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手抄报内容资料

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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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手抄报内容资料:护航学生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从幼儿园到小学、中学,最终到大学,一个人的长大过程基本都与“学生”这一身份相伴。这一相对脆弱的成长阶段,常常伴随一个老生常谈且须警钟长鸣的话题——人身安全。记者近日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采访时发现,有关学生人身安全的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一件件痛心疾首的人身伤害案件向人们昭示:为学生们的学习、生活和成长营造健康安全的环境,是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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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人们在城市中疲于奔波,如何接送孩子上下学成了家长们的一个难题。于是,民办午托班应运而生,与此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午托能够真正托起家长的重托,让他们放心吗?2013年以来,集美法院就审理了多起在午托班托管期间涉及中小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13年下半年,辛女士与丈夫因工作忙无法照看女儿,将女儿灿灿交给一所名为“教育咨询公司”,实际是开在小区内的午托班看管。2013年12月5日午休时,灿灿几次喊着要出去玩,值班老师经不住灿灿的要求,同意让她到楼下平台玩耍。在玩耍过程中,灿灿不慎摔伤,造成骨折。辛女士认为,午托班老师违反规定,未尽到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女儿的受伤理应由午托班全部赔偿。为此,辛女士多次找到午托班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午托班却推脱责任不愿赔偿。辛女士无奈在2014年1月向集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午托班支付医药费、营养费等损失5000元。

法官在开庭后召集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午托班所在公司代理人同意当庭一次性支付辛女士2500元并退还了灿灿已缴纳的午托费用。午托班内学员间互相打闹导致受伤,也时有发生。亮亮和瑞瑞都是午托班的学员,2013年11月29日午休之时,亮亮本来在午托班宿舍床上休息,而此时睡在一旁的瑞瑞却因贪玩,把亮亮从床铺上推了下去,导致亮亮骨裂。亮亮的父亲林先生得知情况后,认为瑞瑞是侵权责任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李先生应当赔偿损失,而午托班作为午托机构,在午休的时候,看护人员没有尽到照看好孩子的义务,使得孩子受伤,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调解,最终,瑞瑞的父亲李先生和午托班共同赔偿林先生2700元,午托班退还了所收取的午托费用。

有关法律手抄报内容资料:安全无法保障的夏令营

2012年暑假,李明的父母为了锻炼儿子的意志,帮他报名参加了一家户外运动公司组织的封闭式夏令营。由于在高温环境下持续训练,7月27日开始,李明出现腹痛、吃不下饭、大便不畅等症状。7月30日上午8点左右,夏令营主办方将李明送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中暑,并简单开了几种解暑的药品,随后夏令营主办方工作人员将李明带回夏令营宿舍休息。但意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5点多,李明倒地抽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尸检结果表明,李明“系患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发穿孔,导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中毒休克死亡”。

痛失爱子的家长将夏令营主办方和初诊医院告上法庭。家长称,在夏令营协议中,夏令营主办方承诺将负责营员在夏令营期间的所有安全问题、健康卫生、生活饮食、休息等一切相关事务。而在孩子身体出现不适并向夏令营工作人员反映时,工作人员没在第一时间送医院治疗,直到7月30日上午,夏令营主办方才带孩子到医院看病。家长认为,初诊医院在问诊后开具了开塞露、藿香正气软胶囊等治疗中暑的药品,却未查明李明当时已有相当严重的十二指肠溃疡,医院没有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造成了孩子的死亡。

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初诊医院对李明的死亡存在医疗过失,与死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令营主办方在李明发病初期没有及时注意并送医就诊,送回营地后又未尽合理管理义务,是导致李明病情恶化死亡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定其原因力占75%。初诊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其原因力为25%。法院经查明认定,原告总损失为78万元。据此,集美法院判决夏令营主办方赔偿这笔款项的75%,医院赔偿其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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