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发放高温津贴
自7月中上旬以来,在四大“火炉”之一的重庆,“天不刮风天不下雨天上有太阳”的日子已经持续了一月之久,气温从35℃、37℃、38℃一路飙升至40℃以上,该市市民已经记不起气象部门发布了多少次红色高温预警警报。
另外三大“火炉”城市武汉、南昌、南京也是红色高温警报长鸣。在以往,谁要说“我们那地儿很热”,四大“火炉”城市的人就会发笑,而今年郑州、天津敢说这样的话了。进入7月以来,这两个城市的气温已历史性地突破40℃以上。
“为了生活,我在烈日下工作……”这是记者7月上旬在重庆采访时从一个建筑工地听来的被民工们改编的歌曲,而与这无奈的歌声中相呼应的不幸现实是:今年7月以来,相继发生了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四川绵阳环卫工人赵金诚因中暑而死亡的事件。
因工人高温作业导致死亡毕竟还只是个案。随着持续不断的高温,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烫手民意出现在企业主和立法者面前——“高温费”!
“热”出来的企业“伦理缺陷”
据这些拿了高温费的中暑者反映,他们的老板总是认为,工人拿了高温补贴就有义务坚持在高温下为公司干活。
因为支撑“高温费”的依据只是一个不具强制执行力的指导性文件,这就使“高温费”沦落为企业的一项福利项目。既然是福利项目,发不发或发多少,似乎和天气热不热已经没有关系,反而跟企业效益和企业老板的“良心”和“心情”紧密联系在了一起。“高温费”这个特殊的福利项目也因此成为衡量企业伦理道德高低的标杆之一。
但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企业在关乎职工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高温费”这一问题上表现出了伦理缺陷。
据记者调查了解,因为没有统一的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不仅是在重庆、武汉、南京、南昌这四大“火炉”城市,在全国许多地方,用人单位在“高温费”这一问题上的做法可谓千差万别,表现出来的企业伦理道德也大有迥异:
有的单位城镇职工享有高温费,农民工却没有;有的单位给在职职工发放,不给退休职工发;有的单位坐办公室吹空调的拿上千元,一线挥汗如雨的员工却象征性地表示一点;效益好的单位会多发,效益差的少发,大多数干脆不发;有的单位象征性地发点毛巾、肥皂、解暑药或者绿豆汤什么的了事……
据不完全统计,杭州市区共有7万多家企业,发放高温费的不足10%。即使在四大“火炉”城市,发高温费的企业比率也高不到哪里去。
拿到“高温费”的职工是否就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呢?记者一在四川省南充市某医院工作的同学告诉记者,由于近期气温升高,其所在医院因高温导致身体不适、中暑的患者占门诊人数的近三成,其中大约有一半是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引起的,而这些人大多是拿到高温补贴的。因为,据这些拿了高温费的中暑者反映,他们的老板总是认为,工人拿了高温补贴就有义务坚持在高温下为公司干活。
“热”出来的劳资官司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只是一份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企业不给高温费,职能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
继福建、四川发生“热死人”的事件后,关于工人高温作业安全的问题就在社会各界不断升温。之后不久,发生在浙江的一位民工因向老板申请“高温费”而被辞退却又申诉无门的事件无疑又将这一话题升级。
一个因“高温费”而起的官司正在进行,主角之一就是浙江省余姚市安山弹簧有限公司原职工陶明成。
“陶明成”是他最先向当地媒体投诉时使用的化名,在他成为通过法律索要高温费的“中国第一人”后,他逐渐认可了这个名字。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联系到了这个颇有几分胆气和豪情的民工。
陶明成湖北人,长年在外打工,因此也“长了见识”。一年多前,他应聘来到浙江余姚市安山弹簧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五金部数控车间工作。陶称,进入6月浙江余姚的气温就很高了,公司虽然在车间里装上了空调,但机器散发出来的热量根本不能使温度降下来,还是热得难受。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报纸上看到宁波市劳动局发布的要求企业给职工发放高温费或冷饮费的公告。他兴冲冲地找到领导问什么时候发高温费,但得到的答复是公司根本就没考虑过这个问题。并认为公司花了3万元给车间装了空调,“也算是一种高温费”。
“可能公司还不知道政府已经做了规定。”6月27日,陶明成写了一份申请书,并将宁波市劳动局的公告抄了一遍,附在上面,让工友们签名,要求公司给员工发放高温费。
没想到,公司老板不但没采纳建议,反而以他“煽动其他车间工人签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为由,当天就将他辞退。为此,公司还在墙上贴出了一份通告,公告称陶明成上班期间到处串走,搞所谓“联名”要求补贴高温费,其行为不妥,所以做辞退处理。
“我曾找公司交涉过,但是老板却说´企业是我的,怎么搞是我的事。你爱到哪儿告,就去哪儿告吧。”
无奈之下,陶明成来到余姚市图书馆,找到了公司违法辞退他的法律依据,并找到了“高温费”的原始出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4年7月颁布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陶称,根据该《通知》,他的岗位属于高温作业,他连续4个月每月可以领到120元。
以为抓住了企业“小辫子”的陶明成兴奋地来到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但却被告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只是一份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企业不给高温费,职能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要求企业支付。
目前,陶明成正在余姚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之下,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他只根据《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他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无奈放弃了索要“高温费”的诉求。
无“法”支撑的社会诉求
目前我国惟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规章,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一“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6年。
尽管是劳动者的基准权利,但近年来兴起的“还我高温费”的社会诉求目前仍然缺乏一个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尽管劳动职能部门每年夏天都会接到不少投诉,抱怨单位不发高温费,其中以建筑行业居多,但对于这类投诉,他们却无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