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管罚款标准
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背景城管罚款标准。下面是相关内容:
北京城管罚款标准
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区、县城管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二)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四)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五)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七)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八)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九)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十)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十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十三)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十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第六条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根据城市管理发展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城管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权限范围进行调整、变更。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处罚权,原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秩序,按照权限范围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城管执法机关管辖。执法区域相邻的城管执法机关对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其他城管执法机关予以配合。约定共同管辖应当向上一级城管执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管辖权发生异议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有权管辖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城管执法机关进行管辖。
第八条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三)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置。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需要返还给当事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相关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管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城管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执法。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属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协调的事项包括:(一)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争议;(二)相对集中处罚权执法依据适用的争议;(三)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衔接和配合;(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机关负有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主动协调责任,相关部门负有配合协调责任。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协调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协调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依据和工作方案、具体措施等。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市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移送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日常联系,定期通报情况,实现城市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实施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执法应当经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时,需要相关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根据政府决定、协调意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宣传和法制工作,提高信息化和装备建设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监督检查,对城管执法机关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下级城管执法机关拒不改正的,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所属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对于申诉或者检举,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管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实施处罚未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五)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七)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宴请;(八)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九)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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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管开出40万元最大罚单 为取证暗访月余
房地产小广告随楼市升温不断增长;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立案处罚非法小广告3763起,罚236.7万元
新京报讯 (记者信娜)日前,市城管执法局向组织散发小广告的房地产企业开出40万元罚款,并没收16万张小广告宣传页。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局了解到,这是迄今为止,北京城管执法部门针对非法小广告开出的最大罚单。
售楼处现场发现16万张小广告
今年6月初,市民向市城管执法局96310举报,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有人散发小广告。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解峰及城管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发现,10余人聚集在古城大街至古城地铁站附近散发房地产小广告。4组8名执法队员,用一个多月实地暗查,拍摄取证,直捣窝点,发现十几万份小广告存放库房。
6月16日,北京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住建委、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上述房地产企业的售楼处进行检查。在现场共发现尚未散发小广告传单16万张。解峰说,前期调查发现,其已发出2万多张。
随后,执法队员对上述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约谈该企业负责人,并对该房地产企业做出处罚。最终,市城管执法局向该房地产企业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并没收16万张小广告宣传页。这是北京城管执法部门针对非法小广告开出的最大罚单。
40万罚款据自由裁量权开出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耿硕说,此次罚款40万元,主要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市城管执法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根据案件情节,严格按照各项指标系数计算而得出。
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耿硕称,情节严重主要考虑散发区域、涉案小广告数量等因素。以此案为例,散发地为长安街延长线,属于一类地区;散发及查扣小广告的数量巨大,因此可按情节严重情况处罚。
如何确定具体罚款金额?耿硕介绍,罚款的具体数额可通过自由裁量权确定。2009年,北京各城管执法部门开始试行《办法》,对城管处罚依据加以量化。
耿硕解释,罚款金额严格根据不同指标系数,并套用公式进行计算。
■ 现场
为取证蹲守暗访一个多月
整治处罚小广告讲究证据。耿硕说,处罚前,需要搜集足够证据,包括违法人员是否有发放小广告行为,非法小广告印制及发放总量等,如果证据不全面,可能出现违法企业不认账,一问三不知的情况。
他回忆,当时现场检查这家房地产企业时,相关负责人对散发小广告和印制存匿小广告拒不承认。但当执法人员将前期摸排得到的证据,如录像、拍照等,摆在其面前时,他们不得不承认。
取证过程中,解峰和近10名执法队员,轮流蹲守、暗访,用时一个多月。“天太热了,三十几度的高温,站在太阳下”。解峰笑着指指自己的胳膊,“本来就黑,那段时间后,‘色’更重了”。
为防止被警惕性高的散发小广告人员发现,他和同事常便装取证。但取证仍遇到难题。“如果陌生人反复走,或者拿着摄像机到处拍,很容易会被识破”,他说。
违法小广告用4辆皮卡拉走
摸排后,解峰发现一处隐蔽拍摄取证违法行为的好地方。利用附近一处施工工地围挡,解峰举着摄像机,透过围挡缝隙拍摄。“后面工地在施工,尘土飞扬”,他回忆,“我们站在围挡边,举着摄像机,一站就是一上午”。
不只拍摄违法散发行为,执法队员还要“端窝点”,找到存放违法小广告的库房。解峰于是化身为普通的购房消费者。
循着广告上的售楼地址,解峰便装与销售人员聊房子。他回忆,自己私下里也做了一些功课。“必须能聊起来,不能一张嘴就是外行”。他前期甚至掌握了附近楼盘房价、户型等信息。
近10名执法队员一天天轮流在售楼处与销售人员攀谈。终于在某个下午,售楼处工作人员将十几万张房地产宣传单搬入售楼处内。这一场景被执法人员抓个正着,也成为售楼处作为存匿违法小广告窝点的直接证据。
最后,执法队员在现场共发现并暂扣16万张违法小广告宣传页。解峰回忆,16万小广告堆起来像一座小山,“最后我们用4辆皮卡车才拉回局里”。
■ 追访
房产类小广告连续两年上升
2014年,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在交通枢纽等地散发楼盘广告宣传,被执法部门处罚30万元。这一处罚也成为当年北京城管执法部门对非法小广告案件做出的最高处罚。
此次小广告类最大罚单也开给房地产企业。耿硕认为,近几年,楼市逐渐升温,房地产类小广告也开始“抬头”。这成为小广告总量下降中的一个异类。
根据城管举报热线96310统计,针对小广告类举报,今年以来稳定退出举报类别的前十位。“这很不容易,和近几年执法部门持续大力整治非法小广告密不可分”,耿硕说,但房产类小广告却在增长。
根据统计,2015年,房地产类小广告同比去年增加18%。2016年,又在去年基础上上升12.9%。耿硕认为,房产类小广告反弹,也与行业升温有关。
房产小广告升温,执法部门也及时研究对策。耿硕介绍,通过动态分析举报特点,发现房地产类小广告高发。因此决定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执法,如与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委开展联合执法。
房企违规超限可暂停房屋预售资格
耿硕解释,一些小案件,执法部门开出的罚单无法对房产企业起到有效震慑作用。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多种手段,如联合执法、约谈、训诫等,发挥更强约束力。
这其中,除联合曝光违法企业外,还会将处罚后案件移送住建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行业计分。耿硕说,该系统会对房产企业进行计分,如分数累计到一定程度,将暂停其房屋预售资格。“这为执法提供更多抓手”。
多措并举,违法散发小广告的房地产企业更愿意配合执法部门,及时整改。耿硕介绍,被处罚的企业也很少出现反弹情况。
记者了解到,制定有效的执法措施后,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也先后查处一批违法企业,例如:东城城管执法监察局对在东直门中学门前组织人员散发宣传品的某公司罚款10万元;大兴城管执法监察局对在大兴区、丰台区多条道路组织人员散发宣传品的某公司罚款10万元。
此外,根据统计,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城管执法机关已经共立案处罚非法小广告3763起,罚款236.7万元,收缴非法小广告311.7万张,联合公安部门查处非法小广告窝点及储藏点30处;非法小广告警示呼出号码16.3万个,停机1.2万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