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税怎么征收

2017-06-19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个体工商户个税怎么征收,希望能帮到你。

个体工商户个税怎么征收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及提供临时性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个人。

对于依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规定符合设置复式账条件的纳税人,以及被国税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督促其建账建制完善财务制度,建账建制后不再采用定期定额管理,对个人所得税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

二、税款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

三、附征率规定

1.各地按照不低于全市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详见附表)执行。

2. 根据苏地税发〔2003〕18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政业务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非安利公司雇员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具有代理业或咨询服务业经营范围的经销商取得的营运补贴收入附征3%个人所得税。

3. 参照国税函〔2008〕8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文件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暂按2.5%执行。

4. 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继续按照苏地税发[2004]87号《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起征点调整后,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由纳税人(按年)自行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执行要求

1.对实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要实行规范管理,应将对业户核定的纳税定额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均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按规定予以公布。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涉及面广量大,影响范围广,工作量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全力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听取业主反映,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存在问题,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的顺利进行。

3.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个体定额调整工作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结束)。苏地税发〔2004〕110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苏州地税发〔2007〕70号《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通知》第五条停止执行。

个税的基本信息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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