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社保新规定_东莞社保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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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东莞有什么最新的社保政策规定?东莞的社保问题现在需要关注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2016年东莞社保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年东莞生育保险新政策
问:参保人办理生育保险报销的时限?
答:参保人生育时累计参保满12个月的,应在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办理;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应在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办理。
问: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生育津贴吗?
答: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覆盖范围
参保人群从以往的医疗保险参保人,进一步扩大到全市户籍城乡居民。
生育医疗费
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只要符合规定,将得到100%报销,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生育津贴
女职工月均工资/30×产假天数,例如女职工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她顺产休了98天的产假,那么她将获得5000元/30×98天=16333.33元津贴。
实操指南
怀孕后就要前往计生部门登记确认
按照东莞市生育保险新制度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参保人应按要求及时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生技术服务管理,才能申请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因此,市社保局提醒女性参保人,在确认怀孕后,要到所属镇街计生部门办理计生登记,然后再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就医确认。
只有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按要求就医,才可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果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之后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其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同级医院结算标准或标准的70%-50%,不足标准的据实支付,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
办理条件与流程
●办理条件与人员范围:①生育保险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②已按规定在东莞市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为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且生育登记信息已传输至我市社保部门;③办理生育就医确认业务时正常参保缴费。
●办理地点:参保人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
●所需资料:①《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拟确认医院现场领取填写);②《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首页及产前检查记录页(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预产期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④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要提供此项)。
以上②-⑤资料核实原件存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参保人到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完整无误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的,就医确认即时生效。
●市社保局提醒: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非急诊、抢救,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外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报销方式
现场结算或生育后一年内到社保部门办理
今后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也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医院现场报销。参保人只要在东莞市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并且生育登记信息已传输至社保部门,就可凭《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拟确认医院现场领取填写)、《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等资料,在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资料无误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的,就医确认即时生效。
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其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报销。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参保人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产检或生育的,须主动出示身份证、社保卡及《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二联,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手续,不需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如果参保人员因下列原因未能在医院现场结算的,可以在生育后一年内或达到享受待遇条件一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要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诊断证明材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规定的材料(不同类型业务要求提供资料不同,具体可参考社保部门宣传资料或网站相关资料),社保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待遇核付工作。
2016年最新东莞社保费率下调政策
我国社会保险费率过高,“减负”的呼声一直甚高。社保费率调低政策最新关注民生热点,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资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整合社会保险资源,优化及发挥社会保险功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促进两个险种协同发展,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缴,生育保险不再另行缴费,其结余基金划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扩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增加生育引起疾病住院医疗费待遇,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标准支付。
三、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增加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女职工剖宫产或经产道分娩津贴一次性计发1500元、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一次性计发800元、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一次性计发280元。
四、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并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按规定在计生部门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为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在2009年度内生育但未按要求办理计生登记的参保人,允许其按照计生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为确保政策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待遇衔接工作。
六、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生育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6东莞市医疗保险新政策
一、东莞市医疗保险新政策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规定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各类参保人的缴费比例及财政补贴如下:
参保类别待遇形式缴费费率
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合计
职工住院2.0%3.0%
门诊0.3%0.50.2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2.0%3.0%
门诊0.8%0.2%
城乡居民
大中专学生住院1.0%1.0%3.0%
门诊0.5%0.5%
二、东莞市医疗保险新政策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的规定
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照规定享受住院、特定门诊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4个月,符合我市计划生育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不满6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万元;不满12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2万元;不满24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最高计支付5万元;不满36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满36个月以上的,每自然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万元。
1、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待遇、特定门诊待遇及生育医疗待遇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2、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从应参保或中断缴费之月起计征医保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其医保待遇懂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手续之月起按新参保人计算,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核付。
3、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变更参保形式的,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各项待遇金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额标准按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时参保形式规定计算。
(二)住院基本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保待遇的计算: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住院基本医疗费:指符合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等各项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起付标准要根据医院的级别来确定。
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基本支付比例:
住院基本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市内医院市外医院
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
医疗费以下部分95%90%85%95%90%80%
超过5万、不足或
等于10万元得75%70%65%75%70%60%
10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部分55%50%45%55%50%40%
注: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各段支付比例相应增加5%
三、东莞市医疗保险新政策三:降报比例:
住院类别医疗机构类别降低报销比例,转院定点医疗机构0%,非定点医疗机构15%,自行住院市内定点医疗机构0%,在医疗机构住院后自行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15%,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5%,非东莞户籍参保人自行到户籍地所在地医院及其上级医院,(限户籍所在地省份内)30%,我省省会城市的三级非定点医疗机构30%,东莞市内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30%,其他50%。
特定门诊待遇:
1、参保人患特定门诊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经批复为特定门诊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特定门诊待遇。
2、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指符合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以及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和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等各项规定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3、支付比例: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7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80%)支付。
(四)门诊待遇:
参保人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就医的,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基本医疗费:指符合门诊就医管理、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2、支付比例:门诊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70%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五)生育医疗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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