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河北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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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对中小学教师如何改革?改革内容是什么?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年河北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年河北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如下
中小学教师“两统一”
统一职务制度
改革原中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三级教师)和助理级(二级教师);中级(一级教师);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统一后“两对应”
与原来的职称如何对应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用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
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
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
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与专业技术等级如何对应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二级,
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制定的新条件要本着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评价方式新变化
多种方式确保客观公正
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与岗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内进行组织申报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人员过渡(2016年4月至6月)。
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二)组织好岗位聘用(2016年6月至7月)。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过渡后,本单位有空岗的中小学都要将取得资格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
本单位没有空岗,但待聘人数较少的,可将待聘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最低等级;
待聘人员较多的单位,各地可按国家规定跨校聘用,并将其人事关系转到所聘学校,实现城市学校教师向农村一线或薄弱学校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三)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总结(2016年8月)按照改革实施工作要求,各市认真组织自查,对人员过渡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省职改办。
今年职称怎么评
(一)做好职称申报和推荐工作(2016年7月至9月)。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成后,根据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组织申报工作。
各学校(单位)要按岗位空缺情况组织申报推荐,不再组织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学校(单位)教师岗位有空缺的,根据确定的数量,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过渡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超岗位聘用且本单位无待聘人员的单位,可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申报评审;
本单位岗位已满且还有待聘人员的,不再组织本级别岗位的申报推荐工作,待出现空岗后,再按规定组织申报推荐。
根据人社部核定的我省正高级教师数额,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
(二)做好评审工作(2016年底前)。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组织好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备案。
河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用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制定的新条件要本着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