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哪几方面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有哪些?它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你知道这些责任都是怎样的吗?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 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这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这说是说,关闭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无权决定此项行政处罚,这是考虑到关闭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会牵涉到一些有关部门的参加配合,由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且组织实施将比有关部门执法的力度更大。
3. 公安机关。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为了保证对限制人身自
由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一致性,《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拘留的,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无权擅自实施。
4. 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为了保持法律执法主体的连续性。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
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某些行政处罚权力的,主要有公安,工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煤矿安全监察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机构,他们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有权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对于规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27种。对规定的27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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