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定承租人的义务5

2017-04-14

第一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或者全部转租第三人。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

第二条 受转租人应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