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015年9月30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商贷可以转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
一.商转公方式
1.先贷后还。借款人以原商贷抵押的房屋以外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
2.先还后贷。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申请商转公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及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2.商转公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3.商转公的借款人应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4.商转公对应的原商贷记录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执行申请时公积金贷款关于房屋套数界定的政策;
5.商转公涉及的房屋应符合办理抵押的条件;
6.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价值,应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比例确定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正本交公积金中心保存。
原商贷为期房并仍选择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商转公的,须由开发企业同意办理解除预抵押,并协助借款人重新办理预抵押手续。开发企业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7.借款人选择先贷后还方式办理商转公的:
(1)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商转公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应与申请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所在地一致;
(2)借款人应保证商转公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在商转公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已结清贷款证明(载明还款金额)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公积金管理机构。
8.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的:
(1)经借款人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相关手续。
(2)借款人应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提前偿还原商贷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并持《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商转公的后续手续。超过1个月的,原申请审批手续作废。
三.商转公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以下规定低额度确定:
1.不得超过按《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及其他规定计算的正常贷款的高额度;
2.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
3.用于抵押的房屋价值:
(1)房屋年限为10年(含)以内的,可以抵押的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70%;
(2)房屋年限为10年至20年(含)的,可以抵押的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60%;
(3)房屋年限为20年以上的,可以抵押的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50%。
借款人实际可享受的商转公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
四.商转公期限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贷的剩余年限及抵押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五.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2.户籍证明:户口簿(户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户口不在一起的);
3.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或配偶无公积金的提供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单据;
4.《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收费票据原件;
5.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
6.原商贷《借款合同》原件或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原商贷银行加盖银行印章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银行贷款余额表等。
六.办理程序
1.咨询受理:借款人携带准备齐全的证明材料原件,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交申请。
2.考察审批: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初审的商转公申请进行审核,并于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答复。
3.签订合同:借款人相关证明材料,与商转公相关人一起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合同。
4.办理抵押: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
5.确认放款: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根据借款人选择商转公的不同方式将资金划拨。
友情提示:
一、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申请办理商转公的,应先咨询了解清楚有关政策规定后,再办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手续。
在还清商贷并将抵押物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需提供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房屋,否则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商转公:
1.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2.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
3.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
4.其他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二、本人及配偶有不良还款信用记录的,应咨询了解清楚相关政策规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