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2017-05-06

欢度春节是我们一年中最温馨美好的时光。为了度过美好的新春佳节,必须时时刻刻将安全挂在心间。下面小编整理了新春佳节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欢迎大家阅读。

新春佳节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篇一

市民朋友:

您好!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全体民警向您及您的家人致以节日的问候,感谢大家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给予的理解与支持!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是我们的职责,也是广大市民的迫切愿望。随着新年的临近,车流量、人流量骤增,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明显加大,出现时段性堵车、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现象严重。目前我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和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为了您和他人的出行平安,在此,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1、目前建设路、中山路、绣林大道、东方大道等道路易发生堵车现象,请您尽量避开车流高峰期。短途出门时,请您尽量少开车、不开车或乘坐公共交通。

2、行车过程中,请您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出行,听从交警指挥。谨慎驾驶,注意保持车距、控制车速,切勿超速驾驶;杜绝疲劳驾驶、超员超载、无牌无证驾驶、争道抢行、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夜间驾驶时,正确使用远近光灯。严禁酒后驾驶,自觉养成“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的良好习惯,同时主动劝阻他人不要酒后驾车,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和舆论氛围。

3、请您遵守建设路(好汉坡-电影院段)、中山路北段(笔架山路口-电影院段)7:00-19:00单行道通行规定。节前,大队联合住建局已在城区道路施划了2000余个免费停车位,请广大市民把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内。

4、请您不要乘坐无牌无证、超员车辆和农用三轮车、超员摩托车。

安全礼让促和谐,路畅盼来人民安。请广大市民遵守交通法规,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最后,祝愿广大市民出行平安、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一月二十五日

新春佳节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篇二

市民朋友:

新年依始,万象更新。我们又迎来了2015年新春佳节和一年一度的春运。今年春运从2月4日开始至3月15日结束。今年春节假期国家继续实行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务工流、学生流、探亲流、自驾返乡流、旅游流叠加,道路交通流量持续增长,交通安全形势较为复杂。春运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与社会的和谐,目前我县公安交警部门正紧密围绕春运安全目标,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排查和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广大市民朋友的出行安全。

“春运连着你我他,交通安全靠大家”。平江交警作为你忠实的朋友,在此给你提个醒:注意天气变化和路况信息。气候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极大,请驾驶人和出行人出行前关注气候变化和路况信息,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行驶路线。

一,雨、雪天谨慎驾驶。雨、雪天时车辆轮胎与路面的附着力减小,轮胎容易打滑,制约了车辆的制动性能。行驶中须严格控制车速,并保持平稳,不可突然加速或减速,严禁空档滑行。行驶中最好多采用预防性措施,少用制动,如遇情况,要采用不分离发动机的制动法或间断制动,不可使用紧急制动,以免发生侧滑。

二,文明走路、文明行车。春运期间,车辆急增,外出务工人员相继返乡,道路压力加大。行人过马路请走斑马线,不要与车辆抢行。驾车外出请按车道有序行驶,摩托车请在最右侧车道或者紧靠道路右侧二米内行驶,不要强行超车。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要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三,勿酒后驾车。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外出用餐时,同行人员要提醒驾驶人不要饮酒,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四,不要疲劳开车。当驾车出现疲劳时,常常会有腰酸背痛、眼睛模糊、手指和身体不灵活、反应和判断速度缓慢等现象。节日期间亲友聚会娱乐较晚的,请不要开车。外出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的,应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且全天开车时间要控制在8小时以内。客运车辆严禁凌晨2:00—5:00行驶。

五,客车请勿超员。车辆超员后各部件性能降低,危险性增加。春运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查客车超员违法行为,发现客车超员的,一律实行卸客转运,并从严处罚。节日外出发现车辆超员,应拒绝乘坐超员车辆,以免途中造成麻烦。行途中发现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纠正。发现客运车辆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举报。

六,行车莫忘守法。如果你是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要做到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不酒后、无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机动车辆;不争道抢行、逆行、占道停车;不违规超、会车;不驾驶无牌无证、老旧报废、拼装改装的车辆,保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不使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载客;通过斑马线、路口或遇到行人横过马路,要减速礼让。

七,出行莫忘安全。如果你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出行时要做到不闯红灯,不驶入机动车道,横过道路应走人行过街设施,不要抢道或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马路,应先左看再右看,确认安全再通过。行人夜间上路请不要着深色衣服,着深色衣夜间上路,特别是雨天极易造成驾驶人的视觉错觉引发事故。外出的群众要自觉抵制和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杜绝乘坐超员车、报废车、“三无”车和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货运车辆;杜绝乘坐没有办理春运准运的非法营运车辆。

广大市民朋友们,欢度春节是我们一年中最温馨美好的时光。为了您和家庭幸福,为了平江春运交通环境的和谐美好,让我们携手并肩,为共同创建一个和谐、平安、畅通的春运道路交通环境而共同努力!

最后,祝愿广大市民朋友节日快乐,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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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篇三

广大市民朋友们:

2016年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在此向您和您的家人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福!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充分体现我们沧州市民的良好素质,我们提醒您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是具有历史渊源、民族特色、群众喜爱的节庆民俗,对烘托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伤人等安全事故。据统计,近年来每逢春节,都会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伤人甚至死亡事故,教训惨痛、深刻。这些事故大多是因为燃放礼花弹、二踢脚等非法、伪劣、违禁、超标的烟花爆竹、燃放方法不当、在禁放地点燃放等原因造成的,法制观念淡薄和侥幸心理是导致烟花爆竹事故的根本原因。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就春节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示如下:

一、禁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七)公园、绿化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九)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周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

(十一)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沧州市运河区、新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域内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区域。2016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九)、2月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五)、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早7时至晚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燃放烟花爆竹危险性大,操作不当将直接威胁你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除严格遵守以上烟花爆竹禁放场所、区域、时间规定外,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从持有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二)燃放前应熟悉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燃放说明小心操作。

(三)点燃烟花爆竹后,燃放者应迅速移至安全位置,发生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至少要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

(四)不要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要在建筑物内、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要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要采用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不要醉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举办烟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实行奖励。举报电话:110、2170811。

希望广大市民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仪,营造和谐、喜庆的节日氛围,共建和谐美丽新沧州!

祝您春节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沧州市公安局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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