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规与管理论文

2016-12-20

人类已经迈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二十一世纪,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及普遍应用是这个时代最显著的标志之一,网络已成为继传统四大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之外的第五大新生传播力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广告法规与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广告法规与管理论文范文一:数字营销趋势下,如何逆转网络广告的扭曲

摘要:21世纪是一个以互联网营销为主的网络时代,数字营销理念的不断深入大大加速了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网络广告已经成为当今最有活力、最有希望的网络广告形式,但是由于网络广告内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欠缺,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违法违规广告问题俱增。在数字化营销趋势下,如何逆转网络广告的扭曲是一个长远发展的问题,一方面,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同时,网络广告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意识,只有国家、行业、消费者齐手奋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违规广告比较越来越少,网络广告必将朝着一个良性、健康的方向继续向前发展。

关键字:数字营销 网络违法违规广告 国家 消费者 行业 逆转扭曲

正文: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新兴媒体传播工具不断涌现,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不断增强,传统的广告形式已经不能全方位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进入21世纪以来,一个以互联网整合营销为主,以创意视频、动画游戏、手机应用、网络电视为补允的数字化立体营销平台—数字营销登上了广告时代的舞台。

数字营销按照客户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产品,还可跟踪每个客户的销售习惯和爱好,推荐相关产品。数字营销借助丰富的产品信息互联网可以提供当前产品详尽的规格、技术指标、保修信息、使用方法等,甚至对常见的问题提供解答,用户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查找产品、价格、品牌等, 提供巨大的产品展示和销售的舞厅,使客户提供几乎无限的选择空间。 数字营销以低廉的成本优势在网上发布信息,代价有限,将产品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可缩短分销环节,发布的信息谁都可以自主地索取,可拓宽销售范围,这样可以节省促销费用,从而降低成本,使产品具有价格竞争力。前来访问的大多是对此类产品感兴趣的客户,受众准确,避免了许多无用的信息传递,也可节省费用,还可根据订货情况来调整库存量,降低库存费用。

此外,数字营销还具备多媒体、跨时空、交互式、拟人化、超前性、高效性、经济性等特点。由于利用了数字产品的各种属性,数字营销在改造传统营销手段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的特质。

数字营销趋势下,网络广告成为了数字营销的主打形式,在互联网上,数不胜数的网络广告呈现在消费者面前,横幅广告、弹跳式广告、文本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式广告、病毒视频、网站互动等等,网站广告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实时性和可控性、直接性和针对性、双向性和交互性的特点,符合消费者的个性需求。随着网络广告形式的多样化和旗帜广告的创意的复杂化,网络广告完全可以用作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的手段。

随着网络广告影响的不断扩大,网络广告已经成为当今最有活力、最有希望的网络广告形式,前景非常光明,但是由于网络广告内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违法违规广告问题俱增。

1. 网络“牛皮藓”问题泛滥。在网络上,一些小窗口的广告接二连三地跳出来,“牛皮藓”广告表明狂轰乱炸,暗地里以障眼打法、移花接木等手法让人防不胜防,它始终跟随鼠标的移动而移动,严重影响受众的浏览速度。

2. 真实性问题。这主要是针对网络虚假广告和欺诈性广告,传播的广告信息夸大其辞,例如上海一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减肥药无任何批准文号,工商人员通过网上搜索,发现这家公司在网上自设平台,对经销的“减肥系1号”、“祛斑2号”等纯中药系列胶囊进行广告宣传,并设置“专家门诊部”链接,张贴“专家组”讨论病例的照片,还把多名消费者使用其产品所谓前后形象照片进行对比,附上“使用心得”。该网络广告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规定

3. 侵犯受众隐私权的问题。比如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留下许多真实的个人资料,有些网站把此当作商品卖给某些广告商或企业,致使消费者隐私面临极大威胁;另外垃圾邮件广告泛滥,严重影响了受众的情绪。国家明文规定: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违者将由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市民因此也有望摆脱“垃圾邮件”的骚扰,然而网络广告发布人对国家的法律视若无睹。

4. 不公平竞争问题。某些经营者违反公平、诚实的原则,利用网络广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5. 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问题。一些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发布含有淫秽、迷信等内容的网络广告,中国的网民青少年占绝大多数,传播此类有悖健康文化的广告,严重阻碍了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6. 违反行业广告规定的问题。比如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烟酒等类似产品不能做广告,但在网络上烟酒广告广泛存在。

7. 侵犯知识产权和肖像权的违法现象突出。网上有些非法入侵者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并把窃取的信息作为自己的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广告,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肖像权问题体现在滥用名人肖像广告,有些企业事先没取得名人同意,而把其肖像用于企业的商业广告宣传。

8. 网络广告主要集中在食品饮料、游戏、商业招投等领域,但是网络违规广告却相对集中于金融类和医疗类。其中金融类广告违法比率占66%,医疗类广告违法比率站17%,网络广告主要集中的领域与网络违规广告密集的领域成反比,体现负相关性,

网络违法违规广告泛滥成灾,为什么这样的网络广告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剖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利益的驱动,是最深层次的、最本质的原因。现在广告收入超过网站营业收入的一半,这笔经济来源几乎成了支持网站生存发展的命根子,尽可能多的争取广告投放自然而然地成为网站追求的目标。据一位在网站从事网络广告推销业务的人士透露:发布一条涉嫌违法的医药广告一般可以获得比合法的网络广告高两倍的收入,发布性生活用品的广告所获收入更可以达到3-5倍。在这样的高额利润面前,不少网站置道义于脑后,视法条而不顾,铤而走险导致网上违法广告泛滥。

2. 网站发布广告难以监管,中国目前缺乏高效的监测手段和过硬的监管队伍。网络的无限性影响着网络的检测性和精准定位,网络广告无地界、国界,确定管辖难、适用法律难、调查取证难、追究责任难。例如,一个违法广告的发布,违法者很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甚至分布在全世界,如何认定其构成违法?适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怎样追究始作俑者的法律责任等等问题,这是一个相当艰难的问题,当工商管理局人员面对每天天文数字般的网页,目前还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时间去浏览、保存页面。在监管缺少很好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非法网络广告发布者更是有恃无恐。

3. 中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国家对电视广告、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广播广告有明确的管理,但是对网络商业化广告没有专门化的管理,现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大众传媒和户外广告而制定,网络广告的约束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维护。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违规广告的处罚主要是针对其广告费用的多少进行罚款,本质上难以消除此类违法违规网络广告对网民造成的侵害和困扰,所以不能根本山消除网络违法违规广告的存在。

4. 网民维权意识的淡薄。当中国网民受到网上类似流氓软件或者欺诈性信息的侵害后,大多数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正是由于网民维权意识的淡薄,才增长了网络违法广告主、网络违法广告发布者的火焰。

数字营销时代,如何把握时代趋势,实现网络广告时代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呢?应该以制度为支撑,行业内部人士的积极配合,消费者的自身行动,从而减少网络违法违规广告的数量,绿化网络环境。

第一:加强网络管理立法,完善国家相关网络管理法律制度。针对目前网络广告宣传广、方便快捷、价格低,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特点,违法违规广告受法律法规的制约下弱的现状,相关政府应不断依据客观实际的变化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当前,应对《广告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并要客观分析当前网络违规广告的现状,出台新的网络广告的相关管理条例,通过严肃、权威的国家法律来降低网络违规广告主的火焰,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网络广告监测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开发高新技术建立网络高科技检测体系,培养高素质、高强度的监测队伍。网络信息浩如烟海,且隐含的违法广告信息需要专业的人员才能看出,网络广告传播的无限性、复杂性使得监测的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监管设施较为落后,借助21世纪数字时代的洪流,开发新技术,培养专业人员,进而实现网络广告的可监测的大幅度提高。

第三:,加强网络广告行业自律意识。要从自我教育入手,抓好学法、普法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告从业者懂得广告行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关系,从而体会职业的神圣;制定行规、行约,并坚持执行,对违反汗液规则的单位坚决进行处罚;开展行业评价、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平时监督;积极开展广告发布前的咨询和审查工作,制止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广告的出现。

第四:应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开设多方位讲座,向向消费者传播正确的网络违规广告自我维权方法,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

第五:应借鉴国外成功之立法经验,适当引进国外先进的网络广告市场管理经验和人才,利用外国比较先进的管理技术应用到我国的网络广告管理进程中,通过外国技术人员与中国相关技术人员的交流,吸收先进的经验,传播给中国各区域的网络管理工作者,促进我国网络广告环境的整体优质化。

21世纪数字化营销在不断发展着,网络广告作为数字化营销的主体,规范其市场秩序,净化其广告环境,这需要多方位的长期性的努力,要实现成功逆转网络广告的扭曲,需要政府、个人、企业三方的配和及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违规广告比较越来越少,网络广告必将朝着一个良性健康的方向继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广告道德与法律规范教程》 《 广告法规管理与道德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法规与管理论文范文二:广告里插播电视剧

在这个传媒行业发展迅速的世界中,琳琅满目的广告是接踵而来,各种各样形式的广告有些让人们赏心悦目但是有些广告让人深恶痛绝。比如现在被人们挂在嘴边的“口罩广告”“吊胃口广告”。 看电视剧时,人们有时候喜欢剧中的某个角色,想看看扮演者是谁,但是片尾的演职人员名单常常被广告覆盖。人们管这类广告叫“口罩”广告。不少观众在看电视剧时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电视剧快要结束时突然插播广告,还打上“下节更精彩”的字幕。等了半天广告播完,才发现接踵而来的不是精彩剧情而是片尾曲,人们管这类广告叫“吊胃口”广告。

有些观众在看完电视剧后就会有自己的心理预期,把角色和演职表上的人员一一对应,再从个人的认知角度对剧中人物进行评价和品读,这其实是欣赏电视节目的一部分,被广告遮盖后观众们很是恼火。片尾曲也是电视艺术创作的一部分。只要一听到片尾插曲,还有些观众会想起电视剧的精彩剧情,片尾的音乐、画面和字幕都是作品,被广告遮盖后大大减少了观众的热情觉得很不可思议用句调侃语总结这俩段长长的话“广告里插播电视剧”是给当今影视剧播广告的的最好评价了。

但是现在广电总局下发的这个通知可谓是人人拍手叫好呐。《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公布于广电总局官网上,对影视剧片头、片尾、超时插播广告,做出明确管理办法,“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同时要做到: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依据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对于这项规定我认为比较好,如果时光倒退10年的话,那时候传媒行业没有现在如此发达,影视剧中只有极少部分的广告但也仅限于是在节目的最后附属,不会出现遮盖角色和演职表,片尾的音乐、画面和字幕的情况。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告商们需要为自己产品做广告,一个电视台一天播放节目的时间也不过24小时,每个广告商都希望自己的广告被放在黄金时段,金牌节目,时下最火的影视剧中,所以这一切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就悄发生了。起初大众没有把这样的商业行为当回事,但是在片尾曲的字幕上广告渐渐往上移动做出了越来越过分的举动最后居然遮盖了一些关键字幕。严重影响了观众收看影视剧的心情,所以抱怨声越来越来大。影视剧片头、片尾超时插播广告属湖南台最为典型。比如说最近的《倾世皇妃》一集中四次广告,可恶的是序幕结束后,剧情还没开始就一段长长的广告。剧情结束又是长长的广告,有时不知道剧情结束了,等了20多分钟广告结束后才知道白等了。通过用这种方式来插广告,吊观众胃口从而提高本台的收视率、增加电台的收入,这种行为让观众很气愤。

不仅是观众,电视剧制作者也为“禁播令”的出台叫好。“这类广告严重侵害了电视剧创作、演职人员的合法署名权,也破坏了大众日常审美体验,早该禁了。”知名电视剧编剧钱林森表示,禁播这类广告很有必要。当然,也有人对禁播能否有效表示怀疑。各种广告禁播令已有很多,但效果不佳,广告的数量和质量都没有在“禁播令”后有明显改善,“规矩立得虽好,就怕执行起来空有雷声不下雨。”电视媒体从业者徐先生坦言,任何电视节目都有成本,禁播广告后肯定会影响电视台的收入,“说不定,以后明着来的广告少了,暗着来的植入广告就大行其道了,同样会影响观众的审美。

影视剧本身就是一门艺术的体现,鞥是一种艺术的升华,比如说长篇的大型历史剧,反应的是一种严肃的态度,严谨的影视剧结构,但是片头,片尾的超时广告,让人们感到电视剧仅仅不过是人们娱乐消遣的一种工具而已。有时候影视剧也会出现错误,往往会反映在出现人们的语言上,有些人们看电视剧就是为了看字幕,但是有些出品商为了播字幕广告省去了下面的字幕,而观众们看影视剧也只是听听而已,对于里面的错误也就那么带过了。由此可见广告播放的形式会对人们的收看效果有很大关系,民族影视业忧与形色。两位前辈的话也也应该让我们思考到当今社会的利益关系大众的审美体验和电视台的收入那个更值得人们关注。任何电视节目都有成本,而养活电视台那么一大家子人给是靠一些所谓的王牌节目,金牌主持人么,未必,广告占其中的一大部分,限制广告的播放肯定会影响电视台的收入。明着的广告少了,那么暗着广告会增加么。节目的质量会不会降低呢?可谓广告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不管以后的电视行业,会出现怎样的变化但最起码现在《广电总局》下发的通知是对广大观众是一个好消息,影视剧是一个让人们很好的了解过去,知晓当下,遐想未来的一平台,让人们感受到原来世界也不大,人们也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调节自己,电视本来就是服务业的一项产物,本着观众是上帝的原则来服务大众,既然广播总局下发的通知是大中的新生那么各个电视台都应该广泛响应不能够出现“规矩立得虽好,就怕执行起来空有雷声不下雨”。

还荧屏一片纯净,大家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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