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做自主创业,国家现在有没有什么相关的优惠政策?看完小编整理的国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国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社保补贴政策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创业补贴政策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3.创业培训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报名参加为期十天免费的SYB大学生创业培训。考核通过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享受国家其它优惠政策。
4.租金补贴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微小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按规定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房租物业水电补贴 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
6.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7.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8.工商优惠政策 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可咨询工商部门)
2016年就业创业相关政策问答
1、申报就业见习基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包括学校、医院、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1)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2)能够提供技术含量高、操作性强的就业见习岗位;(3)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4)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5)具备能够满足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
申办就业见习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1)《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3)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4)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2、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条件及标准?
答: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要求,(1)就业见习人员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2)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每人每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的带教费补贴;每人每月1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另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照留用人数给予奖励。
大学生创业基本能力
1、自我认知及科学规划
这一点对年轻人来说,是不容易实现的。尤其是大学生刚出校门,对社会和自己的认识还非常有限。要想清楚地知道自己以后发展方向在哪里,仅靠自身的苦思冥想是找不到答案的。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自己去观察别人,征求“过来人”的意见,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小的目标,通过确定和实现这小小目标,再慢慢地开始规划自己的人生。
在创业过程当中,要经常性地提前计划或规划一些事情。在制定计划的时候一定要综合各种因素,形成切实可行的动作分解,要将任何可能的细节都考虑在内。而在实施的过程当中要针对当下的具体情况进行,适时做调整。运营需要强有力的计划管理能力,只有具备这一能力才能让自己更靠近成功创业之门。
2、胆识和魄力
作为创业者,你就是团队的灵魂。团队运营后,甚至在筹备之初就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决策,你的一举一动都左右着创业的发展走向和兴衰。前期创业者可能会广泛地征求亲朋好友的建议,一旦自己能够独立自主后,就必须要通过自己的智慧和胆识去决定各种大小事务。当在自主地做出决策时,谨慎是必不可少的,一旦优柔寡断可能就会失去一个绝佳的商业的机会。同时,决策的胆识和魄力一定是要建立深思熟虑的基础之上,既要选择风险小又要兼顾利益最大化。
3、团队管理、信息管理、目标管理
任何创业如同经营一家企业一样,需要制定各种制度。制度不在于多,而在于是否让所有相关人都能够明白其道理,并且严格执行。创业者需要针对自己团队实际情况建立各种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店员管理、培训,绩效考核等。同时,针对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而改进相应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创业者及其团队立于不败之地,拥有发展的主动权。在此想提醒大学生创业者,在制定和改进管理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基于客观事实出发,而不要想当然,要极力保证制度的可实施性。
创业者每天都会通过不同渠道接触各种信息,如:竞争对手又开始降价了;明天要下雨;厂家又有新政策等等。如何从大量的信息里筛选与自己相关的,再从与自己相关的信息里找到有效的,这需要长时间的锻炼。只有正确有效信息才能指导自己店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对于大学生创业者而言,由于缺乏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所以在接触各种信息的时候,难免会有失偏颇地做一些决定。当大家对信息无所适从的情况下,可以向过来人进行请教,加以甄别。要在观察和请别别人过程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管理信息的能力。
开店创业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在不同创业阶段需制定明确的目标,把目标进行细致化的分解。一个团队要想得到长远发展,那么必须得有长远的发展目标,长远的发展目标又可以按阶段分解成不同的小目标,而这些小目标又可以分解到每个相关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创业者主导者,就需要对不同的目标进行统筹和管理。
4、谈判
在创业者人际交往过程当中,与人谈判的情况必不可少。谈判对创业者的要求是综合多面的,需要求创业者有一定的语言能力、心理分析能力、人文素养等。要想在谈判当中占得主动地位,必须要有很强的谈判能力。杰出的谈判能力能够让创业者在谈判过程当中直接获得更多的利益。
5、处理突发事件
创业过程当中,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突发事件,而其中很大部分都是我们想避免的。然而当事情发生的时候,需要我们更为积极地应对。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在创业者顾客身上,处理得当的话,还能起到广告效果。通过用心的服务会向顾客者传递了一负责任的形象。“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任何一件突发的事件,稍加不注意,也会使自己的形象一落千丈,甚至砸掉招牌。何处理好每次的突发事件,化险为夷甚至通过这些事件的妥善解决,让消顾客更加认同你或者你的团队,再借由消费者之口,为你不断传播好口碑。
6、学习
现代社会要想取得不断地成功,必须具备持续的学习能力。市场和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大到一个企业,小到个人要想力争上游,那就必须比竞争对手更快地掌握更多的知识,通过不断地学习是自己处于不败之地。对于大学生创业者而言,除了书本的理论知识,更要重视学习其他方面的综合能力。
7、社会交往能力
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仅能给人生带来快乐,而且还能助人走向成功。大学生创业者在开始创业后必将会接触到各种不同类型、身份的人,而接触的人大多都是跟自己的利益攸关的。所以从创业最开始就要学会跟各种人打交道。要尽可能地去结交人脉,认识朋友,舍得给自己投资。在与前辈们的交流和学习当中不断认识到自己的不足,针对性地加以完善。
8、保持身心健康
创业者经常是要与孤独和挫折为伴,绝大多数的创业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时下流行一个词“逆商”,也就是说人在适应逆境的能力。创业者如何保持乐观而稳定的心态,需要在长时间的历练当中找到方法。而对大学生创业者一般都比较心高气傲,有着强烈的自尊。建议刚毕业的大学生一样要放低姿态,平静地去接受一切可能的打击。同样,在得意时,也要克服骄傲的情绪,切不可沾沾自喜,妄自称大。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创业者只有身体健康才能够支撑一切的打拼和奋斗。为事业拼搏而废寝忘食的精神非常值得肯定,但是终究不能视之为常态。大抵年创的创业者都会经历旺盛,一旦投入工作中都很难自拔。在创业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劳逸结合,切莫因为太拼而让自己的健康状况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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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 )
增值营业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元~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优惠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