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高级职称论文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律师高级职称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江苏律师高级职称论文篇一
律师与法律信仰
【摘要】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价值与规范的信服与尊重。律师制度是构建全民法律信仰制度的基石。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职业本身均要求律师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 律师 职业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这一命题,是由美国学者伯尔曼的首先提出的。伯尔曼先生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Law has to be believe in)”。所谓的法律信仰,是一种从认识论意义上而言的、富有批判怀疑精神的信仰;它不同于宗教意义上的信仰;它是人们对“正义”“公平”等基本法律价值、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应当蕴含这些基本法律价值的理念的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
二、律师具有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一)时代需要律师具有法律信仰
我国早在1956年就开始尝试设立律师制度,但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律师制度受到“左”倾思想冲击,到“文革”期间又同公、检、法一起被砸烂,公民根本无法享有辩护权,直到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律师暂行条例》才开始逐步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一个重要分别在于对律师身份的规定,《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现代民主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主要就是确保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不被滥用,《律师法》正确界定了我国律师的性质,使之具有独立性而不再依附于国家机关。但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律师生存发展的环境依然是严峻的。
从理论上讲,律师的执业关键是能够利用他的法律专业知识,去论证事实及法律关系,并对法官产生影响,从而寻求一种可预期性的胜诉目标。但是在法制并不健全的今天,一方面某些个人借用国家力量对律师行业的强力干预已经侵害到了律师行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律师发现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是与强势力量妥协与合作,而不再坚持理论上所应有的和精神上所应该具备的独立地位。
(二)职业要求律师具有法律信仰
要让公众相信法律,作为法治先锋的律师首先自己要相信法律。律师是一个实务性的职业,从事这一职业可能需要具备清晰的说服力,在复杂场合打破僵局窘境的能力阚熟地使用论辩技巧的能力,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案外事实的能力,将法律专业知识具体运用以设计多种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把与案子有关的事实、法律和证据放在广泛的社会背景下来认识的能力。但这一系列能力都应建立在他的法律信仰之上,因为任何语言和技艺的运用都不会高过使用这种语言和技艺的人。一个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对法律的理解,对这个社会以及社会中的人的洞察和把握,他的思维能力,他对文字材料的把握,甚至他的道德品质,这一切都取决于他个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亦即他的信仰。律师不像侦查预审人员、检察人员那样拥有侦查、检察、起诉、不起诉的权利,也不像审判人员那样拥有查实证据、定罪量刑、减免处罚、宣告无罪的权利,律师有的只是对法律真正具有的忠诚意识、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认为法律体现着人类社会的终极关怀,他只有具有法律信仰,才能调动自身潜能,开发全部智慧,用勤勉、热情、坚韧和拼搏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律师唯一所能依靠的唯有法律,律师所能信仰的也唯有法律。2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目的首先是赢得其所授权委托的案件,案件胜诉后才会对法律或正义这类抽象问题感兴趣。但作为一个律师则不然,他肩负着双重责任,其一是对当事人负责,另一方面是对法律负责,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在执行着正义。
三、部分律师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造成律师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因素。如工具主义的法律观,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了律师对法律的功能的认识。法及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的不协调妨碍了法的效果的实现。法律信仰培育的不足则使法律信仰的形成缺少了自觉的工作制度上的支持和保证。
二是受政治体制和司法实践等因素的影响。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中,虽然司法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法律工作者的活动仍然受到了政治权力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司法程序难以独立进行。
四、律师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法律信仰
律师作为构建全民法律信仰的先锋,虽然只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一员,却应有放眼历史的胸怀;在个案中身份上可能只是一个诉讼参加人,在精神上却要有俯视法庭,俯视全案,俯视整个社会的勇气和信心;不仅仅把自己看作是诉讼代理人,还应该把自己看作是法治文化传统当仁不让的开创者和继承者。这样才能在社会中形成一个中流砥柱防止这个社会在转轨变型的风暴中急剧地偏离航向。
在一个有法律信仰的律师看来,一方面现实中已有的法律规定是应当得到尊重的,另一方面在他的心中,更应当受到尊重的是法律的价值。因为法律是人类为保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通过总结规律而制定的,亦即规律本身应受尊重。所以法律信仰不仅仅是迷信法律条文本身,在我们的心中,更应有一种超越法律条文的至高无上的法治精神,那就是对公平和正义的永恒追求。现实中的法律总是不断地向着我们理想中的法迈进。
律师应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如果我们众多的律师都能坚持自己的信仰,一方面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坚持与不公正和违法行为作斗争,敢于牺牲个人的名利,甚至敢于以生命去追求公平与正义,去推动法治的进程,那么就会逐渐使人们对法律形成发自内心的尊重,使他们也不会违背现有法律,而是力图通过合法的方式寻求改革和完善现实法律的出路。
因此,在律师平时的工作中,要为法律信仰的深入人心去宣传、呐喊。其次,在从事的业务工作中,自觉将法律精神、原则和条文规范应用起来,特别是在诉讼代理中通过严谨的说理形式使法律精神得以体现。要敢于不畏强权、坚持自己的信仰和观念,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社会包括各种社会力量真正对法律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