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篇一
《 试论张居正的法律思想 》
论文摘要 本文对明朝中后期的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作了简要介绍,并对这一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张居正的反道家无为而治,倡改革有为,反对阳明心学,主张敦本务实,以民为本,民贵君轻等法律思想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张居正的法律思想和改革措施对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体制在这一历史时期产生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考成法 一条鞭法 敦本务实 以民为本
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体制从秦汉以来到明末,已经延续了一千六百多年。它本身不仅有创立和完善的过程,而且在不断地加强和削弱的反复震荡中发展。发展到明朝,政治上的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强度,废除宰相,设内阁,重用宦官,把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极至。明朝后期嘉靖到万历年间,这是国家多事之秋,也是整个封建制度走向没落的时代,社会矛盾突出,草译祸起,民不聊生,国家统治岌岌可危。
然而,这一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张居正的法律思想和改革对这一历史时段产生特殊的作用和意义。在思想上,张居正反对王守仁的“心外无物”、“心外无理”论,反道家无为而治,倡改革有为。在经济上,张居正实行清丈土地,增加了政府的收入,推行“一条鞭法”,改革赋役制度,重视农业、水利事业,重视发展商业,要求“厚农以资商”,“厚商以资农”,大力推动经济发展;在军事上,张居正提出“饬武备”、“御夷狄”的方针,重用人才,抗击侵扰,主张大练“乡兵”,提倡“家自为战,人自为守”。张居正自明穆宗隆庆元年(1567年)入内阁,明神宗万历元年(1573年)任首辅,掌权十年期间,明政权又逐渐变得强盛起来,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改变,整个社会呈现政通人和、安定繁荣的景象。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张居正的法律思想:
一、反道家无为而治,提倡改革有为
嘉靖年间,嘉靖帝自谕与汉是文帝相媲美,崇善黄老,提倡无为而治。长达二十年不上朝理政。以致朝廷大权旁落,“纲纪坠落,法度陵夷”,边防松驰,宦官专权,官吏腐败,国库空虚,土地兼并,流民四散,草译祸起,鞑靼进犯,土司叛乱,倭寇骚扰,民不聊生。
张居正以其非凡的洞察力和智慧,认识到朝廷危机。张居正主张朝廷必须把权力高度集中起来,由君主“总揽乾纲,独运威福”,用法律、法令来规范天下,果断地推行各项政策法令,使之即使远在万里以外,也能做到早晨下达而晚上实行,从而达到加强君主专制的权威和国家统一管理的目的。加强内阁对六部的控制,解决六部之间彼此争权、互相推诿、经常发生掣肘或冲突的问题,采取从六部到州、县长官,实行一层一层控制的办法:大权集中于内阁,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政治中枢。通过严格实行“考成法”,对六部、都察院以至按、抚的违制行为,加强考核和纠察,特别是大力纠正宦官专擅的积弊,禁止宦官参与国家的军、政事务。罢斥和汰黜一批为非作歹的宦官。巩固国防,整饬边防,加紧练兵,使用战车,并以步、骑配合作战。开屯田,修补长城,建筑敌台,加强防御力量。在边防巩固的基础上,通过和谈来改善明朝和蒙古族之间的关系。节流开源,惩办贪污,清理欠赋和清丈田亩,改革赋役,推行一条鞭法。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使奄奄一息的明王朝重新获得勃勃生机。
二、反对阳明心学,主张敦本务实
阳明心学强调道德实践,甚至进而把认识上的是非也纳入道德实践范围,与主观上的好恶相等同。阳明心学提倡人们用内心的“良知”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只要将封建纲常伦理置于心中,使每个人都无丝毫私欲牵挂,真正依照“良知”生活,就能在思想上、行为上与封建统治者的要求保持高度统一,就能够化解现实社会的危机,使封建统治就可以长治久安了。
张居正深刻认识到社会危机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他认为光靠阳明心学所谓的“良知”是无法扫除时弊、拯救现实危机的,只有敦本务实、改革创新,才能使国家真正走出困境,摆脱危机。他提出“省议论、振纪纲、重沼令、核名实、固邦本、饬武备”的改革方案,自上而下地推动政治、经济、军事改革,统一政权、严肃法纪、发展经济、关注百姓疾苦、以民为本,通过实实在在的改革和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和危机,进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标。张居正的思想符合了当时的社会发展规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科学性。
三、提倡以法理政,强调严明法制
张居正提出君主要亲自总揽法纪刑赏之权,强化君主诏令的绝对权威,还要严明法制,并强调严明法制是强化君威的制度保障,而严明法制的关键是执法公平无私,不偏不倚,要做到“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心申”。张居正主张用法律、法令来规范天下,果断地推行各项政策法令。如严格实行“考成法”,加强内阁对六部的控制,实行一层一层控制的办法。对六部、都察院以至按、抚的违制行为,加强考核和纠察,特别是大力纠正宦官专擅的积弊,禁止宦官参与国家的军、政事务,罢斥和汰黜了一批为非作歹的宦官。严格的考察,论定功过,给予恰当的赏罚和黜陟,触犯刑律,必须明正其罪,执法不贷。张居正提倡的法治,主要是用来约束和规范统治阶级内部组织行为,打击其不法现象,触动了最腐朽、最黑暗的社会势力,并一定程度上的同情和保护了广大劳动人民,比一般把镇压百姓视作首务的地主官僚,更具先进性和进步意义。
张居正还主张尊重朝廷和执法联为一体,以伸张法纪为重点,重点整顿政府机构和统治秩序。将抨击不法权贵与革除弊政连在一起,从规章制度上堵塞漏洞,如在明代,驿递是官方办理公务的主要交通工具,从北京到各省的交通要道都设有驿站,负责供应来往官员的吃、住、差役和车马等交通工具。这些负担都分摊给就近的民众。明初使用驿站有严格的规定,非有军国要务,不得发给印信乘驿。这些规章到明后期已经名存实亡,兵部和各省抚按,随意填发印信送人情,一张印信使用终身,或是辗转赠送。官员在驿站百般勒索,捕人掠盗,成为酷虐的暴政。张居正予以了大力裁革,扫除多年积弊,使人民得到实惠,这项改革赢得了百姓信任和高度称赞。
四、坚持以民为本,提倡民贵君轻
张居正强调:“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从近民便俗出发考察先朝的法规,凡是不能顺应时势,违背民众要求的,可不用遵守;只要顺时安民的,即便是凡夫俗子的见议,也不该不听从。要使各级官员摒弃旧规,面向实际,以富国强兵为首要任务,大力提倡扫无用之虚词,求躬行之实效。他还强调:“人情物理不悉,便是学问不透”,要求面向实际,把治学理政与解决国计民生结合起来,以民为本,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切合人民的需要为根本原则,不论是旧有的或现行的法律制度,都应当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他还提出“时宜之,民安之,虽庸众之所建立,不可废也;戾于时,拂于民,虽圣哲之所创造,可无从也”。如果一项法律制度合乎时宜,人民满意,即使是平凡的人所建立,也不应当废弃;否则即使是往古圣哲所建立,也不应当遵循。他还尖锐地指出,“以天下之大,奉一人之身”,将造成天下深重的苦难,危害至大,所以他要求君王“不以天下奉其身,而以其身为天下使”,他大胆提出了“极则必变,变则反始”的社会进化理论和“天之立君以为民”的“民贵君轻”观点。他在法制方面虽然力主改革,却并不认为必须作“戾于时,拂于民”的、即不合时宜和违背民意的改弦更张,更不是企图用严刑峻法来虐使百姓,而只是要求“整齐严肃,悬法以示民而使之不敢犯”。
此外,张居正还关心百姓疾苦,为百姓兴修水利、治理水患,清丈田亩,推行一条鞭法,减轻百姓赋役负担,注重发展商业,活跃经济,与邻互市,和睦相处。与此同时,他还要求统治阶级自上而下勤俭节约、减少开支,惩治铺张浪费、奢侈腐败。张居正这一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对这一时期的历史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张居正的思想理论是在深刻了解社会现实危机的基础上通过敦本务实,儒法结合并大量运用于实践的产物。他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国家机构的运转,国计民生政策制定实施,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取得了巨大的改变。张居正在其完整的思想体系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权能使当时法治与人治,法制与社会经济基础得到了很好的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辉煌成效。张居正的法律思想有功于社稷,有利于人民,对历史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因其巨大的历史功绩而被后世誉为“宰相之杰”。张居正的法律思想和改革,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有关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篇二
《 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 》
论文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
论文关键词 习惯 法制建设 影响 启示
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
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
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
(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
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
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
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
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
(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
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
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
(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
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
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
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
五、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
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有关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篇三
《试析孔子与柏拉图理想秩序观差异性比较 》
论文摘要 基于对孔子与柏拉图相关文本的解读,本文拟以秩序为切入点,综合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层次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孔子与柏拉图中西方两位先哲的秩序观进行梳理和比较研究,以期从文明发轫期窥探和挖掘出中西秩序理念的分歧。
论文关键词 孔子 柏拉图 秩序
基于彼时华夏地区与古希腊特定的地理经济形态、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形态等基本要素,本文拟对孔子与柏拉图的秩序观进行差异性比较,以期较为系统清晰地展现出文明发端时中西文化差异的某些印迹。
一、大陆农耕文明与海洋商业文明:中西方不同的文明形态
长期以来,华夏地区与古希腊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下分别形成了农耕与商业两种不同的经济形态,并呈现出不同的文明形式——大陆农耕文明与海洋商业文明。
华夏地区以陆地为主,依托土地而发展的农业为其主要经济形态,农耕文明即为华夏文明的本源。因“周人是以发展农业而强盛的氏族,他们认了农神后稷为始祖。从国王起‘卑服即康功田攻’,就因这样才得灭商而有天下”,故西周建国后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由于土地的固定性,大量从事农耕的农民就被牢牢束缚到土地上,以家族为单位长期在一个地区繁衍生息,除非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战争,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动,农业的属性决定了华夏人思想上保守、仁爱、安天命的特性。相应,华夏地区形成了一种特有的“家文化”,即敬宗法,以宗亲血缘为中心来判定人与人之间的亲疏远亲,呈现出“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分封制即是这种文化在政治上的体现。古希腊位于地中海沿岸,以半岛、海洋为主,依托海洋而发展的商业贸易为其主要经济形态,故商业文明构成了西方文明的本源。希腊城邦内的居民首先是商人,主要从事海上经济贸易,人口流动较大,商业的属性决定了希腊人思想上冒险、理智、崇尚人自身力量的特性。相较华夏地区的“家文化”,可以说古希腊所形成的是一种“海洋文化”,重个人权利,追求平等与自由,政体的选择上亦旨在实现公民的良好发展和城邦正义,显得灵活多样。柏拉图所在的雅典,为古希腊典型的海上强国,商业贸易发达,并曾以其强大的海军实力城邦希腊,造就了希腊史上最辉煌的时刻。
可以说,彼时中西方特定的地理经济形态及文化特性直接影响了孔子与柏拉图对其理想社会秩序的构建。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而孔子与柏拉图恰如其中的“仁者”与“知者”,在不同的地理经济背景下,各自设计出了不同的秩序模式,预示着今后中西思想文化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
二、家庭性与理性: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逻辑起点
孔子与柏拉图对人性的假设不同,分别侧重于人性“家庭性”与“理性”两个不同方面。
孔子的理想秩序观以“家庭性”为逻辑起点。孔子视血亲伦理为人与生俱来的最重要情感,为人性之本,故尤为注重人的家庭属性,往往把人首先置于一家之中予以考虑。正如赵汀阳所述“传统中国意义上,‘人性’和‘家庭性’便在理想条件下是被认为是一致的。就儒家思想传统而言,家庭性几乎构成了对人性的完全充分论证。”由于孝、悌为家庭伦理的核心内容,孔子亦把孝悌视为个人修养之根本,并主张予以推而广之,“君子之教以孝也,非家至而日见之也。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为人父者也。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也。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君者也”,只有这样才会达到“四海之内,皆兄弟”,天下犹一家的“大同”境界。故孔子是以“家”来理解社会、国家、乃至天下,认为只有良好的伦理修养,和睦的家庭关系,国家才会安定有序,天下才会太平。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人性的理性假设作为逻辑起点。柏拉图重理性,认为宇宙、国家、个人皆天然被赋予了理性,“理想国”即是基于灵魂三分(理智、激情、欲望)及其理性假设而层层构建起来的。柏拉图认为,个人的灵魂只有“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时,人的心灵才会实现理性和谐;城邦中三个阶层的公民只有“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且“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这样城邦才会实现正义和理性之治;希腊世界亦是如此,唯有良好国家约制恶劣国家,希腊世界才会实现理性和谐。因而,可以说是理性支撑起了柏拉图理性世界的大厦。
从中西方政治发展的脉络来看,“家庭性”与“理性”可谓中西思想文化的基底,左右着中西方政治、秩序、及文化的走向。西周以来,中国政治越来越走向与伦理相结合的道路,伦理政治成为古代中国的主要特色;相较,西方自古希腊即注重节制与理性,轻伦理,而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则标志着西方伦理与政治的彻底分离,现实政治则成为其主要特色。而这种趋向从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逻辑起点就可见一斑。
三、修仁循礼与分工/法律:孔子与柏拉图维系秩序运行的方式
“仁”、“礼”为孔子思想的精髓,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贯穿于孔子秩序观的始终。“仁”为“礼”的内核与灵魂,“礼”为“仁”的外在制度框架,两者相辅相成,相互推进,共同维系着孔子理想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仁者,“爱人”,它根植于血亲伦理之情,重自身内在之修养,推崇仁爱众人之心。“仁”集中了孔子对个人行为道德教训的精髓,为个人道德修养的题义。“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孔子把孝敬父母、尊敬兄长视为仁之本,亦为做人之根本。“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以孝悌为支撑,整个社会将形成“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的和谐状态。“礼”缘仁情而作,以仁、德为内核,“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作为外在的制度框架,“礼”亦根植于宗亲血缘,通过规范行为来加强内心修养,以促使德性内化。“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广泛地学习文化典籍,只有再以“礼”约束之,才不会离经叛道,故“不知礼,无以立也”。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表现了“仁”与“礼”互为支撑的关系,亦突出了“礼”的道德内化作用。无论国家,抑或天下,孔子皆主张施以“礼”治之。这样“依于仁”,“立于礼”,内修仁,外循礼,“仁”、“礼”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则天下有治自然成矣。
理性分工与法律分别为柏拉图中期与晚期秩序观的核心理念,维系着其“理想国”的有序运行。“理想国”中,柏拉图主张通过理性分工实现个人、城邦、乃至希腊世界的有序和谐:灵魂三分中突出理智的节制作用;城邦三个阶层公民有序分工中突出哲学家的理性治理;城邦间分工合作中注重发挥良好国家的理性约制。简言之,“理想国”即是一种基于自然禀赋的理性分工秩序。晚期,柏拉图以神性论证了法律的理性,开始注重法律在实现城邦理性之治的效用,并着重探求城邦走向强盛的法律之道。柏拉图认为和平时期应制定法律,保证每个公民定期进行军事训练,不管天晴下雨,“一个月至少留一天(如果当局认为合适,可以超过一天)用来进行军事演习”,制定娱乐规划时应包括“战争游戏”等。不过,柏拉图对法律的意图作了限制,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故政治家“只有当他把他所制定的有关战争的法律当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他的关于和平的立法成为战争的工具时,他才成为一个真正的立法者。”因而,晚期柏拉图在城邦理性之治中融入法律,即“杰出的人那儿获得真理,并以法律的形式配合它去管理国内事务和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更具现实性与可行性。
四、“天下”与“民族/国家”: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
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亦有不同:孔子的“大同社会”涵盖天下间的一切地区与国家,是一种天下逻辑;柏拉图笔下的“理想国”外延仅限于古希腊地区及城邦,为“民族/国家”(城邦)逻辑。
孔子秩序观的逻辑为“家庭→国家→天下”,国家之上始终存在着一个更高的政治单位——天下,“天下有道”亦为其秩序的最终归结点。在孔子看来,国是家的延伸,“天下”为最大的家,正所谓四海为一家。赵汀阳认为“中国的政治哲学把天下看成是最高级的政治分析单位,而且同时是优先的分析单位。这意味着,国家的政治问题要从属于天下的政治问题去理解,天下的政治问题是国家的政治问题的依据。政治问题的优先排序是‘天下-国-家’”,这在儒家创始人孔子身上更是有明显体现。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孔子以“天下”观天下,其最终追求的亦是一种顺应宗法秩序,天、地、人皆归于有道的天下秩序,有一种天下主义的意识倾向。故“天下”构成了孔子秩序观的外延。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个人→城邦→希腊世界”为框架而层层构建起来,秩序的最高层次是达于希腊世界,带有浓重的希腊中心主义与民族主义色彩。作为古希腊的基本政治单位,城邦一直为柏拉图思考的主题,城邦的正义或理性之治更是柏氏穷尽一生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于孔子的天下主义,柏拉图以“民族/城邦”为基本单位看待世界,无论是哲学家治国,抑或城邦法治,皆旨在探究城邦正义及希腊世界下希腊民族的团结与和平。而在处理与外部世界关系上,柏拉图又带有极强的民族与文明优越性,对希腊民族与非希腊民族采取分而视之的态度,视希腊人为文明人,而非希腊人为蛮族、敌人,“希腊人与希腊人之间的一切关系是属于内部的,自家人的;希腊人与蛮族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外部的,敌对的”。因而,柏拉图的秩序观仅限于希腊世界内部,并未把非希腊世界包含在内,希腊民族/城邦即构成了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纵观西方发展史,国家间往往充斥着严重的民族/国家意识倾向,这从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亦可窥出一斑。
五、结语
位于人类文明的发端,彼时华夏地区与古希腊精神文化大发展,并奠定了此后中西文明发展的精神基础。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说“直至今日,人类一直靠轴心期(公元前800至前200年间)所产生、思考和创造的一切而存在。每一次新的飞跃都回顾这一时期,并被它重燃火焰。自那以后,情况就是这样。轴心期潜力的苏醒和对轴心期潜力的回忆,或曰复兴,总是提供了精神动力。”孔子与柏拉图的秩序观根植于中西方独特的物质文化土壤,故能在比较中显现出中西思想文化基因的差异。在新时期的中西交往中,我们应正视彼此间的内在差异,合理进行扬弃,消弭分歧,避免误会与冲突,在“和而不同”中实现世界不同文明间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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