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北京生育险规定

2017-04-08

正在工作的妈妈一直都对生育保险参保、办理、报销等规定非常关心,那么北京生育险有什么规定呢?以下就是小编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17年北京生育险规定

一、在北京报销生育相关费用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生育前九个月或生育后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生育当月),补缴的不算。如果达不到这两个条件,生育保险的钱就算是白交了,社保中心是不会给报销的。

二、报销生育相关费用时个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4、医学诊断证明原件;

5、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要提供此证明);

6、产检、生育、住院时未实时结算的收费单据原件;

7、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有药费时提供);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男方在北京有社保时需盖单位公章)。

总之,生育相关费用的交费单据全留好,之后交给单位,让单位报销就可以了。当然,除了以上材料外,还需要其它的材料,其它的材料是由亲的单位整理的,亲就不用管了,把上面的东西准备齐交给单位就OK啦

三、《生育津贴表中》哪些情况男方处不需要盖章?

以下情况,不需要男方盖章:

1、孕28周以下流产的,没有晚育津贴,不需盖章(28周以上需要盖,因为可以领取晚育津贴);

2、二胎或二胎以上没有晚育津贴,不需盖章;

3、男方当前无工作单位的,或在北京的人才职介交三险的(即没有缴纳生育险),不需盖章。

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如何办理?

去北京居住地所在的街道计生办或是乡镇计生办办理。

需要的材料有:

1、原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

2、准生证

3、双方身份证

4、双方结婚证

5、社保卡或临时卡

6、女方户口本

7、暂住证(到现居住地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

8、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

各个街道可能稍有区别,具体请咨询街道计生办。

五、在北京缴纳生育险,去外地生孩子可以报销吗?

目前来说,北京市各个区县对于外地产检及住院生孩子政策不一,津贴所有区县都允许报销,产检住院费海淀可以报。

六、流产了有产假吗?

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16周-28周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28周以上流产的,和正常生产一样,享受98天产假。

七、怀孕期间生育保险断了,补缴后能报销吗?

根据规定,女职工必须在生孩子之前连续缴纳9个月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以及津贴的领取,如果生孩子之前没有缴纳够9个月,则需要在生完孩子后再连续缴纳满12个月方可报销,怀孕期间生育保险断交,补缴是不能报销的。

八、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能报销)的范围?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7、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十、女职工享受产假天数、流产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晚育的,再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16周-28周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流产的,和正常生产一样,享受98天产假。

十一、产前检查能报销多少医疗费用?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为1400元,

其中:妊娠1至12周末的产前检查费:520元;

妊娠1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850元;

妊娠第13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330 元;

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880元;

妊娠第28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550元。

十二、流产津贴报销材料?

1. 结婚证原件一本及复印件1份;

2. 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必须有医院章,孕周数,及手术日期信息)。

北京产假规定

拟增产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据报道,《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1月8日开始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征集意见,草案提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

配偶将获陪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4年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8日开始征集意见的条例修正案提出,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两孩间隔时间可自己做主

原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在修正案中,这一条改动较大,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此外,原条例中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条款被删除。按照原来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此外,原条例中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条例修正案中删除了这一条,这意味着两孩间隔可以自己做主。

原条例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这两条被删除。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即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这两条也被删除。

新规前一孩家庭仍可领独生子女费

二孩政策实施后,原来的独生子女费还有吗?原条例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修正案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这些奖励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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