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代理诉讼中被告应该注意的问题
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宏观定位:捍卫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反驳原告的“非法指控”,充分履行举证责任。以下是小编整理了盘点代理诉讼中被告应该注意的问题,供你参考。
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被告注意的问题一、在观念层面应有正确的认识,当好被告,配合法院行政庭的指挥、安排,尊重行政审判权。
被告注意的问题二、被告欲胜诉,功夫在诉前、在诉外。被告败在何处?
被告注意的问题三、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含义: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合法性,如果不能举证、拒不举证、举伪证及举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不能提供规范性文件时,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该具体行政行为就要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而遭到撤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严格、单一的败诉风险、法律推定和裁判规则,只有被告来承担才公平。
2.举证行为的实施。①举证行为在时间上有两点要求:其一,被告在法院立案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完成举证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必须完成举证行为。被告超过此期限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其二,被告举出的证据必须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和占有的,原则上,法院对立案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不予采纳。②举证的外延范围:涵盖被告败诉所有条件。
3.举证责任与法院的查证权。法院还有保有,但限于核实被告举证的真实性,应原告和第三人的请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而行使。
被告注意的问题四、适时运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其一,何为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一为法定改变:①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②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二为视为被告改变:①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②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③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下图中的甲乙达成和解,乙是原告,甲是第三人。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强势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的行为,是1:2的关系,具有“准”司法行为的性质→不利当事人可提起行诉,如下列图中的乙。甲则是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涉及三个关联点:行政裁决→附带民事诉讼→非诉案件执行的申请人。《行诉法解释》第61、90、92与94条的规定。
其二、遵循的规则:
1.在一审、二审、再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2.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3.原告和第三人同意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终结案件;
4.原告和第三人可以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新的诉,法院终止原行为;
5.若原告和第三人不同意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继续审查,若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则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