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车辆停放的通告

2017-04-09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车辆停放行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停车秩序,有关部门出示了具体通告。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车辆停放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车辆停放的通告范文一

为进一步深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的文明交通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自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法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四)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必须在站点停靠,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道路拥堵或影响他人通行的,依法拖移违法停放机动车。

四、请广大驾车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本通告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xx市公安局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四日

有关车辆停放的通告范文二

尊敬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随着小区入住率的提高,近期物业服务中心接到业主反映部分业主存在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降低了小区的服务品质,而且极易造成交通堵塞或车辆丢失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中心虽多次与相关业主沟通但收效甚微,在此希望大家共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1、请购有私家车位的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己权属车位上;

2、请勿占用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3、为了您的出行方便,车辆停放时车头统一朝向通道;

4、为了您爱车安全,请勿将停车卡及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内;

XX物业服务中心

X年X月X日

有关车辆停放的通告范文三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车辆停放行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号),现将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城区人行道、公园、广场、商场、车站、医院、中小学等公共场所周边,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停放。停放时要顺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沿街单位应将门前车辆停放管理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内,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院内有停车条件的,必须在院内设置停车场。

三、违反规定,擅自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二〇xx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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