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人健康讲座_社区老年人健康讲座知识普及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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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社区老年人健康讲座,让大家了解一下具体内容,下面看看社区老年人健康讲座都有哪些吧!

    社区老年人健康讲座第一篇

    一、与月坛街道办事处合作关系,办过多次讲座,很荣幸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交流。现我代表雨仁所的全体同仁祝在座的前辈们健康长寿,年轻,心境自己创造,处理好婆媳,老公,子女关系)

    二、这次讲座为法制主题的讲座,但是现在很多需要各位急需了解领域很多,如养生、心理健康、老年人权益专题专题讲座,我也希望这次老年人保护为主题的讲座也能给大家带来收获和有用的东西。因为时间关系。其他法律领域的东西,可在固定时间去咨询。

    三、串讲的形式。结合具体案例。讲课时间为不定,之后时间互动。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四、开始,时间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讲解:(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告知我们:父母不应该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全部处分掉。为了养老,父母应该留点财产给自己。

    当然,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仅是指将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父母也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作为子女或亲属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得强行夺取老年人的财物。

    (前几年在电视上曾报道过一位父亲,在三个子女都争抢着父亲财产、并且不太孝顺的情况下,跑到公证处立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以及尚未收取的借款50万元都赠送给慈善机构所有。结果,搞得三个子女都很尴尬。) 另外,本人建议父母在对子女分家析产时,应该在分书注明“某处的房屋或财产归儿子XXX个人独自所有,其他人均无权享有、不得干涉”。大家不要小看这几句话,其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家也知道,现实社会中、离婚现象比较多见,在分书中之所以要注明这句话、主要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儿子与儿媳妇或者女儿与女婿、如果不幸闹离婚时,那么有这句话的存在,儿媳妇或女婿是无权分得该财产的。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分书中没有写明这句话,仅仅是写了房屋归儿子所有,那么父母分给孩子的这房屋就视为——是父母赠送给儿子与儿媳妇共同所有的,也就是父母分给儿子的房屋、变成了儿子与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儿子与儿媳妇离婚的话,儿媳妇有权

    要求分得部分房屋。

    二、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

    目前,我国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有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说的是,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不仅是人类的美德,而且动物界也奉行。小羊为了报达父母的养育之恩,当父母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时,小羊跪下来用乳汁喂养父母。小乌鸦为了报达父母的养育之恩,当父母年老不能外出捕食时,就将食物口对口地喂养年老的父母。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12条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首先: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其次,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再次,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事例。大家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台报道过):

    1、但父亲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法官又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2、一名父亲在两个孩子都还年幼时(一个3岁、另一个5岁),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父亲在监狱服刑时,人民法院判决两个子女对父亲承担赡养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

    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农村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户人家、父母与儿子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即父母同意儿子不承担赡养责任,儿子同意不继承父母的财产。事实上,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法律允许儿子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不允许儿子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且,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脱离不了的。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三、老年人享有再婚自由的权利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而且,法律条款还明确规定: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即父母离婚或再婚后,子女对父母仍然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四、老年人享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

    我们国家为了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还对老年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在公共设施中建设适合老年人锻炼和活动的配套健身设施。像今天我们坎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这次为老年人专门讲授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也是我们人民政府对老年人表示关爱的一种体现。我们慈溪市里还有“老年大学”,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到老年大学继续接受教育。

    五、老年人享有社会关爱的权利

    具体权利有以下五方面:

    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农村的老年人,已经丧失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子女和其他扶养人的,由所在

    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即成为“五保户”)

    2、老年人患病,本人和其子女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或救济。

    3、国家建立和保障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且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治疗时、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还开展对老年人义诊、巡回医疗等服务。

    4、老年人享有自行决定到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去居住的权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在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有优厚的待遇和照顾。北京比较好。

    六、老年人享有司法援助的权利

    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有些行动不便,有些视力、听力、口头表达能力较差,有的老年人没有文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老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后,老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向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打官司)。法院受理后,按照规定原告要预交诉讼费用,但是如果老年人缴纳诉讼费却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村、镇的证明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如果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但又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镇司法所、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为老年人免费指定律师(即请律师不用付钱)。

    七、老年人在生前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有立遗嘱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 ① 公证遗嘱:就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

    ② 自书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

    ③ 代书遗嘱:就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

    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④ 录音遗嘱:但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急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口头遗嘱是五种遗嘱中效力最低的遗嘱。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立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

    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继承遗产是有法律程序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常见的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社会学家指出,这种痼疾在现代社会中已总体减少,但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反而在局部出现了冲突加剧的现象,老年人必须警惕。

    (三)常被遗忘的“精神赡养权”

    近年来,老年人维权又出现了一种新鲜事: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人一定的赡养费,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环境,长期不探视老人,使老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一些老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为自己争取“新”的权利。

    今年5月,北京市92岁的刘老太太咬破手指按下一枚血手印,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朝阳法庭。老人伤心欲绝地说:儿子过得很好,收入很高,但是同在北京生活,却整整13年没有看望过她了。

    刘太太的老伴已经过世,家住东城的儿子曾经长期拖欠老人赡养费。后来经过居委会出面调解,儿子吴某才勉强同意恢复对老人的赡养。但是,心中不快的吴某却再也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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