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禁行通告
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道路禁行通告,仅供参考!
道路禁行通告范文一
遵毕高速公路自开工建设以来,得到了沿线党委、政府及群众的大力支持,受到社会的热情关注。目前,工程项目施工已进入关键施工阶段,但是近期遵毕高速公路沿线存在非施工车辆、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并通行的现象,并造成了多起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正常施工,给工程施工造成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为了不影响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遵毕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为止,禁止任何非施工车辆、行人从施工便道、互通入口或从其它地方进入遵毕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及在路基路面上通行。二、禁止沿线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现有施工便道及遵毕高速公路路基、边坡等属于高速公路地界路段放养牲畜、家禽等。三、禁止沿线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恢复施工单位已弃用的施工便道进入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并通行。四、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路口封闭,不得擅自扒开沿线隔离栅、防护栏,否则,依法严肃处理。五、对因驾乘人员或无关人员不遵守规定擅自闯入施工现场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六、若擅自闯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及行人影响或破坏了路基路面半成品的将按照原价赔偿。封闭期间给沿线群众和广大驾乘人员带来不便,我们由衷表示歉意,请您们给予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遵义至毕节高速公路第二十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xx年十月一日
道路禁行通告范文二
为提升城市“治堵”工作成效,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行车氛围,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部分道路车辆实行禁行(含原已禁行的重新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路段:劳动路(赤城路至南门岗亭);工人路(栖霞路至紫东路);赤城路(百花路至春晓路);飞鹤路(赤城路至人民路);人民路(飞鹤路至赤城路)。
二、禁行车型:大中型客运车辆(不含公交车)、0.5吨(含)以上货运车辆、拖拉机、教练车、广告车、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工人路(赤城路至飞鹤路)、劳动路(赤城路至人民路)禁止一切三轮车通行。
三、禁行时间:每天6:30—22:00。
四、严禁禁行车辆上述时间在上述路段通行。凡需进入上述禁行路段的车辆一律绕道寒山路、栖霞路、百花路、紫东路、人民东路延伸段、104国道等路段通行。
五、特种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不受通行限制。
六、各单位、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行车秩序。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照执行本《通告》规定,凡有违反本《通告》的,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听指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7日
道路禁行通告范文三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对主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禁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9座以上(含19座)的客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每日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小桥大街,门源路。
二、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每日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海湖路,西至通海路;南起昆仑西路,北至海西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在以下道路限制、禁止通行:朝阳东路(祁连路至新村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博雅路(南山路至昆仑大道)。
三、核定载质量为10吨以上(含10吨)的货车每日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南山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包含互助路、祁连路、昆仑大道和海湖路(柴达木路至昆仑大道);可以通行的道路为海湖大道(柴达木路以北)、柴达木路(兰西高速与柴达木路衔接处以西)和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
四、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每日0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南山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包含互助路、祁连路、昆仑大道(民和路以西)和海湖路(柴达木路至昆仑大道);可以通行的道路为海湖大道(柴达木路以北)、柴达木路(兰西高速与柴达木路衔接处以西)和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
五、每日7:30至9:00、11:30至12:30、14:00至15:00、17:30至19:00四个高峰时段内,标有统一标识的邮政专用汽车以及洒水车、除尘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园林绿化车等路面作业车,不得在主城区限行、禁行的道路内通行、作业。
六、市政、通讯、电力、给水、排水、燃气、卫生防疫、环保监测等工程救险车,除遇有紧急救险任务,不得在主城区限行、禁行的道路内通行、作业。
七、城市公交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的专用校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线路通行。
八、区、县城乡公交车和从事客运的班车,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线路通行。
九、旅游车和通勤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证通行,在指定的临时停靠点停车时应做到即上即下即驶离。需要长时间停放的,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各辖区的专用停车场内。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管控区间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线和分流合流交汇处,设置安装禁令标志和交通技术监控等设施。
十一、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交通辅助设施的指示信息通行,违反本通告规定车辆在限行、禁行范围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告生效后,凡我市以往有关限行、禁行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均按照本通告执行。
十四、本通告由西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告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xx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