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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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小论文篇1
现代社会文化的两重维度探讨
摘 要:现代社会文化有两重维度,一是对竞争的渴望,二是对逍遥的期盼,而这两个维度都发生了异化,使得个人获得自由的可能性逐渐缩小,泯灭于社会洪流之中。
关键词: 竞争;逍遥;大众文化
现代社会是极其复杂的,这种复杂性不仅体现在我们的生活每天面对的种种疑难问题,更隐含在支配社会的一些框架里面。现代社会的市民,可以说是一群深思熟虑的被蒙蔽者,他们有着极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圆熟老道的社会应变能力,但他们是否能真正找到自己的位置,是否能撇开社会层面的种种帷幕和障壁看到自己的处境呢?我们身处的境况同十九、二十世纪远远不同,这种不同并不是反差意义上的对抗,而是发展了的意义上的纵深。在我们的脑中,纠缠着作为统治力量的大众文化以及作为传统信念的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而这种矛盾的无处不在,令人痛心的随着时代往前走。我们这个社会有着两个基本信条,也许这不是很久远的事,恰恰是当今所理所应当坚守的阵地,似乎是生存的双重慰藉。
我们默默地认为:一,人有自己的自由,可以通过一种逍遥寻求自己的快乐以暂时逃避社会压力;二,竞争与淘汰是当今社会每一人的核心存在方式,我们应该仰慕成功者,追随他们成功的步伐,而同时作为一群有良心的人必须给予失败者以同情和安慰。
以上的两个基本信条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构成基础,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表述:我们的社会存在着两种大众文化,一者宣扬竞争,一者必须照顾作为社会大多数人——未取得成功者的心理感受和情绪和非竞争状态下的个人需求。这两个信条表面看起来无疑是极其合理并且充斥着历史的进步感和人类的关怀感。但是,我们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是历史博物馆中封藏的两个永恒珍品,可以让我们赏心悦目,品味赏玩。相反的,它们却是变质的奶酪,被当今社会甜美地品尝着,忘却了其中隐含着的毒素。
睿智的读者自然从两种基本的宣泄方式看出相应的选择人群,但是潜在的威胁告诉我们,我们迷茫在竞争中的心灵已经看不到真正的逍遥与安慰。首先,逍遥已经变异了。作为逍遥的典范,无疑首推魏晋玄士,但如竹林七贤。他们面对现实的黑暗与挫折,在玄学之中抒发己志,通过注疏《老子》、《庄子》、《周易》等书表达一种摆脱名教的自我逍遥,把自我志向寄托于老庄思想从而获得超越现实的追求。
这种逍遥首先表现为万物与我平等,体会到万物之间的自生自为关系,不僭越不妄为,守份内之事而达到共生的和谐状态。在消解了个人的欲利之心以后,真正体会到为人的本质与地位。现代人在生活与工作的压力下被迫下转向自然的怀抱,只不过是在一种消除现象的意义上利用自然,好比闭上双眼就可以忘掉眼前烦恼一样,恰恰所有的困扰在离开自然的那一分钟又接踵而来。这样一来,无论多美丽的自然都会越发显得苍白无力,因为它从未在一种真正的积极的意义上被我们感受过,而只是作为“不见泰山的一片障目之叶”。
一个哲学家说过,在街边听汽车鸣笛和在剧院听音乐会的根本差别乃是在于,声音不是作为一种表现汽车奔驰过来的工具,而是表达它自身的旋律。所以如果我们像阅读办公桌上的文件一样阅读风景,任它像幻灯片一样刷刷跳过,或者在照片里面张张切换,那么我们就会像忘却生活琐屑一样遗忘风景,这也就是为什么现代社会的旅游如此之繁盛,而又如此之同质化。旅游的一般模式就是车上睡觉,下车拍照,最后购买纪念品。
无论多么美丽的风景,在很多人看来关键是要用相机或摄影机去把它们占有,在它们的面前刻上自己的伟岸或窈窕身影。通过这种形式的占有似乎我们已经完成了旅游,已经到了天涯海角留下了自己的足迹。作为消除我们内心紧张与忧虑的手段,自然作为一种可见的现象无疑褪色很多,可被亲眼看到的与从相片视频中感受到的并没有太大区别,而就解放的意义来看,我们最多只是在镜子面前观察着穿着不同衣服的我们,幻想着与平时不同的衣着色彩,而并没有在心中获得丰富的色彩,从而通过生活表现出来自己的丰富。
也许我们一直都在关心的是我们与那些在某时某刻呈现的风景有什么样的关系,却没有思考过那些作为整体且拥有自己历史的风景到底希望在和我们的邂逅中给予什么样的东西。
现代的我们相信眼见为实,相信摆在眼前实实在在的东西,而这样一种想法的最大危险就是我们只能看到作为一个整体东西的一面,而看不到整体之中贯穿着的那种精神与特质,就很容易失去或误解那纷繁刹那所意欲表达的东西。我们与自然的交往,并不能理解为去看到某一个风景如画的画面,而是要把人生与自然之道相结合。人与自然本来就是共存在这个世界中,古人会通过自然现象讲述人生道理,会通过山水画传达人生意境,也会借助河山表达自己的志向与情感。一句话概括之,我们与自然的联系关键在于:自然活在我们心中,我们活在自然之内,而使得这种相互理解得以可能就是“自然”之精神。
自然之为自然,乃在于万物懂得守在其位,不僭越不妄为,这样就能与它者保持和谐。自然的规定性并不来自于外界,而是自己,是自己充分表达自己、完善自己,不侵扰它者,而可以顺本性而为的境界。我们经常消极的谈论“自然”与“逍遥”,乃是由于它们完全外在于我们,我们心中并没有去契合、体悟这种精神,而这种精神却又是一个人真正发现自己、展现自己的必要。也许你觉得自己成功,但自己的心情不轻松;也许你觉得你辛苦,并且辛苦得不值得;也许你觉得你努力成为的那种人并不是自己敬佩与喜欢的人。一切的问题就是,我们如何恢复身旁的这位挚友——自然的角色。
所以且让我们从这一刻,打开自己的心境,把自己的眼光望回自己,而不是紧盯社会为自己谋划的一个个事业里程碑与角色定位牌。当然我们并不是要远离社会生活,从而过着闲云野鹤的日子,而是在社会生活之外,一旦回到自己的空间之中,也要有一种方法描绘真实的自己,享受自己真实的空间,而这种自我定位与自我品味,需要“自然”之精神作为保障,否则我们只用竞争的态度,只用社会的评判尺度,丝毫感受不到自己有什么独特的地方,有什么值得欣赏的东西。
第二个信条以一种大众文化方式广泛的出现在社会中。人们坚信不移竞争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更热衷于这种竞争作为一种娱乐供人赏玩。选秀节目就是这种将血泪的辛酸当做娱乐笑料的最好写照,更进一步的,在那里已经没有艰苦的竞争,只有娱乐。在商业运作下,眼泪似乎只是博取安慰的手段,安慰又更显得是和眼泪在唱双簧。整个社会懂得必须让这种竞争看起来不是那么残酷又能引人发笑,失败者更懂得必须让眼泪处在不是那么虚假却又能显示自己徘徊在大度与嫉妒之间。一唱一和,人们已经误把残酷的竞争还原为娱乐的莞尔与哭泣,更忘却了一种情感被操控下的悲哀。收视率成为一切指标,合理性已经不算什么。在第一个信条中人们已
经错误的绘画出自己的希望,而在第二个信条中社会又为个人构架了一个真实的谎言集。看上去我们仿佛刚刚有那么一点逼近悬崖,但事实上我们已经毫无警惕的陷入深渊。我们甚至连找一个真实的自己都不能找到,因为社会没有一种让我们找到自己或者表达自己的空间与工具,在这两个信条中我们被蒙蔽,被迷惑,渴望着出路却走错了道路。
也许还能说的更多,但也许上面所说的并不能有任何触动。当马克思曾经为报纸审查条令奋笔疾书时,我们又何尝不能再度呐喊,“社会赞美鲜花的芬芳,赞美美酒的醇香,赞美少女的婀娜多姿,但是为什么偏偏在他们的赞美下,只允许太阳发出一种色彩,那就是集体的色彩”?
一个人在忙碌的社会生活之间,需要自己的空间,需要在一个人的时候保持一些距离,只有距离才能产生角度,只有角度才能产生批判,而批判使得自我与他人能真正有意义地区分开来。作为个人的空间,与作为社会人的空间,在生活中是应该有区别的可能的,而这种区别也许凭借社会倡导的各种方法都不能给予,只有自己亲手才能创造,只有自己用心才能开辟,也许我们应该时常回想克尔凯郭尔墓志铭上的话,“我,一个个人”。
参考文献
[1]复旦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教研室.中国古代哲学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2]余源陪,吴晓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文本导读[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关于社会小论文篇2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路径探析
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新的重大治国理念和发展战略。《决定》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法治文化”这一概念,但是讲到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论述中的“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均属于法治文化的范畴,这一论述表明,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治文化的社会主义文化是不全面的文化,没有法治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法治文化最早形成于近代西方,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近现代阶段。但对于法治文化的含义可谓是见仁见智。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无形的是隐型文化。[1]参照该文化结构理论,法治文化亦可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包含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和隐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包含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两大结构。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法治文化从内容上或结构上都应当是显型层面上的法治文化与隐型层面上的法治文化的协调统一。这是从逻辑结构上定义法治文化。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则从人的生活方式角度来定义法治文化,他认为,法治文化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施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社会方式。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等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意识至少包括崇尚法律的意识、遵守法律的意识、运用法律的意识、维护法律的意识等四个方面。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一种文化体系,这一文化体系以法律至上、主权在民、保障人权、权力制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观念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依法办事为行为方式的文化。
为什么我们要构建“法治文化”呢?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是法治之源,文化决定法治,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状态。法治文化的熏陶将使公民逐渐养成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治人格。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选择, 对国家的政治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它不仅为法治国家建设起到指导和引领作用,而且为法治国家提供精神支撑,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当务之急。
二、我国法治文化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对我国公民的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从现实来看,我国的法治文化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相距甚远。第一,“官本位”、“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在相当多的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第二,人们对法律缺乏认同,远离法、轻视法、不信任法、甚至厌法畏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第三,主权在民、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等法律理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以权利、自由、平等人群等为内容的法律核心价值观尚未形成,人们的尚法意识、守法意识、用法意识、护法意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第四,法治国家要求的国家机关依法办事尚未常态化,依法行为尚未成为公民的社会生活方式;第五,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浓厚,对多数人而言,法治尚未成为价值追求。法治文化中存在的上述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
第一,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 至今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文化,使人们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 “君主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在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严重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受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影响公民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总之,作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儒家礼法思想孕育的是人治文化,与现代的法治文化格格不入。
第二,经济因素的制约。 法治文化形成的客观基础是市场经济。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法治文化缺乏生长的土壤。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计划经济是一种以义务为本位的经济形态,计划经济体制客观上阻碍法治文化的形成。我国目前虽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市场经济还不发达,法治文化的经济基础仍比较薄弱。
第三,政治因素的制约。法治文化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我国上千年的封建社会实行专制政治,毫无民主可言;我国没有经过提倡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革命,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实行过资本主义的民主;进入社会主义以后,社会主义民主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甚至在“文革”时期,民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所以,我国有史以来就缺乏民主政治传统。尽管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民主还不成熟、不完善,民主水平不高,法治文化的政治土壤仍较贫瘠。
第四,不良的法治环境的影响。法治环境直接影响法治文化。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的法治环境逐年向好,但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 司法腐败仍败坏着法律。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 影响公民的 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公民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没有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和尊重,没有人们对法律的内心认同和积极参与,也就不可能建构法治文化。
三、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路径选择
1.加强法治的宣传教育
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皆强调,为了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培养。法治的宣传教育是培育法治文化的重要途径、有效途径。我国从1986年开始,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全体国民进行了大规模的普法活动,目前已完成“五五普法”,进入“六五普法”阶段。整体而言,普法活动可以说是成效显著,但仍存在诸多问题,要提高法治教育的效果,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需要对法治宣传教育进行创新。
首先,强化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它内含反映人类文明的先进理念,这些理念要为广大市民所认同、掌握,就需要对他们进行传播和灌输。[2]以往的法治教育活动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知晓和遵守上,没有重视法治观念的培育,造成许多人只单纯掌握了零碎的法律知识,而没有真正了解法律知识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文化。法治教育应该不只是法律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法治观念的启蒙。因此,法治教育的重点必须放在对公民法治文化的教育上,放在公民法治理念的培养上,让法治观念深植社会每一个成员特别是公务人员的心中。
其次,优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以往的法治教育活动在内容上重义务、轻权利,导致权利、义务的错位。使人们认为法律不过是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自己不过是义务主体而已。其结果是人们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消极守法,法治教育也就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要优化法治教育的内容,变“义务”教育为权利教育,把权利教育作为法治教育的重心,让人们了解自己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权力,如何维护权利。这就会调动人们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有助于法治文化的形成。
再次,批判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立新必须破旧,没有对旧文化的批判,就没有新文化的确立。因此,进行法治教育必须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即“人治文化”,通过批判,使“人治文化”成为一种“恶”,人们就会弃恶从善,自觉抵制落后文化,自觉接受法治文化。
最后,拓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要以形式多样的文化产品为载体,发挥文化的宣传、教化功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使法治文化成为民众的自觉追求。文化产品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要根据法制宣传教育的不同需求,灵活选择不同的载体和形式。如通过电视、广播开办法律服务热线,通过报纸、杂志开设法制专栏,利用互联网建设法制网站,通过讲师团开展法律宣讲,通过法律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还可以通影视等文艺作品进行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法治宣教活动营造法治氛围,使人们在法治氛围中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
2.构建法治文化的基础
法治文化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中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一断于法”的景象,但终因缺乏基础而最终昙花一现。因此必须构建法治文化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
经济基础。法治文化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治文化的经济基础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提倡权利神圣,注重个体权利,有利于形成的平等、自由、自治、独立等观念和行为习惯;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个人权利,认为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有利于形成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行为需要法律来保护,市场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持,市场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市场纠纷需要法律来化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所以,只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才能为法治文化奠定基石。因此,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政治基础。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处于主导地位,对法治文化具有制约作用。法治文化的政治基础是高度的民主政治。因为民主政治实行主权在民、权力制衡、权力监督等,有利于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内涵的生成;民主政治限制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人们形成自由、权利、平等、人权等观念,而这些观念是法治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专制政治决不允许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成和存在。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民主政治长期实践的产物。因此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扩大民主范围,提高民主水平,建设民主政治。
社会基础。法治文化是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3](P6)市民社会具有这样的特征:“ 市民社会是相对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是一种经济交往体系;它拥有法律保障体系,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以各种自愿自治组织为中坚;它以个人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为根本原则和价值。”[4]市民社会的特征表明,市民社会是法治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因此必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培育社会中间组织和社团组织,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市民社会。
3.创设法治文化发展的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可以塑造人,也可以培育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发展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首先,执政者要率先守法。共产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也应当是示范者、引领者。执政党的行为对全体国民会产生示范效应。因此,执政党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率先垂范,带头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其次,政府应依法行政。政府是否守法同样对全体国民会产生示范效应。政府如不能依法行政,而是以权压法、以政代法,就会使人们怀疑法律权威和效力,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蔑视,阻碍人们对法治文化认同。因此,政府应当是法治政府,政府的官员要有法治精神、法治理念, 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第三,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如司法失去了公正,伤害的不只是法律本身的尊严,而且将直接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仰。”[5]所以,只有公正司法,才会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人们才会信法、尊法,才会自觉地守法、用法、护法,法治才能深入人心,融入内心,生成法治文化。
总之,法治文化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要我们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一定会实现法治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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