事件”为契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7年又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今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