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车合同模板
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资产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具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那么个人租车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人租车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租车合同范文一
出借方(甲方):
承借方(乙方):
一、合同内容
1、甲方为乙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2、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
二、租赁服务的价格及相关事项
1、收费标准为:¥ 元/天。乙方承担过路桥费、油费、停车费等。
2、超公里费用计算:日限里程240KM(超过公里数按1元/公里计车损费)。
3、乙方办理手续需向甲方提交租车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并缴纳违章风险金 3000元(乙方还车一个月后无违章即退还),乙方提供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用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超时者按每小时30元收取费用。
5、乙方于还车之日一次性交清租车费用。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借车辆:
(1)乙方利用所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在使用期间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2)乙方将所借车辆转让、转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作相应赔偿。
2、若车辆发生事故须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店修理。协助甲方在出借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8、乙方自驾租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2296181、15375230709耿经理),由甲方人员报保险公司及交警,车辆定损后,到甲方指定地点修理,由乙方垫付车辆修理费,待保险公司赔付到款后再支付乙方。。
安徽江汽物流有限公司上宾租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76号
9、乙方自驾期间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如乙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乙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责任。加速折旧费收取方法:乙方负全责和主要责任的,加速折旧费按事故双方车辆定损总金额的20%。乙方负次要及无责的,加速折旧费按甲方车辆定损金额的20%。同时,甲方车辆维修期间乙方需承担车辆误工费,按车辆日租标准收取。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借方应有的权利。
7、甲方租出车辆保持整洁干净,乙方归还车辆时应清晰干净,否则收取30元/台车的洗车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借车辆。
2、于出借合同规定的出借时段拥有所出借车辆的使用权。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驾须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按期如数交纳费用。
5、乙方必须承担由于乙方行为及乙方授权委托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3、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4、本合同有效期为 ,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在合同期限内对乙方的每次出借均负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
6、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合同自出借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乙方(签章): 甲方(签章):
地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电话: 电话:
个人租车合同范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 车辆状况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_ ,车牌号为_ ,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收回,租金及其他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
第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本车状况:车况良好,证件齐全(行驶证、营运证),
附属设备齐全(顶灯、备胎、千斤顶、三角警示牌、灭火器、随车工具)。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租赁期间因车辆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诉讼,甲方有义务协从承租方解决,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7、保证所租车辆无违章记录、无抵押,质押及其他租赁关系。
8、油补归出租方所有。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在车辆租赁期间承租方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车辆需要维修的,需到出租方指定的修配厂修理,修理结果达到出租方满意为止。如因修理部件需要更换新部件而发生争议,以换新件为准;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变动、添改、折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车辆行驶满5000公里,承租方应到指定修理厂更换发动机油、三滤、齿轮油一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按时参加运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及各种公益活动。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 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800元人民币,在十五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
第八条 车辆保险
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交强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