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府通告

2017-06-13

通告所告知的事项常作为各有关方面行为的准则或对某些具体活动的约束限制,具有行政约束力甚至法律效力,要求被告知者遵守执行。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佛山市政府通告,供大家参考!

佛山市政府通告范文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我市32个市直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梳理结果已经审核确认,现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查询网址:佛山市政府网/或佛山市法制局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

12月16日

佛山市政府通告范文二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安全,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和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的要求,结合我市天然气管道的铺设范围及区域大气环境安全的现状,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2012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后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具体范围如下:

(一)禅城区。

1.祖庙街道、石湾街道和张槎街道全行政区域范围;

2.南庄镇:紫洞路以东,季华路以北区域。

(二)南海区。

1.桂城街道:桂城街道佛山“一环”以西区域,平洲佛平路—南港路—永安路—平南大道—佛山“一环”东线区域,三山新城(除平胜村、林岳村以外区域);

2.大沥镇:穗盐路—佛山“一环”东线—雅瑶水道区域;

3.里水镇:新联村—邓岗村—红旗村小组—里官公路与里和公路交叉口区域;

4.狮山镇:南国桃园区域,禅炭路—松岗大道—创业路—科技路—长盛路区域,长虹岭工业区,广云路—兴业路—佛山一环西线区域,罗村社会管理处全行政区域范围;

5.西樵镇:樵丹路—百太路—河岗大道—百业大道;

6.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顺德区。

1.大良街道:105国道以东,李家沙水道以西的全部区域;

2.容桂街道:容桂水道(含顺风岛、大汕岛)—广珠高速公路西线—桂洲大道东—105国道—红旗路—翠竹中路—福基路—容桂大道区域;

3.伦教街道:世纪大道—105国道—羊大路—市良路—桂畔海—伦教与大良地界线—105国道—龙洲公路—新成路—伦常路范围;

4.北滘镇:美的大道—合兴路—跃进路—105国道—顺德水道—潭州水道区域;

5.均安镇:鹤峰环山东路—碧桂园高尔夫球场—碧桂园美怡居—沙头均益路—外村环山路—太平环山西路—南浦环山西路—沙浦环山西路—沙浦环山东路区域;

6.陈村镇:文登路以南,佛陈路以北,白陈路以西区域;

7.乐从镇:环镇西路—乐从大道—佛山大道—佛山“一环”南线闭合区域;

8.佛山新城全部区域。

(四)高明区。

1.荷城街道:西江以西、高明大道—沧江河堤(三洲新桥至海华路段)以北、海华路以东、广明高速以南区域;

2.更合镇:佛山市陶瓷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北至合和大道,南至广明高速沿线以北,东至小洞村,西至园区110KV变电站西侧)。

(五)三水区。

1.西南街道:三水二桥—南丰大道—广三高速—北江闭合区域;

2.乐平镇:西二环以东,361省道、乐华路、丰年路以南,工业路以西、康福路、Y418以北区域;

3.白坭镇:三水大道桂丹路到港口大道路段沿线直径500米区域;

4.芦苞镇:南丰大道以西区域;

5.云东海街道全行政区域范围。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或其他燃用设施(包括炉窑,下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03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成型生物质和水煤浆不纳入清洁燃料范畴。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产治理。

五、2014年10月1日起,《关于划定佛山市高污染燃料限制区的通告》(佛府〔2012〕28号)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

4月9日

佛山市政府通告范文三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确保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政府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技术实施单位广东省地质测绘院,正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踏勘、定界、签界等工作,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干扰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指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负。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任命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复印件一份,交件时要核对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权属界线核定书、权属调查表等(原件一份)〕;

4、宗地图(原件一式两份);

5、其他相关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同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日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

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受理地点:土地所在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联系电话:88220027(荷城街道),88802555(杨和镇),88837550(明城镇),88843738(更合镇)。

特此通告。

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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