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买方信贷业务

2017-06-14

买方信贷不仅使进口厂商可以较快的得到贷款和减少风险,而且使进口厂商对货价以外的费用比较了解,便于他与出口厂商讨价还价。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希望能帮到你。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

买方信贷原是银行国际金融业务中,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为了支持本国商品出口,出口方国家的银行,采取直接贷款给他国进口商或者银行的方式,为本国出口商提供金融服务。办理买方信贷使得他国进口商可以使用贷到的款项,购置提供贷款银行所在国家出口的商品、设备以及支付有关的劳务费用。

财务公司的买方信贷业务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的买方信贷业务,是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者(即买方)提供的信贷业务。

(2)买方信贷是财务公司突破企业集团范围的有限延伸。

财务公司买方信贷的限定

财务公司买方信贷业务又有严格的限定

第一、 要限定对象,只能是“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者”;

第二、 要限定用途,即用于购买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 要限定信贷金额不得超过该产品贷款金额的70%。

买方信贷是金融行为同商业行为的统一

(1) 买方信贷是产品销售过程的一个环节。

财务公司的买方信贷业务是金融业务,但是,由于要以购买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为前提,这种金融行为的实现,取决于签订并履行购销合同,实现产品的销售。所以,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买方信贷的全过程,完全

是金融业务作为其中一个环节的销售过程。

(2) 买方信贷将产品的赊销关系转变为信贷关系。

由于财务公司的买方信贷业务,支持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者支付了货款,使他们同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赊销关系结束了,转而形成他们同财务公司的信贷关系

这种转变的优点:第一。因信贷关系而生成的财务公司债权,较之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可能形成的应收账款,是较为优化的资产,是受法律保护、契约规定有利息收入的债权;第二,可以使企业集团成员单位,避免因货款拖欠而形成资金周转滞缓,尽快回收资金,利于组织生产、经营;第三,财务公司运用资金取得债权,正体现了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地位、作用。

(3) 买方信贷促进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优化产品结构。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的基本条款

买方信贷是政府推动本国出口的重要贸易策略。长期一段时间中买方信贷的实务操作并无规范。全靠各国国内的贸易政策。为了避免过度贸易竞争的负面效果,70 年代末期,发达国家在买方信贷的国际规范方面达成了一致。这便产生了一个被称为"君子协定"的文件(全称《关于官方支持出口信贷指导原则的协定》,由于该协定只是表明一种道义上的承诺,故称"君子协定")。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8年定立的。由于在国际贸易领域,OECD的这些"富国"常常是台上的主角;所以该"君子协定"便逐渐地成为国际出口信贷领域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从目前的买方信贷操作的一些基本条款上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该协定的影响。

下面是买方信贷一些基本的条款。

1、专款专用。买方信贷是以促进出口为目的的优惠性的政策贷款,所以,贷款方一定会要求进口商将这笔款项用于购买贷款银行所在国制造的货物。这一贷款用途限制是严格的。

2、贷款比例。出口国银行所提供的贷款额占该项进口所需资金的比例越大,表明买方信贷越优惠。"君子协定"把该比例最高额限定在85%。所以,进口商至少要自筹15%的货款。

3、定金。这15%现汇要求作为定金付给出口商。而且合同中常常要求,只有此定金付清,才能提取贷款用于支付货款。

4、利率。合同中对利率将有详细约定。"君子协定"将不同的国家进行了区分,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富有3类,并分别规定了利率的最低限。

5、还款期。这也是重要的条款。"君子协定"按不同种类的标的和金额的大小,对还款期也作了规范。

6、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承担费、保险费等。该费率合同中应有约定。承担费用的人一般是进口商,有时也不排除出口商承担一些信贷业务中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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