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论文:傲慢与偏见是造成错案的罪魁
所谓错案是指错误裁判的案件。错误裁判是指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上存在错误的案件。也就是说错案分实体处理错误和程序适用错误两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专业论文范文:傲慢与偏见是造成错案的罪魁。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傲慢与偏见是造成错案的罪魁全文如下:
错案就像天空中的雾霾,让人感到压抑;更像一把锥子,刺痛了社会的良知。
那么,错案到底是怎样造成的呢?
通过以上四个错案,我们发现一个道理,那就是一果多因。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教授认为,刑讯逼供是错案的罪魁祸首。这四起重大错案中的主角都曾遭遇暴力取证。如果检察院、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绝对能通过剔除刑讯逼供下破绽百出的口供避免错案铸成。错案之所以一错再错,就是公、检、法三家的办案人员的头脑里已经把犯罪嫌疑人当罪犯来看,这就是有罪推定。
刑讯逼供固然可怕,但比刑讯逼供行为更可怕的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傲慢与偏见,而这才是真正错案的罪魁祸首。
先入为主,戴着有色眼镜取证
虽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作为“打击犯罪”之外的另一项任务写入《刑事诉讼法》,但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执法者头脑中只有“打击犯罪”一根弦。
在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杜培武的辩护律师刘胡乐回忆说,杜培武案件是云南有史以来投入司法资源最多的案件。从主观上说,公、检、法三家都没有想办错案;但从客观上看,尽管大量证据表明杜培武是绝对清白无辜的,但所有办案人员还是往一个错误的方向跑——背道而驰。公安局办案民警咬定杜培武是凶手;在法院测谎时,一名20 岁刚出头的女书记员给了杜培武两个耳光;检察官和法官对杜培武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明遭遇刑讯逼供的血衣视而不见。开庭时,杜培武反复说:“我没有杀人。”法官却说:“那你拿出证据来。”由于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先入为主,在搜集证据时就带有强烈的主观倾向性。而且在讯问时,如果嫌疑人不承认,那就是态度不好。嫌疑人越不招供,就越觉得其顽固。刑讯逼供,成为部分公、检、法机关的一些手段。
傲慢与偏见,障蔽了法眼
新华社记者汤计向《法律与生活》记者讲述了呼格吉勒图案的一个细节。时任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认为,“女厕所发生杀人强奸案,你呼格吉勒图怎么知道的?一定是贼喊捉贼,还装见义勇为!你演的好戏该收场了。来啊,给我拿下!不招,上手段!”
由于办案的指导思想出了大问题,加上办案人员的傲慢与偏见,便会导致后面的环节一错再错。呼格案到检察院时,两名检察官提审呼格吉勒图,他全面翻供。检察官却说:“哎?你怎么态度不老实?狡辩!在公安机关你都招了,到我们这儿就翻供了,欺负我们斯文是吧?”
因为偏见已成壁障,案件真相就被遮蔽。最恶劣的情形发生在二审法院。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呼格吉勒图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但是,二审审判长根本没有阅卷,而是让书记员代他签了字就维持了原判。
佘祥林案也是如此,虽然证据已经非常充分,证明佘祥林没有杀妻,但却难以撼动办案人员头脑中固有的偏见,认为佘祥林就是杀妻凶手。
在邻近京山县的湖北省天门市姚岭村,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发现一条重要线索:一位名叫聂麦清的农家女子曾见到过张在玉。出于同情心和正义感,聂麦清不仅动员见过张在玉的村民给杨五香作证,而且让担任村支书的丈夫倪乐平给杨五香写了证明。这份日后被媒体称为“良心证明”、盖着姚岭村党支部公章的证明被杨五香交给公安机关后,却被当作“伪证”杨五香和聂麦清也因此被公安机关关押。如果当时京山县公安办案人员重视这份证据,怎么会有惊天冤案发生呢?
寸心不昧,万法皆明
犯罪是一种双趋冲突,犯罪分子既想实现犯罪利益,又想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所以,除了抓捕到正在实施作案的犯罪分子外,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破都要靠证据说话——法律要求办案人员要全面、客观、真实地搜集证据,让证据形成一个牢不可破的完整证据链条,也就是近乎于百分之百地还原犯罪经过,才能指控犯罪。
明察秋毫,在案件侦破方面尤为重要。办理刑事案件,关系一个人是否失去自由甚至被剥夺生命,办案人员绝对不能戴着有色眼镜,怀着傲慢与偏见去对待证据。由于客观世界的复杂性,我们即使有时“看见了”,但未必“看得透”。因为,我们也许只是看到了事物的表象,没有看到事物的实质。如果“管中窥豹”就妄下结论,其他人也“鹦鹉学舌”,就会出现连环误判,最终形成错误结果。
在此,有必要重温“颜回吃粥”的故事——在数以千计的学生中,孔子最看中的人是颜回。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
孔子这番赞美,引起了其他弟子的嫉妒。有一次,孔子与弟子们在陈、蔡交界的地方被围困,没有饭吃。在子贡好不容易弄来点儿米后,孔子就让颜回给大家煮粥。不一会儿,子贡带着几个同学来报告:“老师呀,颜回在那里偷着喝粥呢。”子贡等人的潜台词是,你平时不是总夸颜回德行好、爱学习吗,他可是在做这种小人才会做的事呢。
孔子听完汇报说,“那我们一起去看看”。到了“厨房”后,孔子问:“颜回啊,粥煮得怎么样了?如果煮好了,我要祭天了。”
颜回说:“老师啊,不能祭天了,粥已经脏了。这间房子很久没有人住了,我刚才煮粥的时候,顶棚上的塔灰掉进锅里了。我捞出来后,发现上头沾了几个米粒,也让我吃了,没有浪费。”
颜回的回答,让子贡等几个告状的同学深感惭愧。孔子听完,手捻胡须,微笑着点点头,看了看告状的弟子,没有言语就走了。
最近,《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据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8 年来,有的省份的死刑数下降了1/3,甚至一半。对死刑案件复核,即使不上诉,也不是简单地阅卷核准,而是必须开庭,因为“人头不是韭菜”。
联系赵作海冤案,他被堂兄赵振响砍了一刀后,赵振响畏罪潜逃。几个月后,邻村的井里发现一具无头男尸,根本没做DNA 比对,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就锁定赵作海是凶手。这样的办案过程就像文学创作一样,随意杜撰。“锁定”之后,他们又把赵作海作为凶手的形象塑造得越来越丰满——赵振响失踪,他俩有矛盾,肯定是报复杀人,之后抛尸井里。这么一番合理怀疑,是赤裸裸的“有罪推定”。
自古就有“杀人偿命”的说法。赵作海虽然明白这一点,但由于被打得“生不如死”,他就招了。后来,虽然赵作海两次被判死刑,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还是觉得许多关键的证据存疑,就“疑罪从轻”判了死缓。
古语云,“寸心不昧,万法皆明”。这里的“法”,如果往深处引申,不仅指国家出台的各种法律规范,而且包括道德。
道德不是简单的思想品德。道,就是宇宙万物、人类社会的规律和秩序;德,就是按照规律、秩序去做。刑事科学有其特有的规律,办案人员必须遵守。也只有这样,才能像习近平主席所说的那样,“让公民在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法官,不是官,但他们比官员的权力更大,掌握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生杀大权在握,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去办——甚至“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地敬畏法律,不能有丝毫的傲慢与先入为主的偏见。一旦有了傲慢与偏见,冤假错案就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