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2017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 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
(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 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
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
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四条 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十五条 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 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
(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
(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
(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
(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四)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
(五)主要缺点与不足;
(六)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
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 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对中层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任干部的依据之一。
民主评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院党委主持;
(二)民主评议对象为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要进行述职和工作报告;
(三)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四)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由教职工代表组成。
(五)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六)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任期届满,对主要领导干部、主管财务的干部,在离任前应进行审计。
第五章 酝酿呈报
第二十二条 个别调整中层干部,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院党委成员中进行酝酿;
(二)在院党政班子中进行酝酿;
(三)党外干部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进行酝酿;
(四)职能部门的干部人选,须征求学校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酝酿的基础上,党委组织部门集体研究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征得同意后,进行干部考察工作。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党委委员以投票表决制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五)任免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考察和未按规定上报材料的干部,党委不予讨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委不予审批和任命。
第二十八条 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为培养干部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超过两届或者在一个部门任职时间过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交流可以在院内部门之间、系(部)与部门之间,也可以向校外输送干部。
第三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中层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领导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工作调动、奖励处分、出国等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二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 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被责令辞职或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如被讨论人选不合适需另提人选的,必须按组织程序办;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对违反本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应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党委组织部门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四)各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五)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中央及有关部门的选拔任用规定有不符之处,按照中央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