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问题的探讨论文
目前我国政府投入林业的预算内资金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主要表现为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经费、中央财政林业专项经费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问题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问题的探讨全文如下:
一、前言
加快生态环境的建设,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是 21 世纪全世界面临的共同主题。林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普遍关注,但我国林业的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使广大民众普遍意识到林业建设的重要性,政府也对林业建设给予更大的关注和注入更多的资金。林业建设以 “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为战略思想;以 “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为指导方针;改变目前的粗放、低效、高耗的经济增长方式,最终实现中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对我国现有林业投融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基本思路,并以此为指导,提出了我国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具体设想。
二、我国林业投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林业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在此,就以上几个来源的资金的现状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目前我国政府投入林业的预算内资金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主要表现为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经费、中央财政林业专项经费等。国内贷款则由治沙贴息贷款、林业贴息贷款、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等四大部分组成。但目前我国林业建设利用信贷资金很少,一般企业经常使用的发型股票和债券等方式,国家都对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发展前途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进入门槛较高,从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筹集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同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对非公有制林业企业发放贷款时,因考虑到林业具有长周期性、风险大等不确定因素时,从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企业的贷款,在我国林业投融资资金来源中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
与普通行业外资来源渠道一样,林业利用外资通常包括来源于外国政府及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国外企业和私人等官方和非官方两种机构或个人。由于长期以来对林业实行的重取轻予、采伐限额等政策,使得我国企业自留利润受限,严重影响了我国林业企业的内部积累能力。因此,做大做强林业企业,增强林业企业自身的资金凝聚力,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投资林业,增加我国林业建设投资的外援资金。
三、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基本思路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是多元化经济,实行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多元化,应当成为多元化经济的基本形式,更应当成为我国当前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基本取向。从我国经济社会现实条件及现有林业投融资模式现状出发,当前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目标应同时兼顾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府投资主体与非政府投资主体的定位,以增加资金供给为出发点,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推进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动态均衡;二是以优化资本结构为着力点,通过对渠道体系的拓宽与优化创新,推进投融资渠道多元化,实现资金供给与资本结构优化的协调互动;三是以提高投融资效率为基准点,通过对投融资工具的整合与创新,推进投融资方式多元化,实现资金配置与运作效率的高效互动。
四、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具体内容
1、林业投融资主体的创新
本着以增加资金供给为出发点,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构建政府投资主体与非政府投资主体共生的复合投资模式,以实现林业领域里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当前林业领域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基本取向之一。
对政府投资主体来讲:政府在对林业中的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应担当主体地位,但是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并不意味着由政府来生产和经营,投资主体是个与供给主体相一致而与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不一致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主要职能可能只是进行项目规划、投融资计划,而其生产经营则可交由非政府投资主体进行。即政府在提供这些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应遵循市场化原则。
对于非政府投资主体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他们来提供林业中的私人物品无疑是更具有效率的,如木材、林产品、林副产品,以及这些产品的深加工产品,这些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对其投资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经济利益。而政府投资也应退出一些林业中的竞争性领域中(如种苗生产),因为政府对该领域的投资可能会产生“挤出效应”,即政府投资“挤出”私人投资的问题,从而削弱该领域的经济活力,阻碍林业市场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和非政府投资主体在林业投资领域中各自的定位,从而改变单一政府主体的投资格局,构建政府投资主体与非政府投资主体共生的复合模式,进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实现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从而能够较好地实现林业投资领域的整体效率,并能够体现公平福利原则。
2、林业投融资渠道的创新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成功的市场化改革已经创造了大量的市场化投融资渠道。但是,林业建设资金仍然是以政府财政和国有银行信贷及国家公债融资为主,或者说,仍然是以政府信用和国家信用融资为主,社会信用、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这是制约融资重心转向市场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合理地推断,继续变革单一的政府垄断型投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林业投融资领域是我国当前林业融资发展的重要取向之一。
但是,拓展融资渠道并不暗示着所有融资渠道存在的合理性。一定的融资渠道总是与一定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机制相连,也总是受制于特定经济社会系统中的经济条件、金融体制、信用水平等环境因素,从而带来不同的社会经济效果。
所以,未来我国林业领域投融资渠道的创新重点既要反映在渠道的拓展创新上,还要体现在渠道体系的结构优化创新上。通过增进结构优化来增加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和金融风险。
3、林业投融资方式的创新
在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中,方式创新是最为丰富的。一方面,投融资各方具有不同的投资和融资偏好,为方式创新提供了多样化需求动力;另一方面,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多样化方式创新创造了条件。如果说投融资主体和渠道的创新主要表现为投融资模式在制度上的变革,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金融技术上的革新。但是,由于我国林业投融资领域市场化改革时间并不长,改革深度不够,加之经济发展、金融制度环境、金融工程技术等条件的限制,投融资方式的创新相对还很落后,尤其在市场化投融资方式的创新中更是如此。
根据目前我国林业现有投融资方式的现存情况、前述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思路,以及在未来我国林业领域投融资方式的创新过程中,我们应坚持以效率为原则,以需求为动力,针对不同的投融资主体和不同的投融资渠道来探索和开发与其相适应的投融资方式。
五、结束语
总之,在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上,我们应综合考虑林业投融资项目特征、投融资主体、投融资渠道、投融资方式等因素。只有这样,我国当前的林业基本建设领域投融资才是良性的,林业发展才是可持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