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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于是 法 便成了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法,一种若影若离的东西,虽然我们感受不到它的存在,但是它却无时无刻不伴随着我们,约束着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正是有了法律,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安定和谐。小编为大家汇总了一些关于法制黑板报的资料和相关内容,大家可作为参考,希望大家能够获得帮助:
法律黑板报:农村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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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 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农村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法律黑板报1.家庭监管的缺位。当农村青少年离开故土进城打工后,便脱离了家庭的监管和父母的视线,行为变得自由和无拘束。有些父母忙于农活,对孩子关心不够,只知道孩子在外打工,至于干什么活,在什么地方工作都不了解。直到案发后公安干警找上门来才恍然大悟。统计结果显示青少年犯罪人员中城市青少年所占比例较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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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黑板报2.政府管理的缺失。当前农村赋闲青少年群体仍处于政府管理无力的涣散状态。一是乡镇政府无暇管。乡镇政府平时忙于各种政务和招商引资等经济事务,对农村赋闲青少年就业问题无暇管理。农村青少年外出打工都是自发组织,乡镇政府在其中少有作为。二是农村基层干部不愿管。由于缺乏对青少年预防犯罪工作经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原因,村两委等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对青少年管理问题普遍缺乏积极性。
法律黑板报3.文化素质的缺失。大部分农村青少年未接受高中以上的教育便踏入了进城打工的行列。而文化素质的偏低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收入水平较低。因缺乏一技之长,他们进城后多数在比较低端的行业从事简单的劳务工作,平均月收入在700元左右。而聚在一起进餐馆喝酒,去网吧上网玩游戏,到娱乐场所唱歌都是他们日常休闲生活的常态,生活的多姿多彩与自身较低的收入水平所形成的巨大反差容易造成心理失衡。二是荣辱观的错位。因为缺乏完整的教育,又脱离了亲缘社会,这些青少年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淡薄,价值观和人生观极易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带动下扭曲。犯罪者在青少年群体中不仅不会受到谴责,反而会被当成“能人”来羡慕和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