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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它像一位隐身的天使,你找到了它,学会了使用它和遵守它,它就会永远保护你,那不妨和小编看一下法律常识的黑板报该怎么做?以下的内容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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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的黑板报相关资料1:法律的名言
1) 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2) 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刑罚者,民之鞭策也。――尸佼(战国)《尸子》
3) 法者,治之端也。――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4)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5) 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汉)《盐铁论·申韩》
6) 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7)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8)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唐)《砥石赋》
9) 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10)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11) 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12) 在一个国家中, 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13)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14) 人被谁制服,就是谁的奴隶。
15)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法律常识的黑板报相关资料2:法律知识普及
公民调查涉及的法律知识
一、查身份证,
可要求警方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
如对方出示警察证,我方应拿到手中记清姓名,单位.并要求对方说出查我方身份证的法律依据 .
如对方说我是警察,我有权查你,我方应告知对方:警察是行政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警察的每一个行为必须有法律条款做依据和法律授权,否则即违法.
非警察身份,如维稳办工作人员根本无权查身份证.
以下是要掌握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实际上对方查身份证不符合上列4条中的任何一条。
如警察引用上列第十五条第4款"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我方可要求对方说明"法律规定"是哪个法律规定?"其他情形"是什么情形?
要求其出示法律文字的规定,而不是口头回答,警察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二、关于传唤.
需掌握以下法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四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六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四十七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五十一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关于检查物品: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第六十四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