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政策

2017-06-11

为扶持农村金融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局严格贯彻执行,确保税收优惠落实到位,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村镇银行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村镇银行政策

2009年7月,银监会制定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工作安排》,计划2009年-2011年在全国设立村镇银行1027家。截至2010年6月,全国已设立村镇银行214家,为三农发展提供了积极的金融服务。但在实践中,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着资金规模不足、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所以,如何通过机制、政策的调整,促使村镇银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进而更充分地服务“三农”,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信贷资金不足,存贷比高位运行。由于村镇银行的社会认知度比较低,吸储能力比较弱,面临信贷资金不足的困扰。同时,受拆借市场准入条件的限制,村镇银行拆借资金只能从发起行获得,融资渠道狭窄。在增资扩股方面,由于股权结构等限制,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对投资村镇银行积极性不高。与吸储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村镇银行贷款需求十分旺盛。村镇银行是县域内独立的法人机构,决策流程短、审批速度快,对具有短、小、急特点的客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这些问题导致村镇银行的存贷比持续高位运行,普遍高于75%。按照监管要求,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比不得超过75%,但出于对“三农”的支持,对村镇银行要求其5年内逐步达标。

(二)缺乏话语权,民营资本积极性不高。《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10%”。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一般都要求持股50%以上,取得绝对控股股东地位。这样,在村镇银行的设立和管理中便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对民营资本股东来说,这样的产权结构安排,话语权太小,因而参股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不高。另外,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一规定意味着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转变的前提是把控制权拱手让出,这同样挫伤了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三)激励措施不尽合理,财政扶持力度不够。为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5月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其中对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只有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才适用减免税政策。而从村镇银行发放农户贷款结构来看,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较少,优惠政策效果不明显。2010年5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但是,根据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补贴资金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补贴优惠政策无法足额落实。另外,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全额扣除。这对于2007年才陆续起步的村镇银行来说实际意义并不大,因为部分村镇银行成立至今不到两年,很多贷款属新发放贷款,在政策执行期内形成不良的概率较小。这一优惠政策形同虚设。

(四)没有真正深入农村市场,服务“三农”功能大打折扣。在县城以下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是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但由于农户抵押物不足、还贷风险大、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同时在利益驱动下,村镇银行往往热衷于向龙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放大额度贷款,而向农户贷款则不积极,总体上涉农贷款比例不高。而且,有的贷款所谓“涉农”,实际上却是发放给了农家乐、农村旅游观光等一些名不符实的“沾农”项目。

(五)成本太高,未加入央行结算成为发展瓶颈。由于人民银行准入条件的高要求、技术和设备的高费用,大多村镇银行尚未直接加入人民银行的结算系统和“银联”,而是间接通过组建发起行或其他银行代理。因而导致支付环节增多、结算速度减慢。并且代理费用和业务品种都需与代理行协商,制约自身发展。通存通兑业务、中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起来。

二、促进村镇银行发展的建议。

(一)采取措施,解决资金难题。针对资本金匮乏、吸储困难的实际情况,建议明确村镇银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资格,或者由政府成立一个专门的资金拆借公司,就像当年扶持城市商业银行一样,专门针对村镇银行提供拆借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可适当提供一些财政专户和行业系统大户入存村镇银行,以增强村镇银行资金实力和提升示范效应。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体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增强公众向村镇银行存款的信心,并支持村镇银行在所在县域储源较丰富的地区设立储蓄网点。

2010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村镇银行在西部地区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地级市,以及中部边穷地区,以总行的架构设立村镇银行, 总行在地级市吸收存款,但不可以做贷款业务,而是由其所在地级市管辖的县级区域内设立的支行发放贷款。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村镇银行的存款来源,建议推广。

(二)改良机制,激活民资积极性。建议改变目前成立村镇银行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机制,取消在股份方面对民间资本的限制,开展村镇银行“民间资本控股”试点。对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要加以鼓励,建议进行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的试点,试点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各类出资者,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发起组建村镇银行,为村镇银行注入民间资本的活力,实现放贷资本与借贷市场的“无缝对接”。

(三)提高针对性,加大政策优惠实效。村镇银行作为新兴的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底子薄,服务“三农”成本高等诸多困难。国家应提高支持村镇银行发展配套政策的针对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给予相对应的帮扶政策。建议适当加大村镇银行所得税优惠力度,参照农信社改革时期的优惠政策,给予4至5年的减免政策。对财金〔2010〕4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应免除其企业所得税。同时,适当延长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至2015年左右,使其更贴近村镇银行的发展进度。

(四)政府支持,强化服务“三农”功能。建议相关部门出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建立村镇银行农户贷款投放差别化激励机制。对向农户贷款达到信贷资金总额60%以上的村镇银行给予不同档次专项奖励,同时规定农贷不得低于50%的底线。建立政府专项担保机构,通过政府担保机制化解农贷抵押担保难问题,以解决村镇银行涉农贷款的后顾之忧。对农贷的抵押、担保、评估、公正等程序的费用,应予以降低或者免除。

(五)定向补贴,完善村镇银行系统功能。相关部门应支持村镇银行完善业务核算系统,对前置机等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电信专线费等进行定向补贴。同时,支持和指导村镇银行以直联方式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征信系统、银联网络系统 ,帮助其尽快解决发展瓶颈问题。

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各银监局:

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建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

(一)机构准入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臵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

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要强化对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采取谈话、考核等方式,开展履职行为监管评价,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责令村镇银行予以纪律处分、解聘或罢免,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业务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业务监管,督促村镇银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设在县(市)的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对违法违规经营、超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经营的村镇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股权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村镇银行股权监管,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进行审查,特别要加强对关联股东的资格审查,防止被企业法人及其关联股东控股和操纵。对存在隐瞒关联关系并超过规定持股比例的股东,村镇银行应督促股东限期三个月之内转让超持的股份,

并终止其超持股份的表决权。要探索建立村镇银行股权或股份转让机制,促进村镇银行的股权或股份的有序转让和股权结构的不断优化。

三、资本监管

(一)资本约束机制。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及其充足率监管,督促其建立资本约束、评估和补充机制,并根据资产变化和业务发展规律等情况制定资本充足率规划,使风险资产规模的扩张能够控制在资本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

(二)资本提示机制。鼓励村镇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结合村镇银行实际,设立高于8%的资本充足率提示值,当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提示值时,及时进行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资本补充和控制风险资产机制,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三)资本纠正机制。对资本充足率不足8%的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要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资产扩张、利润分配和责令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督促其启动资本纠正机制,实行股东定向增资和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在规定整改的期限内达到监管要求。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监管

(一)公司治理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设立董事会的,要完善董事的选

举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决策科学性。不设立董事会的,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由利益相关者派驻专职人员或聘用资质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对村镇银行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股东和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可以向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经理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属地监管机构举报和反映。

(二)内部控制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借鉴其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持股银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村镇银行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重点,设定组织架构以及部门职责,建立覆盖全部业务、岗位和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存款、贷款、投资、会计等主要业务的经营政策、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内控机构的作用。村镇银行要建立独立的向董事会或监督机构报告的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在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的同时,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估,检查内部控制贯彻落实情况,提升内控质量和水平。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应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

五、风险监管

(一)信用风险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根据小法人机构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着重防范信用风险。一是村镇银行要建立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特点和微小企业相匹配的信贷管理制度,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二是村镇银行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施严格授信管理,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切实提高资产质量。三是村镇银行要防止信贷集中风险,坚决杜绝对单一借款人和单一集团企业的超比例授信和贷款,严格控制除农业以外的单一产业信贷投放比例。对股东和内部关系人的关联授信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条件不得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授信金额不得超过其对村镇银行的投资额。村镇银行不得对异地股东及其设在注册地的关联企业授信。

(二)流动性风险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加强流动性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在任何时点保持充足的资金头寸,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引导村镇银行与持股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确保持股银行对村镇银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当村镇银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属地监管机构要及时向持股银行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通报,要求协助督促持股银行加强对村镇银行流动性支持,共同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操作风险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按照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和防范操作风险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在保持有效制约和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防范操作风险的制度办法,切实防范操作风险,有效防范各类案件。要加强合规风险建设,构建有效合规机制,设臵合规风险岗位,着力培养合规经营意识,培育优质合规文化,做到自觉遵规守法,坚决杜绝账外经营。

六、支农服务监管

(一)市场定位。属地监管机构要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在内控先行的原则下,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村镇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满意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支农服务评价。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七、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披露规范。属地监管机构要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在服务区域内,采取媒体披露、张贴公告以及其他便于公众获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披露信息,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信息披露责任。村镇银行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体,并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承担责任。董事会要增强信息披露自觉性,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保证村镇银行披露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具备可比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

真实、不完整的,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实施问责,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处罚。

八、持续监管

(一)设臵主监管员。属地监管机构应为村镇银行配臵主监管员,每名主监管员负责监管的村镇银行等法人机构原则上不得多于3家(含)。主监管员负责收集、审查、分析、汇总和上报村镇银行的监管报表和统计信息等资料。主监管员每月应到村镇银行进行现场走访,与村镇银行董事长、高级管理层进行磋商,向相关人员了解村镇银行情况,每年组织审慎监管会议。村镇银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的,主监管员应组织进行三方会谈。要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指引》开展监管评级,撰写年度监管报告。主监管员要与负责持股银行的主监管员建立对话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监管信息,确保对村镇银行实施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二)建立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按照严格监管和持续监管要求,建立村镇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村镇银行在试点期间暂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5张非现场监管报表,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及附注第Ⅱ部分、《G04利润表》、《G14授信集中情况表》、《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和《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具体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另行下发。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纳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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