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看!南京公积金贷款那些事儿
2017-04-13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南京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南京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部分实施)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目前南京已经做到公积金异地互认,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就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在公积金异地贷款方面,仍然没有突破。
南京市并未全部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4、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5、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6、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
7、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京限制公积金贷款条件
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