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那么,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是什么?有哪些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吧!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重生产,轻安全。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不能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重产值、利润,轻安全生产,甚至还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支持、纵容或包庇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强行上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同虚设,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
具体表现在:一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职责不清。分析近期以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表明,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职责不清、管理不严等有很大关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不清,放松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松弛,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不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从业人员的数量增多,特别是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危险性大的单位,大量使用未经培训的农民工。这些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往往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受害者。据统计,现有的6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缺乏安全意识,“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许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不清,赏罚不明;有的虽然建立了,但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据统计,当前我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90%以上属于责任事故。四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欠帐太多,设备老化、落后,甚至带病运转,工艺技术达不到要求,安全防御能力下降等。据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帐就高达40多亿元。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更加突出,一些私企老板为了追求暴利,见利忘义,要钱不要命,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甚至没有投入,对一些必要的安全设施能省则省、能简则简,导致事故频频发生。据统计,2007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的80%发生在集体、私营或个人承包企业。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95年,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国家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职部门综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的、多部门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往往会造成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容易导致有利争着管、无利互相推诿的局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职责不明、审批不严和监督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尤其是对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事故频频发生。实践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时把关不严,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生产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非法生产活动猖獗,安全管理混乱,却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甚至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对事故责任者追究查处不严厉、不彻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当一个时期以来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处置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时,往往那些审批签过字的人却逍遥法外。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五)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滞后,多数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太轻,难以适应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后在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为使生产和建设有序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步伐,为扭转事故多发局面,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的支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劳动用工、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部分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十分突出。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多数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太轻。对一些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而言,经济上的处罚远比安全生产的投入支出更低,即使出了事故成本也很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宁可以身试法,经济上收点处罚,也不愿意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有这些,都不能抵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足以震慑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分子,难以适应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