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2016-12-02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合同,常见的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行政合同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合同有如下特点:

(1)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为行政机关。

(2)合同的订立是以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权力(行政管理)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3)作为一方的行政主体与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行政合同中往往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即行政优益权。

(4)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有着合同的属性。

行政合同缔结前期是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当中也自然有私法的属性。但是归根结底,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事务,与行政合同相对人达成的协商一致。

在缔结合同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的监督方面,都有行政机关公权力的体现。就行政合同本身而言,虽具合同性,但行政法律属性更突显,即行政性是第一性,和同性是第二性。

因此,即使行政合同的形式上有私法体现,但是在本质上仍然不能给予合同双方完全的意思自治,仍属于公法范畴。行政合同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理所当然。

行政合同虽然具有合同属性,但这并不是行政合同的主要属性及特征,立法机关抓住行政合同的行政法律属性以及合同双方在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行政合同产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内,统一了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适用规则,满足审判实践对于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同时也起到促进了行政机关积极行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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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受案范畴

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基础

行政合同从特征上来说,具有双重属性,但从根本属性上来说,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行为,而是公法契约的一种,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公法行为,以非强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觉履行为原则。这是因为,在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中,行政性是第一性,而合同性则是第二性。“行政合同其实质就是受行政权监督的契约关系”。

(1)、虽然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但“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而行政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公法,特别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设定,所以行政合同设定的是公法意义的上权利义务。

(2)、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私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公法权利的限制,外在表现为,行政机关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上不可能享有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契约自由。例如,在缔结合同方面,行政机关受行政合同适用范围的限制,哪些行政事务可以采用行政行为方式处理,哪些事项可以采用合同方式进行,并不能由缔约的行政机关自主决定。由于行政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以行政合同本身为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合同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纳入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

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一方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机关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强权进行监控,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强权或滥用职权,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两点是民事诉讼所无法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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