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2017-02-20

养老保险关于我们退休以后的生活,所以养老保险的办理非常重要,不过广州养老保险要怎么办理呢?以下就是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以下就是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广州养老保险的办理:

1. 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下同);

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

可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 所需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参保登记:

1、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表》(一式两份);

3、参保登记时一并办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参保缴费的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参保人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1、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参保提供);

2、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3、使用本人账户缴纳城乡养老费的,提供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低收入困难人员的,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 参保流程

【1】

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格确认(含生存认证)等手续;

【2】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格确认(含生存认证)等手续。

4. 图文版

一、参保人群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流程

温馨提示:1、原已参加居民医保或老年居民养老的参保人需回原参保地办理;2、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以及行动不便的“五保”对象、老年人等可委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缴费方式

温馨提示:

1、参保人使用本人银行账号缴费的,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农商行6家银行缴费;

2、正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可以使用“农商行”缴纳城乡养老保险费,请使用其他5家银行缴费。

5. 温馨提示

1、原已参加居民医保或老年居民养老的参保人需回原参保地办理;

2、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以及行动不便的“五保”对象、老年人等可委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养老金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 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 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 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别为:17.1%、6%、5.4%、5.3%、2.93%;

② 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

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 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以及本市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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