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创业扶持政策内容
青岛市出台了创业扶持政策,扩大了补贴范围,并提高了补贴标准。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青岛市创业扶持政策内容。
青岛市创业扶持政策内容: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申领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青岛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青岛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工商注册地所在街中心提出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提报以下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和《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变更的还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本市城乡失业人员的需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派遣期内大学生需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需毕业证、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招用人员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7、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单位公章、法人章。
青岛市创业扶持政策内容: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
(二)补贴标准。
1、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注册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2、2015年6月23日起注册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三)补贴条件。
1、创业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四)扶持期限。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2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非本市户籍创业者(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及休学创业大学生)实行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
(五)所需材料。
申领补贴人员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青岛市创业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变更的还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工商银行借记卡或存折正反面复印件;
6、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持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8、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和民办非企业需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10、创办企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