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相关事项
青岛市为鼓励创业,出台了一系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小编带你了解青岛市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相关事项。
青岛市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相关事项:税收优惠范围和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减免。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减免。
1.商贸企业;
2.服务型企业中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代理业(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介绍服务等)、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仅指不动产租赁)、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镌刻、化验、录音、录像、测绘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青岛市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相关事项:税收优惠期限和标准
(一)税收优惠期限3年,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
(三)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个体经营免税人员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45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已认定的享受税收优惠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限额标准或定额标准。
青岛市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相关事项: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程序
(一)申请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认定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申请人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打印“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加盖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
(三)备案
1. 经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人员,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符合条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者,持相关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个体工商户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中加盖“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年度减免税9600元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9600÷12×实际经营月数。
2.符合条件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经营者,办理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在《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免(减)税额”、“本期减免税(费)额”栏填报营业税及附加减免税(费);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免(减)税额”栏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的累计额,不能超过年度减免税限额。
青岛市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相关事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减免程序
(一)申请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向工商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企业实体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二)认定
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认定申请后,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失业人员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失业人员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止时间1年以上。
4.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为新招用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打印“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加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公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打印《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工作时间表》(附件4),加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公章。
(三)备案
1.经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工作时间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中加盖“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5200
2.按月办理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免(减)税额”栏扣减,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在“减:减免所得税额”栏(《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在“过渡期税收优惠”栏)。《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免(减)税额”栏的累计额,不能超过核定年度减免税总额。
3.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