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员工擅自离职的处罚范文
员工擅自离职是很多HR都在头疼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司对员工擅自离职的处罚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公司对员工擅自离职的处罚范文1
我公司北京xxx公司,原员工xx自2011年x月xx日起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离开我公司,根据我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第x节第xx条规定不办理任何手续超过三天者属于擅自离职,即xx于2011年x月xx日自动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我公司已多次督促xxx来我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及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xxx至今未来,今以公告形式通知。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七日内xxx到本公司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不来领取视为送达。
公司对员工擅自离职的处罚范文2
很多HR朋友反映,其所在公司时常发生员工擅自离职,处理这样的事情时,公司往往非常被动,有时员工擅自离职不但导致公司工作安排一时陷入混乱,而且可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那么,我们应当怎么办呢?
首先是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这样做:
1.让其在入职时应当让他在入职登记表上确认通讯地址,并注明注明通讯地址变动的,员工有义务他告知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2.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上规定,员工离职之前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因员工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赔偿并约定赔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如果是核心员工,应注意以下9个方面:
一是核心员工准入严格化,加强对核心员工准入时背景调查,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员工;
二是薪酬制度渐进化,在核心员工薪酬设计上,避免一次到位,要逐渐增加,以此加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
三是福利特殊化,对核心员工的休息休假,住房、子女上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有别于普通员工的特殊待遇;
四是工作时间不定时化,便于对核心员工的管理和作用的发挥,避免因加班费等引发争议的发生;
五是保密义务化,在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赋予核心员工的保密义务,使其离职后仍然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是雇佣长期化,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期限应当尽量长一些,使企业和员工之间都有一个和谐的长远发展目标;
七是义务对等化,避免权利义务不均衡状态的发生;
八是和同书面化,把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都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不仅有利于以后取证,也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
九是履约的严肃化、规范化,增强双方的诚信度;
其二、如果发生员工擅自离职的,我们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按照其通讯地址发通知,通知其上班,否则按照解雇处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2.如果其还不按照通知的规定来上班,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情形,就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之;
3.被解雇通知书按照其留下的通讯地址快递过去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该员工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
对于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人力资源师应该进行批评教育,并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如果符合规定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
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按相关约定向公司交纳违约金或赔偿金。
关于员工擅自离职 用人单位应注意事项
想使制度规定可以用来规范员工的离职工作交接,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做约定。
参考——《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在确保这一前提的条件下,在设计工作交接相关制度的时候,用人单位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工作交接的时间和内容:
一般为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的30天内或者在劳动合同即将终止的30天内进行,这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劳动者的工作交接应当尽量在劳动关系结束前做完,否则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应当规定好具体交接事项,做《交接明细单》,同时明确交接负责人,确保本人签字,这样既方便操作,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也容易举证。
2.工作交接要谨慎不能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挂钩:
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度中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交接完毕之日支付,如果劳动者不做工作交接就无法拿到工资。然而这样的操作也存在风险。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在 “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办完工作交接即时支付。
但是劳动者的原本的劳动报酬如果因为工作交接没有完成而迟迟不予支付,到时造成的后果就是 “拖欠工资”,面临的是50%到100%的赔偿金。
3.用人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的义务:
用人单位需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留劳动者的档案,否则将被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4.工作交接和奖惩制度相结合。
奖惩制度是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强有力运行的保障。用人单位只要将 “劳动者拒不配合进行工作交接”归入严重违纪的行为中,只要一发生拒不交接的情况,就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一来,首先,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肯定是不愿少了经济补偿金的;其次,对于自动提出离职的劳动者,作为被公司因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以后的再就业会造成一定影响。
同时,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企业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再次明确:若因劳动者不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