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的黑板报板块设计

2017-03-08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那你知道有关法制教育的黑板报板块该怎么设计吗?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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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的黑板报板块设计图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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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的黑板报相关资料1:法制征文

犯罪,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8种罪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撅水、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和爆炸。”

那么青少年犯罪有那些原因呢?从主体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头脑简单,解决问题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贪图享受。从客观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误区;二是学校教育的失当;三是社会文化氛围消极方面的误导;四足缺乏社会救济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六是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对我们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土壤。我们在打击侵害校园犯罪的同时,还应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面对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二是同学们应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青少年在哪些方面应受到保护。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要主动、及时地与老师、家长、公安人员取得联系,积极争取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保护和帮助。

让我们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法制教育的黑板报相关资料2:法制案例

案情

陈某为某石材厂叉车工。在一次上班前的预备工作中,他发现自己所驾驶的叉车无法正常发动。陈某马上找到为厂里长年提供维修服务的技师杨某进行维修。经过一番检查,杨某发现叉车油泵出现故障,需去县城校正。不巧的是,当天值班主任有事请假,陈某给厂领导打电话又未联系上。为不影响正常生产,陈某自行决定尽快去县城校正油泵。由于不太熟悉油泵运行原理,陈某邀维修技师杨某一同驾驶摩托车前往。在校完油泵返厂途中,两人遭遇交通事故,杨某当场死亡,陈某受重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陈某均无责任。

随后,二人家属均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解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石材厂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石材厂提出,陈某虽为其厂叉车工,但事故当天他去县城校油泵并未经值班主任或厂领导安排或同意,属私自外出,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杨某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厂里提供叉车维修服务,每次服务后厂里及时给付劳务费,双方系临时劳务关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经查,陈某与杨某事故当天去县城的唯一目的就是校油泵,油泵维修店及厂门卫可以证实。并且为确保厂里工作正常运转,他们二人在校完油泵后及时返回。杨某为叉车技师,同时服务于多个石材加工厂,不属于该石材厂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查实情况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之规定,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时,工作人员对杨某家属做了细致解释工作,由其撤回杨某工伤认定申请,转向石材厂要求民事赔偿。

不久,石材厂与杨某家属协商达成一致,一次性支付抚慰金,但仍对陈某的认定结果不服。石材厂坚持认为陈某属于私自外出,所造成的后果理应由自己承担。考虑其外出是为了维护单位利益,石材厂表示出于同情心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医疗费补助,但拒绝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决定。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这里的“外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对于前者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职工因职责需要自行决定;对于后者必须有单位领导的指派。陈某在无法联系单位领导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维护单位的利益,积极主动地去县城(本单位外的本地区范围内)校正油泵,显然属于前种情形,可以没有领导指派,因职责需要自行作出决定。

同时,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5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并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需要或者为保证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来认定。石材厂将“指派与否”作为认定工伤的唯一依据,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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