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通告格式

2017-06-02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火灾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火灾通告范文一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上下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不断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全面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坚决消除林火隐患。

二、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强化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制度、林区火源管理制度、传统节日林区祭祀“禁火不禁光”制度、防火传令牌制度、通讯联络制度、扑火物资装备管理制度、值班汇报制度和护林防火联防制度的执行力,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分片包干责任制和林农、山林承包经营者责任制,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森林防火责任体系。

三、11月1日至2017年5月1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全县所有林区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必须严格执行用火申报审批制度,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对非法违规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各乡镇、现代产业园区,各国有、乡村林场、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等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加强林区巡查,一旦发现火情,在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的同时,及时将火情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电话:2702911),确保火情信息畅通和火灾扑救指挥统一。

四、各乡镇、现代产业园区要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扑火队伍建设,重点林区要开辟和修复防火道、线,修建瞭望台、哨,保障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扑火装备完好。要加强森林扑火专业队、群众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修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预案演练,确保遇发火情,能够科学指挥,高效安全扑救。

五、森林防火期内,特别是重大、传统节日和森林高火险天气期间,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及各森林消防中队、应急分队必须保持全天候临战状态,做到扑火物资充足,机具完好,定点存放,专人管理,确保接到扑火命令时反应快速、扑救有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目标。

六、护林防火是公民的应尽义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力投入火灾扑救。对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战机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火灾肇事者依法惩处或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对报警及时、举报火因和预防、扑救森林火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护林防火就是护守我们自己的家园。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立即行动起来,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全面深入扎实地做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为建设幸福美丽金寨做出贡献。

县 长:

年10月15日

火灾通告范文二

2014年12月20日9时50分左右,三冶电装仓库附近冒起大量浓烟。保卫科职员郭成良第一时间发现险情后,立即通知保卫科人员拿灭火器组织灭火,同时备煤车间、炼焦车间、车队、调度中心、安全综合科、销售二科等其他(科室)连续发现险情后也积极投入到抢险灭火当中。

发生事故后,我厂职工能迅速抢险救灾,让事故损失减到最小,是广大职工以厂为家、爱岗敬业具有高度责任心的表现,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特对此行为进行奖励:

1、对第一发现险情并通知抢险的保卫科职员郭成良给予300元奖励。

2、对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参与到抢险灭火的车间(科室)备煤车间、炼焦车间、车队、保卫科、调度中心、安全综合科、销售二科分别给予3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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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火灾通告范文三

当前,随着气温回升和农业生产的开展以及野外用火增多,森林火险等级不断提高,森林防火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市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一、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5月15日,在全市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乡村林场、天然林保护区以及50亩以上连片林区)实行森林防火戒严。

二、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内或林区边缘的一切非生产性用火(焚烧香、纸、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烧火取暖和春游野炊等),严禁在林区边缘烧荒种地、烧灰积肥等一切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看管好痴、聋、哑、呆及精神病人,严禁在林区或林区边缘玩火。一旦发生火情,严禁孕妇、儿童参加扑救。

四、发现火灾隐患或者已发生火情,应立即向村、居及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市森防办报告。市森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负责搜集信息,组织调度扑灭火灾。

五、凡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处50—500元的罚款,造成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及森林火灾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森林防火预防、扑救和火灾案件查处中的有功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此通告

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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