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剩余股利政策
剩余股利政策是企业在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目标资本结构测算出必须的权益资本与既有权益资本的差额.......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简述剩余股利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简述剩余股利政策
剩余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净收益首先应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如果还有剩余,则派发股利;如果没有剩余,则不派发股利。
理论依据
剩余股利政策的理论依据是MM理论股利无关论。该理论是由美国财务专家米勒(Miller)和莫迪格莱尼(Modigliani)于1961年在他们的著名论文《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价值》中首先提出的,因此被称为MM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完全资本市场中,股份公司的股利政策与公司普通股每股市价无关,公司派发股利的高低不会对股东的财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司决策者不必考虑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公司的股利政策将随公司投资、融资方案的制定而确定。因此,在完全资本市场的条件下,股利完全取决于投资项目需用盈余后的剩余,投资者对于盈利的留存或发放股利毫无偏好。
对剩余股利分配政策的探讨
【摘要】本文简说奉行剩余股利分配政策的理由及适用,并就该政策在实务操作中涉及到的几个容易产生模糊的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股利分配是指公司制企业向股东或投资者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股东或投资者分派股利属于利润分配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企业把本年的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才是可供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这部分利润既可以向股东或投资者分红,又可以留存企业。股利分配政策实际上就是确定这部分税后利润分红与留存的比例问题,进而涉及到有关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股东与企业等关系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的问题。其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企业发行在外股票的价格和企业的市场价值及企业对外再筹资的能力。所以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全面理解,有利于企业股利分配政策的选择。
在理财的实践中,企业常用的股利分配政策有剩余政策、固定或持续增长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笔者就剩余股利分配政策涉及到的几个问题加以浅析。
一、本着经济有利的原则,根据资金结构要求的比例先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留用投资需要的资金,剩余部分作为股利予以分配
出于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企业筹集资金要在确定目标资金结构的前提下,首先使用留存利润的筹资方式补充资金;其次的筹资方式是长期有息借款;最后的选择是增发股份。剩余股利分配政策是在企业有着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金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要的权益资金,先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留用,然后将剩余的部分利润作为股利予以分配。也就是说,当企业有获得较丰厚利润的投资机会,预期投资收益率高于留存盈利的资金成本率时,这种股利政策就会成为企业的理智抉择。理由很简单:企业用于再投资的这部分现金流量,是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属于内源融资,它既不需对外支付利息和股利,也不需向外源融资那样耗费融资交易成本。显然,这种股利政策可以降低综合资本成本,有利于实现企业资金结构的优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剩余股利政策正是遵循了经济有利的原则。
例一,某股份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2000万股。2004年该公司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税后利润为600万元,其中270万元用以发放股利。2005年税后利润为630万元。2006年初公司讨论决定股利分配的数额,并决定采用剩余股利分配政策。预计2006年需要再增加投资资金500万元。目前,公司的目标资金结构为权益资金占60%,债务资金占40%,2006年继续保持。2005年可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是多少?
在确定的目标资金结构下,2006年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是:500×60%=300(万元)。
根据剩余股利政策的原理,在公司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投资所需要的权益资金,先从当年税后利润中留用。也就是说2005年的税后利润首先要留下300万元满足2006年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然后把剩余的部分分配给股东。则2005年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是:630-300=330(万元)
从以上计算分析可以明确,2006年公司投资需要的500万元资金,首先由留存利润补充300万元,其余的200万元通过长期借款筹集。如果公司把全部税后利润都分派给股东,然后再按照资金结构要求的资金比例增发股份和借款,会增加公司的资金成本,显然是违背了经济有利的原则。公司根据资金结构要求的比例在满足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的前提下,把剩余的利润部分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是遵循了经济有利的原则。
二、为保持理想的资金结构,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一般不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将本年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即为可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这项规定的含义是:公司可以只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本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利润,也可以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用来在本年度进行股利的分配。
例一中公司2005年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可以是330万元,也可以在330万元的基础上加上2004年的未分配利润作为本年度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即2005年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是:330+(600-270)=660(万元)。
但在财务的实务中公司一般不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股利分配,而只分配当年的利润。也就是说该公司2005年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是330万元,一般不是660万元。因为奉行剩余股利政策,意味着公司只将剩余的利润用以发放股利,这样做的根本理由是为了保持理想的资金结构,使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题意中的目标资金结构是指利润分配后的特定时点形成的资金结构符合既定的目标,如果公司把以前未分配的利润用以发放本年度的股利,则存量的权益资金就会减少。如果不能及时通过其它方式补充权益资金,就会破坏资金结构,导致加权平均成本的提高,不利于提高公司的价值(股票价格);即使公司能够及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补充被分配了的权益资金以保持理想的资金结构,同样也会导致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的提高,这也不符合经济的原则。因此,公司一般不会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来进行分配,而是分配本年利润的剩余部分即330万元给股东。当然法律不禁止公司股利分配超过330万元。
同样在财务实务中,每股股利也应该用当年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作为计算依据,即该公司2005年的每股股利是:
330/200=0.165(元/股),而不能用累积的66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
三、法律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是企业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的一部分,投资
需要的资金可以直接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留用
按照公司法律规定,公司至少要提取15%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作为积累资金。因此该公司至少要提取630×15%=94.5万元作为利润留存。
但是例一中在确定向股东分派股利的数额时,并没有按照利润分配顺序的要求先计提15%的公积金和公益金,而是把2005年的税后利润直接扣除投资需要的那部分留用资金后剩余的部分,作为发放给股东的股利。因为:
(一)如果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提取了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再满足剩余股利
分配政策下投资对权益资金的需要,则公司可向股东发放的股利就应该是630-94.5-300=235.5万元,这实际上限制了公司股利的分配,增加了公司的利润留存,也破坏了公司的目标资金结构。
(二)法律规定需要计提的94.5万元属于留存收益的一部分,同样可以长期使用。在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下,已经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可以并且应该用来满足公司目标资本结构的需要,它是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300万元的一部分。
(三)法律规定提取15%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实际上是对公司本年利润“留存”数额的限制,而不是对股利分配的限制。
所以在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下,公司可以不需按照利润分配顺序的要求,先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再向股东或投资者分派股利,而可以用当年的税后利润,扣除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之后,直接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剩余的利润部分。
四、剩余股利分配政策只适合企业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情况
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下,投资需要的权益资金是从当年的税后利润中留用,如果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盈余或者亏损,根本无法满足投资的需要,更谈不上将剩余的利润部分向股东或投资者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合采用剩余股利分配政策。至于如何满足企业的目标资金结构的要求,可以采取除留存收益之外其他的融资方式。如果对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进行弥补,而直接用当年的税后利润满足投资的需要以及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企业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企业的形象,进而影响企业的筹资能力。
例二,若某公司2005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为-1900万元,本年税后利润是1900万元,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比例为15%,2006年预计需要新增加投资资金3600万元,分配前资产负债率是50%,2006年维持该比例。
该公司将本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余额为零。如果公司按照剩余股利分配政策,把本年的1900万元的税后利润,先满足目标资金结构需要的3600×50%=1800万元的权益资金,又把剩余的1900-1800=100万元分配给投资者,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100万元利润退还公司。
由于该公司将本年度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余额为零,所以就不能进行后续的分配,即不能按照本年税后利润计提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以及向股东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润,所以该公司只能通过其他的融资渠道筹集投资所需要的权益资金。剩余股利分配政策在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盈余或者亏损的情况下不适合采用。
五、虽然公司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只是个账面数字,但企业积累的资金可以调剂使用
在所有的筹资方式中,除了吸收直接投资筹集到的资金有实物资金外,其他的筹资方式筹集到的资金都是货币资金。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下,首先考虑的筹资方式是留存收益,显然这种筹资方式筹集到的资金是货币资金。而我们知道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只是个账面数字,有可能有一部分利润是没有收回来的部分账款。本观点认为,这并不能对剩余股利分配政策提出质疑,因为:
(一)企业积累的资金没有要求按照利润实现的时间专款专用,可以调剂使用,以前年度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以调剂满足本年度的投资需求
(二)企业投资需要的资金只是个预测数字,并不是实际的数字
(三)财务管理中很多理论都以某种假设为前提,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也可以假设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都是货币资金
总之,剩余股利分配政策,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其实包含了很深的内容。如果不认真深入地理解,就会有模糊的认识,影响实务操作中其作用的发挥。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加深对其理解,从而在实务操作中更好地加以运用。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更好运用剩余股利政策,达到理想的资本结构,使企业的综合资金成本达到最低,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进而满足股东或投资者在获得短期收益的同时,开始关注企业未来发展的投资心理,达到共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