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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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导语:房地产公司,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按月(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实际利润额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该开发企业实际利润额=-100+16000×10%-300=1200(万元)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200×25% =3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中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当期毛利额,再扣除按预售收入预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相关费用后再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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