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购买保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从今天开始,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全面推行,审批手续也将进一步简化。
按照通知要求,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认为,这将对居民的住房需求提供资金支持。对老百姓,还是在改善住房需求方面提供了很多的金融支持,对于大家释放刚需也好,改善型住房需求也好,都还是有利的。
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从8号起也将全面推行。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对于这项政策,很多有购房需求的人表示支持。吉林通化市民王先生:对于上班族来说,其他贷款还款利率比较高。现在异地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购房,购房也省了利息、省了时间。
此前,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也曾多次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施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汪利娜表示,从实施的情况看,异地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手续复杂、审核周期长等问题。
很多地方发放贷款审核期比较长,又要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明,还要掌握你的收入等等。如果时间很长,贷款的额度有很低,无法满足购房者的贷款需求,异异地贷款也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因为公积金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如果当地贷款压力比较大,他愿不愿意为异地人提供贷款,这个制度障碍能不能突破,也是个问题。
为了减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障碍,通知要求简化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月收入的,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也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同时要快改造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为解决部分地区公积金贷款额度吃紧的问题,通知要求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汪利娜建议,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加强地区间公积金资金的使用。
能不能资金跨区域的流动,通过互联网金融把我公积金缴存的存款,调往购房的异地去。
此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调整,不仅会刺激居民的住房需求,也会对经济发展起到稳定作用。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认为,这次政策调整对房地产市场来说是利好消息,但不会引起房价的上涨。
胡景晖认为,对于10月份或年底前的交易量会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但房价本身在今年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到年底前甚至到明年,房价基本会保持平稳。
虽然房价基本会保持平稳,但大部分人买房还是主要靠贷款。贷款买房是大事,而房贷保险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贷款买房购买保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1、保费收费方式
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费“按年收取”,但实际操作中,向来一次性收取。它无偿占用了购房者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对此种方式的解释是,若逐年收取保费,不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担购房者不缴纳续期保费的风险。许多寿险产品,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保费却按年、按季,甚至按月收取。除此情况之外,即便购房者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完全能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2、实际承担期限
贷款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保险责任知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对此,保险责任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开始承担。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日这段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正因如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的实际承担期限,其实短于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目前人们贷款所购的大多是期房,贷款发放日和实际交房日有一段时间差,人们一般是先贷款、后交房。而保险费是从贷款开始之日起开始计收,可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显然短于贷款期限。
3、谁是合同受益人
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通常规定,银行是第一受益人。对此,广大购房者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房,自己却不是受益人。银行完全没有必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要求作为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购房者。
所以,购房者在办理房贷保险时,一定要考虑到保险责任实际上要短于贷款期限,提前做好心理准备,也能对意外状况过行很好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