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战时平民保护
平民在传统战争法中指位于交战国领土而不属于交战人员的和平居民。广义上的平民应泛指战争与冲突各方交战人员之外的所有和平居民。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战时平民保护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战时平民保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一
战时平民的保护
根据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落入敌国管辖或支配下的平民的保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对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国境内的敌国平民的保护,另一种是对占领区平民的保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战时平民保护
(1)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对继续居留者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的待遇:
①平民居民本身及平民个人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在平民中散布以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②禁止对平民的攻击实施报复;
③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点或地区免受军事攻击;
④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强迫提供情报;
⑤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
⑥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
⑦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但不得强迫他们从事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工作;
⑧只有在安全的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把有关敌国平民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
⑨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
(2)军事占领是指交战国一方击败或驱走敌方军队后临时控制敌国领土的行为。军事占领从在一国领土事实上已置于敌军权力之下时开始,至交战国的问题获得解决而终止。军事占领的性质只是对敌国领土的暂时占领,因此这种占领不能取代或转移占领区的主权。占领区的敌国平民亦不因此改变国籍,不承担对占领者效忠的义务,占领国的管辖权也是临时性质的。它与战后占领不同,后者是以专门的国际协议为基础的,可作为追究侵略责任的措施。在军事占领下,占领当局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并对平民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的待遇:
①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占领当局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有义务维持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
②对平民的人格、尊严、家庭、宗教信仰应给予尊重。
③不得对平民施以暴行、恐吓和侮辱,不得把平民扣为人质或进行集体惩罚,或谋杀、残害及用作实验。
④不得用武力驱逐平民。
⑤不得为获取情报对平民采取强制手段。
⑥不得强迫平民为其武装部队或辅助部队服务或加入其军队。
⑦不得侵犯平民正常需要的粮食和医药供应。
⑧不得废除被占领国的现行法律,必须维持当地原有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并尊重现行法律。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
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法律规则的特点
战时平民是指处于战争状态下的和平居民;“战争受难者”包括战时的伤病员及战俘。关于保护的法律规则,主要在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关于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并形成了独特的体系。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公约》的适用不仅限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而且包括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便其中一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这是基于国际实践中,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大量存在,为了避免任何一方以未经宣战和战争状态不存在为借口拒绝遵守《公约》规定的情况出现。
2.《公约》的规定不仅对于发生在缔约国之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于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且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于缔约国也具有拘束力。《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2条规定:“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这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当任一交战者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时,公约的规则在其他所有国家与该非缔约国之间关系中不能适用的问题,尽力扩大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范围。
3.《公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非缔约国适用。严格地说,条约只拘束缔约国,对第三国没有拘束力。在原则上,一个国家接受和适用某项条约规定的前提,应是按照条约法的有关程序缔结或加入该条约。然而,鉴于战争法适用情况的特殊性和急迫性,《日内瓦公约》共同第2条允许非缔约国在接受并援用《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与缔约国在武装冲突期间同等地受《公约》的约束,而不必须以通过有关程序加入该条约为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