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中的矛盾律与排中律
奥瑞冈政策辩论在整体赛制上究竟适用排中律还是矛盾律,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同时源于大陆台湾两边赛制的不同,很多台湾赛制使用的概念这边会比较不熟悉,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辩题中的矛盾律与排中律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辩题中的矛盾律与排中律
由于很多人对于奥瑞冈政策性辩论的不理解,所以我们先对一般性论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一般性论点通常是针对正方的立论进行要求的标准,区分成四项,“需要性”是现状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需要”废除旧政策;“根属性”是问题“根源于”旧政策,而新政策则是从根源解决问题;“解决力”是新政策能够完全解决现有的问题;“损益比”是新政策解决问题带来的好处比它另外衍生的坏处来得重要,所以利大于弊。
“根属性”强调治本而非治标,认为只有治本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治标只能让问题暂时被压抑,会留存不断发作的隐患;正方既然提出了问题,自然要负责任地一劳永逸解决掉它,而不是留个尾巴让它不断发作。既然如此,为何“根属性”仍有人倡议舍弃,其实有它的道理在其中:很多问题是没法治本,或是治本所耗费的成本过高而不划算。例如心脏移植常有排斥问题,现在作法是服用抗排斥药物,可是这是治标作法,治本作法是利用自体细胞另外克隆一个心脏出来移植,可是用细胞克隆心脏以现今科学技术做不到,就算做到,其中价格又太过高昂,所以还是乖乖服用抗排斥药物比较实际一点。
既然如此,虽说新政策只能治标,只要能在接受的范围之内,用来减轻问题的危害程度也不是不可接受的──这就是倡议舍弃“根属性”论者的理由。
那么,实际上舍弃了“根属性”会导致怎样的差异呢?我们可以用“原则/例外”的公式来套用:使用“根属性”时,治本是原则,治标是例外,所以正方提出的新政策只能治标时,正方必须负责证明治本难以做到,否则正方输;反之,舍弃“根属性”时,治标是原则,治本是例外,所以正方纵然提出的新政策只能治标也无所谓,反倒反方如果另外提出治本之道,要负责证明,否则反方输。
各位看看,只是一个观念上的改动,所造成的结果却是天差地远,直接影响比赛的胜负,也无怪乎一堆人讨论的热火朝天。
除此之外,还有“纯反”打法是否可行、“推定利益”的边界何在……这两项争议也是十数年争执如一日,这里也顺便为各位介绍一下好了。
所谓“纯反”,就是我反方没有任何立场,反正你正方所说的一切我全部都反对就是了。按说正方提出新政策以解决现今制度造成的问题,反方要嘛就是维护旧制度,认为正方讲的问题根本不存在;要嘛就是适度修改旧制度,认为正方新政策“不根属”,认为不需为了治疗关节炎把腿锯掉,只要小小修正旧制度就可以解决问题;再不然就是反方干脆也废除掉旧制度,提出一个跟正方不同的新政策互相对抗……既然认为正方所提问题不存在,就不能修改旧制度;认为正方所提问题不根属,就不能拿新政策与正方对抗,可是“纯反”跳脱立场限制,它可以一下子认为正方所提问题不存在,一下子又认为正方所提问题不根属,一下子又认同正方所提问题存在,却应该用不同政策解决……这种立场跳来跳去,只针对正方穷追猛打的反方“纯反”模式究竟是否被承认?如今也是莫衷一是。
再来就是“推定利益”了。所谓“推定利益”,简单的说就是针对现行旧制度,在赛制上先行给予利益,可是这利益是可以被正方击倒的。反过来说,正方要是没有击倒推定利益,那么这推定利益就可以一直维持到比赛结束。“推定利益”源起于英美刑事诉讼上的“被告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如果不能证明被告有罪的话,那么他就是无罪的。奥瑞冈制辩论就是英美刑事诉讼辩论演变成的,所以这样的推定利益也被保留下来,成为反方专属的利益──直到被正方击倒为止。绝大多数反方赢的比赛就是靠推定利益赢的,所以推定利益的边界和在?究竟应该要扩大反方的推定利益还是限缩反方的推定利益?正方要做到怎样的程度才算是击倒推定利益?甚至该不该有推定利益?……这些也是大哉问,没人有服众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