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反对教师纳入公务员 为什么教师不能纳入公务员系统
为什么反对教师纳入公务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向两会提交关于“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的议案。但是这一议案早在2016年就已经提过并没有实施。为什么教师不能纳入公务员系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对教师纳入公务员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反对教师纳入公务员的观点
观点一:教师要有一定的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新课程改革提倡学者型教师
“公务员是官员结构中的一员,其掌有和行使的是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步伐一致,追求效率,这种权力行使的性质就要求公务员必须以服从上级领导,坚决执行命令,不能自行其是。因而,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可能使教师成为官员阶层一分子,丧失其应有的独立和创新的品质。”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曾这样分析。
也有老师指出,时代的发展要求教师不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新课程改革提倡学者型教师,教师要有一定的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要有创造性和反思性。而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后,“陈寅恪所提出的‘独立之精神,创新之思想’正是知识分子、学者、研究者的精髓所在,但教师纳入公务员后,是否会丧失学者和研究者的精髓呢?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学者型教师、研究型教师也只是空谈。”有老师这样说道。
观点二:教师会不会反而“人心不稳”了?将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
“当前,由于工资待遇等问题,教师队伍的流动性很大。在较偏远的地区,教师千方百计往发达地区调动,不能调动的部分教师跳槽或辞职,使教师流失现象严重。而在较发达地区,许多优秀青年教师也一心想跳入政府部门。”有老师这样说道,“如果教师也是公务员,无疑,教师进入政府部门更加容易。教师得不到尊重的根本问题没有解决,简单地把教师纳入公务员,不但不能保证教师待遇等问题得到完善解决,反而增加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因素。”
观点三:公办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民办老师怎么想?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务聘任、教龄计算、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教师一起纳入公务员队伍显然是行不通的。”西北政法大学教师刘璞在论文中指出,“如果采用将公立学校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的提议, 或把公立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 把民办教师排斥在外, 不但是违法的, 对民办教师的权益保护、对整个民办教育的发展都是非常有害的。”
观点四:对政府机构改革不利
“在公务员队伍急剧膨胀的今天,将教师全部收编是不现实的。在近年来国家精简机构、政府雇员等一系列改革中, 其宗旨就是要改革传统政府机构庞杂、冗员过多的弊病 , 提高政府运作绩效, 建立‘大社会、小政府’模式。”也有学者从政府改革的角度指出教师公务员化的不合理性。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定位公务员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
在这些国家,教师由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免职或惩罚。
此外,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教师还享有诸如参与决策、教育自由等特殊权利。
同时教师应履行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义务,如教师的争议权(罢课等)受到禁止,团结权、集体交涉权等劳动基本权受到特别限制。
海洋法系多定位为公务雇员
教师由地方教育当局任用,并与之签订聘任合同。
教师一方面基于公务员身份享有公务员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各项义务;另一方面基于雇员身份,又具有雇佣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少数国家定位雇员
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
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资。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雇用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
教师在任用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并在某些方面享有公务员所不具有的权利,如争议权、罢工权。
但不能享有公务员所特有的听证权、行政救济等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教师身份做出明确规定,存在专业性和公务性的模糊地带
虽然教师职业承担着某种公务性,但仍不属于公务员范畴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有学者指出:“如此‘专业人员’定义肯定了教师的专业职能,模糊了教师的法律地位和身份。”
有学者认为,《公务员法》第二条对公务员的范围做出界定 , 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 。依据该条 , 认定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这三个条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政府及政府部门行政工作人员;法官与检察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与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尽管公立学校教师符合依法履行公职、国家负担工资 , 但由于教师属于事业编制, 不属于该法所定义的公务员范畴。
但也有学者认为,“把教师定位为公务员,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不会有大的制度上的冲突。”有学者这样分析——《教师法》第三条虽然对教师职业做了“专业人员”的定位,但同时强调了教师职业所具有的双重性质,即专业性和公务性。由此可见这一规定并未排除把教师定位为公务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现行法律没有对教师的身份做出明确规定。”
但目前,“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教师与学生的教育关系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有学者指出,由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大致总结如下:
1、教师的管理无法可依,身份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一些学校在聘任教师过程中各行其是,对教师的管理实行“一校一规”。某些学校随意处分和解聘教师。
2、个别地区教师的工资和福利无法得到保障。
3、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了人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教师法律关系的不明确。例如,国家聘任教师是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教师在学校工作是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教学关系是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一旦在法律上认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与学生形成的关系将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教师的过错行为导致学生受到的损害赔偿,将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学生权利,减轻公立学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