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可以分成哪几类

2017-06-08

从构成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出发,以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来划分,可把企业制度分成三类。下面小编带你了解企业制度可以分成哪几类。

企业制度的分类: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形式分

从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形式来考察,企业制度分为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种基本类型。在这里,“所有者”与“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所有制,有着不同的所有者。同一种所有制,也有着不同的所有者形式。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各国,普遍采用企业资产所有者形式这个标准作为划分企业制度的基本标准。这三种基本形态是在市场经济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也是世界各国企业立法的三种主要形式。

1.个人业主制企业

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个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自然人企业或个人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最早产生的也是一种最简单的企业。

(1)个人业主制企业的优点:一是企业的开设、转让与关闭等行为,仅须向政府登记即可,手续非常简单。二是利润归个人所得,无需与别人分享。虽然它也要缴纳所得税,但是不双重课税,税负较轻,这一点与公司不同。三是企业由业主自由经营,别人无权参与干涉,在经营上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多样,所以处理问题机动、敏捷。四是技术、工艺和财务不易泄密。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保守企业有关销售数量、利润、生产工艺、财务状况等一切商业机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基础。而对于个人业主制企业而言,除了个别财务资料须让税务机关知晓以外,其他均可以保密。五是企业主可以获得个人满足。这种企业成败皆由业主承担,如果获得成功,企业主会感到成功的满足。所以不少企业主认为,他们在经营企业中所获得的主要是个人的满足,而不只是利润。

(2)个人业主制企业的缺点:一是业主要承担企业的无限责任。所谓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全部债务时,法律强制企业主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清偿企业的债务。从这个角度上讲,企业主的所有财产都是有风险的,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则可能导致企业主倾家荡产,身无分文,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对风险性较大的行业不宜采用这种形式。二是企业规模有限。这种企业在发展规模上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是个人资金有限,信用有限,资本的扩大完全得依靠利润的再投资,企业自身积累也有限,因此不易筹措较多的资金以求扩张;另一方面是个人管理能力、自身精力的限制,也决定了企业有限的规模,如果超出了这个限度,企业的经营则变得难以控制。三是企业寿命有限。企业的存在是完全凭借业主的资信能力、管理能力作为依托的,因为企业主的继承人不一定有足够的能力维持住这个企业,所以企业是和业主共存亡的,业主的死亡、破产、犯罪或转业都可能使企业不复存在。这样,企业的雇员和债权人就不得不承担较大的风险。在西方国家,债权人往往要求企业主进行人寿保险,一旦企业主死亡,则可用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收回债权,但这并不能消除企业的短命。

2.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为了获利共同经营,并归企业主共同所有的企业。合伙人可以资金或其他财物出资,也可以权利、商标、专利、劳务等代替。总的来看,合伙制企业不如独资和公司制企业的数量多。在美国全部企业形式中,合伙企业约占7%,但这种企业形式在广告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零售商店和股票经纪行等行业中是仍为常见的形式。

(1)合伙经营合同。成立合伙企业必须经合伙人协商同意,然后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把每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都确定于合约之中,这个书面合约即合伙经营合同。在合伙经营合同中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企业所得利润和所负亏损的分配办法;②各合伙人的责任是什么,包括出资额多少,承担哪些责任,以及主要业务分担等;③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办法;④企业关闭合并、资产的分配办法;⑤合同上未定事宜出现争端时解决的办法。

(2)合伙人的类型。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拥有这个企业并在合伙经营合同上签字的人。根据合伙人是否参加企业经营及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①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实际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企业对外签约,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最后责任。如果企业中的所有业主都是普通合伙人,这个企业就叫普通合伙企业。

②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中对企业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称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不起重要作用,仅以其所投入资本的数额承担有限责任。

③其他合伙人。除最常见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外,有些企业中还有不参加具体管理的合伙人、秘密合伙人、匿名合伙人等。不参加管理的合伙人是指没有经营权的合伙人;秘密合伙人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但不为人知的合伙人;匿名合伙人是只出资而不出名,只参与利润分配而不参加管理的合伙人。

(3)合伙制企业的优点:一是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与个人业主企业相比,每个合伙人能从多方面为企业提供资金,同时,因为有更多人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资信能力也增强了,容易从外筹措资金。二是集合伙人之才智与经验,提高了合伙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别是当各合伙人具有不同方面的专长时,其优势就更加突出。三是增强了企业扩张的能力。由于上述资金筹措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增强,给企业带来了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的可能性。

(4)合伙制企业的缺点:一是产权转让困难。产权转让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二是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这一点和独资企业相似。同时,当普通合伙人不止一人时,他们之间还存在一种连带的责任关系,即法律要求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合伙人,对没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合伙人所负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是企业的寿命仍不易长久。一个关键的合伙人死去或退出,企业往往难以维持下去。四是合伙人意见分歧时,难以统一,从而影响企业决策。五是企业规模仍受局限。和公司比较起来,筹措资金的能力仍很有限,不能满足企业大规模扩张的要求。

3.公司制企业

公司是由许多人投资创办并且组成一个独立法人的企业。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是独立法人,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重要区别。后两者都是自然人企业。

(1)公司制企业的优点: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其风险要比个人业主、合伙人小得多。二是公司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来筹资,容易筹措大额资金,满足公司大规模扩张的需要。三是公司具有独立寿命。公司作为法人,除非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事项出现时,公司可无限存续下去,而个别股东或高级职员的死亡、转业等不影响公司的存亡。如美孚石油公司成立于1889年,通用电气公司成立于1892年,均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四是管理效率高。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均有各方面的专家(专业经理)负责,所以能够比股东更有效地管理企业,更能适应市场多变、竞争激烈的经营环境。

(2)公司制企业的缺点:一是创办公司手续繁杂,组建费用高昂。二是政府对公司制企业有较多的限制。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政府对公司的运作严加监管。三是财务报表全部公开。政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定期公布于众,这可能给竞争对手带来可乘之机。四是双重缴纳所得税。首先,公司的利润在分配前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其次,公司用税后利润向投资人支付利润时,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公司的税负比合伙企业要沉重。尽管公司存在这些缺点,但从现代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公司制企业所显示出的优点还是其他企业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它作为最适于现代大企业的一种企业制度,受到各国的推崇。

企业制度的分类:按企业组成的方式分

从企业组成的方式来考察,企业可以分为工厂制和公司制两种类型。企业组成方式是一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反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组织从无到有,经历了家庭手工业一手工作坊一包买商一手工工场一机器工厂一现代公司等历史发展阶段。其中,工厂制和公司制是作为企业制度确定下来的两种基本类型。

1.工厂制企业

工厂是指以机器体系为主要生产手段,不同工种的劳动者进行分工和协作,直接从事工业生产的基本经济组织。从生产手段看,工厂是随着手工工具转变为机器而出现的;从内部组织来看,工厂是在分工协作基础上按产品或工艺要求,由若干车间、工段、班组和职能管理机构组成的。

工厂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1)自由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种工厂就是企业,拥有法人资格,叫做工厂制企业。

(2)属于企业或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政府机关附属的工厂,这种工厂不是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单位。它在企业或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内部生产费用的经济核算。

工厂制也称单厂制,这种组成方式主要表现为一个工厂就是一个企业。如果把单厂制的概念扩展到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就表现为由一个业务单位组成的一个企业。因此,不考虑行业的特点,仅从企业组成方式看,可把一个业务单位组成的企业通称为单厂制,这也是单厂制的广义概念。

由一个业务单位组成的企业往往是小企业,在某些行业中有较强的生命力,如在小型加工工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数量较多。这些由一个业务单位组成的企业,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其优势是专业性强,便于创造出局部优势,为专门用户制作某些产品;应变能力强,便于洞察用户需求,作出快速反应;机构精简,免受机构臃肿及官僚主义习气的危害;为造就企业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许多企业家往往是从创办小企业起家的。其劣势是企业势单力薄,难以抵御较大市场风险;企业技术力量有限,难以形成技术群体;企业资金筹措不易,难以拓展更大的经营范围;企业缺乏足够信息,难以形成综合性的信息网络系统。

2.公司制企业

公司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集资联合组成经济实体的经济组织。这里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里的“集资”,既可以是资金的联合,也可以是财产或其他无形资产的联合。联合组成公司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作为联合体而存在的公司,有着下面两个共同特征:

(1)集资联合组成的公司资金和财产,是由公司支配的独立资金和财产,用于公司统一的经营活动,并承担着公司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

(2)集资联合组成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司作为联合体而存在。上述内容表明,公司是经济联合的一种高级组织形式,但反过来,并非所有的经济联合组织都是公司。工厂制企业可以通过集资方式依法改组为公司,但不能简单地把单厂企业改名为公司。同样,单厂企业可以与其他工厂通过产权联结依法组成各种形式的公司,公司是新的法人,但不能把一般的合伙关系、合同关系、协作关系或其他经济联系组成的经济联合也当作公司,不存在什么“松散性公司”与“紧密性公司”之分。工业企业发展的历史表明,企业生产组织的萌芽产生于手工作坊,而正式形成于手工工场。又历经多种形态的过渡形式,形成了以机器体系为基础的工厂制企业,最终在产权联结的基础上才形成公司制企业。可以看出,工厂制为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公司制是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组织形式。

企业制度的分类:按经营管理方式来分

从经营管理方式来考察,企业制度可分为传统国有制、承包制、股份制等。

1.传统国有制

建立在传统计划经济基础上最具有典型性的企业制度便是传统的国有制企业。其根本特征是企业生产资料的国有化以及与此相应的企业行政化。其具体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既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又是企业的直接管理者;国家实行统一的劳动人事管理。我国原有的国有企业制度是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缺陷是:财产组织形式单一化;产权封闭化;组织形式非法人化;组织管理非制度化。在这种存在诸多弊端的企业制度下,企业既没有财产权,也没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当然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严格地说,传统的国有企业不是商品生产的企业,失去了其作为市场的基本经济单元和竞争主体的应有地位。

2.承包制

承包制是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简称。我国从1987年开始广泛实行这种制度,一些小型企业实行租赁制。承包制是按两权分离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方式,确定国家与企业间的责、权、利关系,在承包合同范围内,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制的核心是个“包”字,它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承包制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非规范性的特点,在一定的条件下是一种可行的分配制度。它体现了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既有激励作用,也有制约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包死基数、确保上交”可以保证上缴利润的适度增长;“超收多留”是运用以新增利润中增加边际收益的原理,给企业以动力,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改善经营管理从增产增收中增加留利:“欠收自补”使企业承担一定的风险,又给企业以压力。

但是,无论承包制本身还是其执行,都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1)实行税前承包和税前还贷,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问题的。(2)承包基数和分成比例是非规范化的分别核定,一户一率,难免出现讨价还价等扯皮现象,通常是把承包基数和上缴比例压得偏低,影响财政收入。(3)企业容易产生短期行为。(4)执行中也缺乏严肃性,只包盈不包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说明,承包制只是阶段性改革的产物,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它就不能适应新的情况,需要再改革。

3.股份制

股份制是指由股东出资创办企业,交由专家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最后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风险的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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