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北省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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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湖北省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解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湖北省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解读如下
问:《意见》明确了哪些过硬措施?
答:中央审议通过《意见》的消息发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媒体网民积极评价。的确,“黑户”问题由来已久,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顺应群众的期待。这次改革,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既要求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又强调各地各部门从源头上消除障碍、完善配套、压实责任,决心大、措施实、发力准,务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积压的问题。
《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问:怎样解决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
答: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的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
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这是登记户口的基本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这是登记户口的具体路径。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这是登记户口的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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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地方的无户口人员可去落户了
今年1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总体方案,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近日,北京出台《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区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
随着北京上述实施意见的出台,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已有20个省份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实施细则。
这些省份包括北京、浙江、海南、安徽、福建、重庆、四川、甘肃、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山东、山西、陕西、河北、江苏、青海、江西、湖北。随着落户细则的出台,上述地区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去办理落户了。
多地进一步细化无户口人员分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上述意见将无户口人员分为了8类,分别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在此基础之上,多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无户口人员的分类,并明确了每类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程序。
如,吉林省公安厅在解读本地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时表示,吉林省在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情况过程中发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人数较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务院《意见》八类无户口人员基础上增加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类型。
此外,安徽将无户口人员细分为9类,增加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广东增加了“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甘肃增加了“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河北也增加了“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等等。
禁设任何前置条件 优化落户程序
在落户的程序上, 北京、浙江等多数地区普遍明确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对于社会上最关注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浙江提出,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
此外,一些地区还优化了某种无户口人员落户的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此,吉林明确,为减轻无户口人员落户负担,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