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索赔管理论文,工程合同索赔管理论文

2017-03-0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投资日益增多,我国工程造价也从阶段管理转变为全过程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招投标与索赔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工程招投标与索赔管理论文篇一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索赔管理

工程招投标与索赔管理论文摘要

【摘要】本文笔者针对传统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法的不足,提出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改进方法,阐述了施工索赔的起因,并提出了完善合同份理的建议。

工程招投标与索赔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工程项目投标施工索赔合同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评标方法的正确与否决定着一项招标工作的成败。制定一个科学严密、合理公正、简便易行的评标方法是工程招标成功的必要条件。评标方法出现一丝一毫的漏洞,都会给精明的投标人投机取巧的机会,导致决策失误,还可能引起巨大的纠纷和矛盾,给招标人造成被动的局面或经济损失,导致招标工作失败。下面笔者介绍了几种改进的投标方法。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法

1、综合评议法的改进――物元评标模型

针对综合评议法专家打分主观随意性强,极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弊病,建立了物元评标模型,该模型摒弃了专家对评标因素打分的传统做法,直接采用评标因素的原始数据,通过简单关联函数对投标单位给予相应的优度评价,从而为工程定标提供决策依据。

物元分析方法是我国著名学者蔡文教授于1983年首创的一门介于数学和实验之间的学科。它通过分析大里实例发现:人们在处理不相容问题时,必须将事物,特征及相应的最值综合在一起考虑,才能构思出解决不相容问题的方法,更贴切地描述客观事物的变化规律,把解决矛盾问题的过程形式化。这种方法的主要思想是把事物用“事物,特征,量值”三个要素来描述,并组成有序三元组的基本元,即物元。物元分析方法是研究物元及其变化规律,并用于解决现实世界中的不相容问题的有效方法。

对于依据某一问题产生可拓集合中的物元,有时必须对其进行筛选评判,确定其所属的类别,以便去伪存真,因此必须研究筛选的方法,即评价方法,这些方法在产品的构思,事物的归类,策略的制定中都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2、低价中标法的改进一一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指商务标最优报价是经评审的合理低报价,即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后,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为最优报价。它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这种评标办法不保证最低报价一定是最优报价,评标办法都有一定的评审规定来限制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报价中标,一般业主规定中标价不得低于业主指定市场最低成本价,或规定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的百分比大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则该最低标为废标,而次低标为最优报价。

在参与此类工程项目投标时,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技术、设备、劳动力状态及管理水平综合定价,而不可为了中标盲目压低投标报价,造成中标后亏本施工。投标单位要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充分了解工程全面情况,优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本单位的管理水平,测算出工程施工的成本价(保本价),最低标中标的投标最终报价以不低于成本价为原则。在投标阶段投标单位还要对投标竞争对手的实力进行分析。要分析该投标单位是否采用了先进技术确实可以降低造价或有自己的廉价建材采购基地,能保证得到低于市场价的建筑材料,或是在管理上有什么独到的方法。同时了解企业是否出于竞争的长远考虑,在一些非主要工程上让利承包,以便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占领市场,为今后在竞争中获利打下基础。

二、索赔管理

施工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并非对由于合同一方自身的过错和疏忽,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且实际发生了的损失,从而向合同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施工索赔是伴随工程风险而产生的一种对损失的补偿手段,有风险就会有索赔。施工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大盘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工期长,结构复杂,加上地质条件的变化、外界的干扰等不确定因素影响,经常使工程施工无法按照预定的计划实施,产生一系列的索赔,综合各类索赔事件的起因,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因素:

1、不可预见因素

不可预见因素包括如下内容:

(1)地质条件与合同文件中的不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力因素(地展、清坡、台风、洪水或火山活动),人力因素(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等)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严寒、雨季、高温、雷电等)。

(3)第三方干扰。第三方干扰包括其他承包商的千扰,指定分包商或供应商的违约,以及其他部门的延误(运输延误、邮路延误、海关清关延误等)。

2、合同变更及缺陷

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施工过程中的常见的现象。在招投标阶段,设计图纸往往不够深化,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会指示做局部的改动。尤其是大型土木建筑过程,由于规模大、施工周期长,以及受天时地质等条件的影响,施工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往往直接导致索赔。

(2)提高质量标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可能要提高工程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提高,势必要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这势必要引起承包商向业主进行索赔。

(3)附加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业主有时可能要求承包商进行一些附加工程的建设,附加工程的建设费用承包商会向业主进行索赔。

(4)加速施工:有些工程工期要求比较严格,有时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加速施工,加速施工所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也会向业主进行素赔。

(5)合同缺陷:合同缺陷常表现为以下情况:合同条款用语含糊,不准确;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条款之间存在前后矛盾的现象:合同双方对某些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等。

三、完善合同份理的建议

从以上对索赔原因因素进行的分析来看,合同方面的因素是引起索赔产生的主要因素,这就要求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和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管理。

(1)在投标过程中要仔细地研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对投标的单价做认真的分析,采取正确的投标策略。投标报价要尽量贴近实际,减少报价的风险。

(2)注意合同的措辞,保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完整,即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具体,合同条文之间有矛盾,对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表达不清楚等引起的索赔争端己是屡见不鲜。

(3)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培养一批精通合同业务的管理人才,这批人才应该熟悉《合同法》等与索赔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又熟悉现场施工,懂得概预算管理,是真正的复合型人才,他们要善于从工程承包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要善于用法律手段来处理这些问题,使企业的索赔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承担起熟练运用索赔手段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任。

(4)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合同管理系统。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日益庞大,合同条款也日益复杂,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越来越完善。因此,迫切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建立合同管理系统。

结束语

为了招投标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对招投标机制中的评标方法,制度,投标人的投标决策研究都要加大力度,要有新的方法和思路。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期待其他新的方法和理念的出现。

工程招投标与索赔管理论文文献

[1]何增勤.工程项目投标策略.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 71-82

[2]吴福良,席酉民.中国建筑工程招标应用最低价中标法的问题及对策.建筑经济.2001(9).

工程招投标与索赔管理论文篇二

现行招投标工程的施工索赔问题分析

工程招投标与索赔管理论文摘要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逐渐开放,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市场化也正在进一步深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越来越重视索赔工作,本文介绍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缔约过失的概念、性质、情形、索赔范围及对招标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索赔。

工程招投标与索赔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招投标;施工索赔;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施工索赔对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合同都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已成为施工合同履行中有效的促进剂。开展施工索赔活动,保护建筑企业切身利益,是企业获得更好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手段,也是一种符合法律的行为;尤其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改革转轨过程中,施工索赔已成为合同履行中诚信者的秘密武器。

一、施工索赔的产生原因

1、业主与监理工程师违约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材料、设备,没有按规定支付款项;对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商提出不正确的纠正等。

2、不可预见的因素

由于现代建筑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多专业交叉、技术复杂,受地下条件、社会环境、市场波动等影响。尽管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都力求把各种问题进行详尽准确的说明,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还是出现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施工索赔。如在基础施工中出现的地下古井、墓坑、断层、溶洞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都是事先无法预见的。

3、合同变更与合同缺陷

设计方案变更,给承包商造成了材料的重复采购、人力的调整、机械的重新调配、工期的延长。业主要求施工方法变更,造成了承包商预定的施工方案,材料准备及机械调配等费用的增加;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合同条文中所隐含的风险因素等。

4、价格管理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发展阶段,新的经济法规、建设法规不断出台和渐进完善。价格管理逐步向市场调节过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变化;国家对三材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国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调整;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国家对有关材料关税提高等,都会产生大小不一的索赔因素。

5、合同中断、解除

在实际工作中,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象人们预先想象的那样完善、顺利。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情况时有发生,必然带来了合同的中断;合同履行过程,双方在工作合作中不协调,致使矛盾激化,都有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这些,必然对施工工程双方产生经济的损失。发生索赔,再所难免。

三、招标投标中缔约过失的索赔范围

其一,招标方过错。因为招标人的过错而造成施工招标无效结果的,招标人应当承担所有投标人因参加投标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费用开支。这个费用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了人工费、资料费、差旅费等各方面的开支,如果投标人因参加投标,却又丧失了承包其他工程项目的的机会,这里就可能存在一个可预期的利润收益损失,有过错的招标人还应该对该项目的损失作出赔偿。其二,标方过错,由于投标人的过错而造成工招标无效结果的,应当由该投标人赔偿招标人因为重新组织工招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损失。

四、招标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索赔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行贿或者账外给付回扣的行为。这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中,投标人为了中标,在投标文件之外私下承诺向招标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提供报酬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2)弄虚作假、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行为。这是指投标方为了获得招标方对其资质、实力的更大信任,为了实现顺利中标而实施的伪造各种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伪造各种档案、技术资料等一系列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3)串通投标的行为。这是建设工程招标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招标人和个别投标人之间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行为以及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共同欺诈招标人,迫使招标人在串通投标者预谋的范围内高价定标的行为。(4)非法获取标底秘密的行为。标底是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律规定,标底一经审定,直到开标时方可启封公布。知悉标底的人均有保密义务,而非法获取标底秘密本身即构成违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5)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是通过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以达到使该竞争对手无法参与投标,或者在竞标中处于劣势这一目的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6)通过非法手段获知对手投标文件的行为。在建设工程招标中,投标文件的报价、工期、技术措施等内容对于竞标成功与否有着重要意义,属于建筑行业中通常认为的商业秘密范畴。投标文件包括了该投标人在其资质条件、技术、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信息,未经许可擅自公开和获取对手投标文件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7)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这里主要是指建筑市场上存在着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当地政府排挤和限制外地施工企业,本部门、本系统的企业排挤和限制外部门、外系统的企业参与投标的问题十分常见。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很大程度上是个别投标人利用其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各种联系积极努力的种结果。这一行为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的法律依据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已经被明令禁止。建设工程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行为一旦发生,将有可能使其他竞争者失去本应该获得的中标机会,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基础。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应该追究不正当竞争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在这里,我们要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就必须以有关民事法律责任为基础。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索赔范围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索赔也是一项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遭受损失的正当竞争者通过某种合法手段弥补其损失的重要途径。索赔的提出必须以民事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基础,索赔过程本身也是追究不正当竞争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建设工程索赔是合同为主要依据,并且以工期、费用补偿等为主要索赔要求。与此不同的是,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者承担的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因而不能以一份尚未汀立的合同为索赔依据。因此,这里的索赔也就不能受到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期、费用补偿索赔类型条款的约束。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将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的索赔理解为对遭受侵害的民事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接照民法的基本理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索赔作为一种弥补损失的正当权利要求,以经济损失赔偿为主的索赔要求肯定是必不可少的。这些赔偿要求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一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投标人参加投标所发生的费用;是受害者因为调查行为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三是受害者依法可得的利益损失,即未中标的受害人通过承包施工项目奉应获得的利润收入。如果有证据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受害人本应中标而未中标的唯一原因,则行为人就应当对该可得的利益损失做出赔偿。

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索赔管理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实践中将得到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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