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手抄报图片

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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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手抄报资料:交通事故渐增的“象牙塔”

曾几何时,与单车为伴的校园生活,一直留在人们的美好记忆里,而随着各大高校增建新校区,校园越建越大,人员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交通工具在大学校园里也日渐增多。车来车往的“象牙塔”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近年来在高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典型者如“我爸是李刚”一案。加强高校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已成不可回避的话题。

2013年,刚刚踏入“象牙塔”的大学生小李为自己添置了一台无牌燃油助力车。开学不久的一天,小李从教学楼出来,由于路口停着两部大货车,影响了正常的通行,所以小李选择了从小路绕行,却与停在交叉口内的林某驾驶的同样无牌的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李被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于次日抢救无效而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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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无证驾车且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林某无证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且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与事故发生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鉴定,事故中的两辆助力车均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但符合机动车标准,在学校行驶未受管理。事故发生后,小李的父母将林某及校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故就原告剩余损失,林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校方作为学校的管理人,应对校园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校园超标燃油助力车、行驶进校园内大货车管理不规范,是案涉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校方依法应承担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的15%的补充责任。事后,该大学已作出规定,禁止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

有关法律手抄报资料:法官说法之学生受侵害后应依法维权

集美法院杏林法庭副庭长陈玮斌在接受采访时说,学生除了在学校期间容易造成伤害外,私立、民办的托管、教育、培训机构也频发教学安全问题,从法律上明确这些机构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意义重大。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对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结束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长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为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纠纷,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

陈玮斌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凡是不满10周岁的学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为全部幼儿园学生和一般为三年级以下的小学生,这部分人一旦发生人身伤害,首先推定学生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只需证明伤害是在学校里造成即可,在学校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学校存在过错,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上述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也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

陈玮斌解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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