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合同书

2017-02-03

租赁经营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取得对租赁物使用权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租赁经营合同书,欢迎参考阅读。

租赁经营合同书范文一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方: 电话: 联系地址: 传真: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凭物业

甲方同意将坐落于深圳市 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约为 平方米(最终以房地产证面积为准)的房租/铺位及其他设备(见附件)在良好状态下租给乙方作为 用途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租凭期

1、租凭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交房日期为: 年 月日。

2、租凭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应如期归还;如甲方将该物业继续出租或出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租凭期内乙方若将房屋转租,必须事先得到甲方同意。

三、租金、押金

1、租金为:每月 币 元整(小写 );乙方在每月的 日以前交租给甲方。

2、本合同签订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 币 元整(小写 )和 个月的房租 币 元整(小写 ),甲方应发放数据给乙方。

3、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4、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抵所欠款额,如押金不足以支付所欠金额,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付款通知五日内补足。

四、房屋使用的费用

在房屋租凭期间甲乙双方应支付如下费用:(1)管理费 (2)电话费 (3)煤气费 (4)水电费 (5)网络使用费 (6)有线电视费 (7)清洁费 (8)室内设施的维护等杂费 (9)有关租凭税费 (10)本体及室内设施的维护等杂费 (11)其他 ;其中甲方支付上述 款项,乙方支付上述 款项,如因约定支付方未能及时交纳以上费用所发生的滞纳金也应由其支付。

五、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应按规定的日期交房给乙方使用,并保证附件所载房屋设施完好无缺。

2、使用房屋时,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储存任何违禁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须爱护房屋及室内设施,如有损坏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日常损耗品有乙方负责更换。

4、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房租及各项费用,如拖欠租金超过十日或拖欠管理费、水电费一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约,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乙方须无条件迁出该物业且需承担违约所造成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的全部责任及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六、经济服务费

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应向经纪方支付费用 币 元整(小写 ),乙方应向经济方支付服务费 币 元整(小写 )。该服务费具体支付时间为签订本合同同时。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对该物业无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在合同期内提前解约等原因造成乙方不再或不能承租该物业,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押金给乙方,如乙方另外造成经济损失,应另外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在甲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在合同期内提前解约等原因造成甲方不在或不能出租该物业,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交押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如果给甲方另外造成经济损失,应另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非经济方的原因,在甲、乙或双方任何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经济方所已经收取的服务费无需退还,尚未收取的费用由违约方全部补足给经济方。

4、甲乙双方未得经济方同意协议解除本合同,则甲乙双方对经济方构成违约;甲乙双方利用经济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等信息交易平台,私自签署房地产租凭合同或中途委托其他经济公司的,甲乙双方对经济方构成违约。前述两种违约情况下,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后,仍需向经纪方支付支付上述服务费。

八、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之重要内容保守秘密,非经对方同意或业务需要,不得泄露与无关之他人。

九、甲、乙双方知悉在签署本合同后应另到政府有关租凭管理部门签署正式房屋租凭合同。

十、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上述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经济方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补充事项:(注:此补充事项系甲乙双方约定之补充,涉及到经济方的条款必须由经济方另行加盖章方生效,否则无效) 经济方郑重声明:凡我公司员工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均需出示我公司正式数据或发票方为有效,其余形式我公司一律不认,

特此声明。

甲 方: 经济方: 乙 方:

代理人: 代表人: 代理人: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经营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将宜良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迎宾路71号宜良县旅游旅 社红梅舞厅六楼租凭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租凭期限:1年,从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二、租凭费:每年租凭金额20000.00元,按照先交款后使用的原则,每年及以后各年的租凭费于上年度12月13日一次性付清。

三、租赁期间甲方为宜良旅游旅社(迎宾路71号)的房屋产权所有者,乙方只有使用权、经营权。不得将房屋作抵押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租凭期间:乙方必须确保原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整性,不得私 自开挖门窗或隔墙等。如需要正常装修房屋,必须报请甲方研究同意 后,方可加工。否则造成房屋损坏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租 赁期满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改造部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对乙方作任何 补偿。

五、租赁期间:房屋、水、电设施是甲方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乙 方使用、维护管理。产生损坏,由乙方出资修复。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月以实际使用量支付给甲方。

七、乙方在租赁期内,要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 经营,合法经营。同时要加强“四防”安全工作,杜绝不安全隐患,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如遇市政建设需要或者甲方规划建设需 要占用租凭房屋时,租凭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未使用房屋期间的 租金。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2、乙方不按时支付水、电费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3、乙方使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4、乙方不按时归还房屋,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1000元。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乙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2014年2月21日

租赁经营合同书范文三

甲方(转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县 乡(镇)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有机茶开发生产经营。转包(租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甲方用于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转包(租赁)期限

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租赁)价款与支付方式 1、以现金分期支付。乙方每亩每年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整)作为转包(租赁)金额给甲方。分 次付清,首付 年,后面 年分 次付清,即于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2、支付时间

第一期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大写: (金额); 第二次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大写: (金额); 第三次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大写: (金额); 第四期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大写: (金额); 第五期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大写: (金额);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2、转让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在该转让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在土地交付前由甲方自行处理,交付后乙方有权将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进行合理处置。

4、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转包(租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有权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7、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同时承担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8、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流转费,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总额的10 %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10 %承担违约金。

3、因变更或解除本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经济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六、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决纠纷。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经协商,决定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身份证号: 鉴 证 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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